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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線服務提供者

鎖定
在線服務提供者,是一個名詞,意思是通過網絡在線提供服務的人員。
也指為網上信息傳輸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簡稱OSP。 [1] 
中文名稱
在線服務提供者
英文名稱
on-line service provider;OSP
定  義
通過調制解調器或網絡提供在線鏈接服務的運營商。
應用學科
通信科技(一級學科),政策、法規與管理(二級學科)
中文名
在線服務提供者
外文名
online service provider
應用範疇
網絡

在線服務提供者分類

在線服務提供者可以分為兩種,分別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IAP)和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IPP)。

在線服務提供者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

簡稱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國際互聯網的使用者就是通過IAP與internet相連,網絡使用者以協議方式通過調制解調器用電話線撥號上網,或者通過數據專線的方式上網:傳統的IAP規模小、局域性強、服務能力有限,主要是網絡基礎設施經營者,為網絡信息傳播提供光纜路由器交換機等基礎硬件設施,但現在的IAP已經可以為用户提供網絡連線接入服務以及技術的支持、IP地址分配、電子郵件賬號、主機服務器空間等,相當於網絡信息傳輸的通道。 [1] 

在線服務提供者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

簡稱IPP(internet platform provider)。他們為用户提供信息交流和技術服務的空間,供用户閲讀他人上傳的信息或自己發送的信息,甚至進行實時交流。常見的IPP如電子佈告板系統(bulletin board service ,簡稱BBS)、電子商務交易平台(ecommerce transaction platform)、郵件新聞組、網上論壇或聊天室的經營者等。 [1] 
與在線服務提供者相關的概念還有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簡稱ICP),是指利用IAP的線路,選擇信息並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允許最終用户在其域名內進行信息發佈和查詢的主體。例如,新浪等網站就是通過網絡將信息傳遞給網絡用户的ICP。 [1] 

在線服務提供者OSP的作用

互聯網的產生有個劃時代的意義,人們可以通過自己的計算機與世界上任何一個角落的計算機發生聯繫,建立溝通,從而徹底打破了原有的人與人之間的地域上的距離限制,通過互聯網人們可以輕鬆的把傳統信息數字化。進而置於網絡上進行快速的數據傳輸 [1] 
然而,單個計算機要想實現網絡上數據傳輸,就必修藉助於各類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幫助。人們通過IAP訪問互聯網,也是為了實現自己特定的目標,這種目標可能是瀏覽信息,發表言論,但無論是什麼,都需要藉助於IPP為網絡用户存取,瀏覽信息提供一個平台和界面。 [1] 

在線服務提供者OSP版權侵權責任的產生

1、網絡作品的版權保護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 [1] 
網絡作品的產生為知識產權大量而廉價的複製和傳播提供了可能。但是,如果版權人無法控制網絡這種日益流行的傳播媒體,就等於在著作權保護制度上為侵權開了一道後門,版權人的利益將得不到保護。因此對於網絡版權應當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 [1] 
2、OSP版權侵權責任的產生
在線服務提供者提供的設施與服務能使一股大眾連接互聯網或在互聯網上進行信息的交流,可見其在網絡環境中發揮着不可小覷的作用。然而,在線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上信息傳輸中介服務時,其網絡系統或其他設施不可避免的會自動、暫時性的複製或傳播版權作品。那麼這種行為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這些問題已經引起了諸多學者的關注。 [1] 
在線服務提供者的基本特徵時按照用户的指示傳輸或接受信息,本身並不組織篩選所傳輸的信息。具體表現為: [1] 
(1)網上信息的傳輸是由在線服務提供者以外的他人發起的。
(2)傳輸的信息未經在線服務提供者的選擇。
(3)在線服務提供者並不篩選這些信息的接收者。
(4)通過在線服務提供者的計算機系統或者網絡傳輸的信息內容原封未動。
因此。在線服務提供者僅提供設施與服務,本身其實並沒有真正參與侵權的行為,似乎並無侵權責任可言。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