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土地改革

(改變土地關係的措施)

鎖定
土地改革(Land Reform),一般是指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變革。土地改革在世界上大體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資產階級掌握政權的國家,通過規定地主擁有土地最高限額、土地贖買等手段,對封建土地所有制進行的改革,其目的是為資本主義的發展掃清道路。另一種是無產階級領導勞動農民徹底消滅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革命,其目的是為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和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準備條件。 [1] 
中國的土地改革,是指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廣大農民廢除封建半封建性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的革命運動。亦稱土地制度的改革或土地革命。 [2] 
中文名
土地改革
外文名
Land Reform
別    名
土改
文    件
中國土地法大綱
內    容
土地制度改革
時    間
一九四七年九月

土地改革中國的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仍維持封建土地制度佔農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農,佔有可耕土地面積的70%~80% [3] 地租租額佔產量的比重普遍在50%以上,有些地方達到70%~80%甚至更高 [4]  。而佔農村人口約90%的貧農僱農和中農,卻只佔有可耕土地面積的20%~30%。他們終年辛勤勞動,受盡剝削,生活不得温飽。這種封建土地制度嚴重阻礙農業生產的發展,妨礙工業化的實現,是近代中國窮困落後、遭受外來侵略的根源。只有徹底改革土地制度,才能解放生產力,使中國走上獨立、民主、統一、富強的道路。因此,土地制度的改革就成為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主要內容之一。中國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孫中山曾提出過“耕者有其田”的主張,但在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1928~1949)不僅沒有把它付諸實踐,而且還反對土地制度的改革。只有中國共產黨提出了徹底的土地改革綱領,以此作為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主要內容之一而為之堅決奮鬥。 [2]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1928年12月,中國共產黨頒佈了開創農村根據地後的第一部土地法——《井岡山土地法》,實行土地革命 [4] 此後,各革命根據地都先後頒佈了土地法令,廢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把地主的土地、公共土地及富農多餘的土地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貧苦農民。這一時期是中國土地改革的開創階段。中國共產黨領導農民在實踐中摸索前進,及時總結經驗,到1931年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正確的土地革命政策,主要內容是:依靠僱農、貧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由於缺乏經驗和其他原因,這一時期的土地革命出現了不少偏差,其中以王明(1904~1974)所推行的“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的過“左”政策,造成的危害最大。 [2] 
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為了聯合地主階級共同抗日,在土地政策方面作了讓步,將“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為減租減息政策,即實行“二五減租”和“分半減息”(見減租減息),藉以減輕農民所受的封建剝削,提高他們抗日和生產的積極性,同時實行交租交息,藉以照顧地主的利益,團結對敵。這個政策在抗日戰爭勝利後繼續實行了一段時間。 [2]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簡稱“五四指示”,決定改變土地政策,即由減租減息改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五四指示”沒有一般宣佈廢除地主的土地所有權,而是贊成、批准並領導農民通過清算等途徑以“有償方式”等多種方式從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同時,對中小地主作了較多的照顧,富農的土地一般不動。這樣做,是從當時的歷史條件(全國內戰尚未爆發)出發的,是正確的。 [2] 
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解放戰爭)時期,1947年7~9月,中共中央在河北建屏縣西柏坡村(今屬河北平山縣)召開全國土地會議,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對“五四指示”中的某些不徹底性作了明確的改正。 [2]  會後,各解放區為貫徹會議精神,從各級黨、政、軍機關抽調大批人員組成工作組深入農村開展工作。1947年11月至12月,一個以土地改革為中心的波瀾壯闊的羣眾運動,很快在陝甘寧、晉綏、晉察冀晉冀魯豫、華東等老解放區,東北等半老解放區,以及鄂豫皖、豫皖蘇、豫陝鄂、江漢、桐柏等新解放區廣泛開展起來。
朱宣鹹作品《爭閲土地改革法》.1950年作 朱宣鹹作品《爭閲土地改革法》.1950年作
中共中央和毛澤東十分重視解放區的土地改革運動,於1947年11月重新印發了毛澤東1933年主持制定的《怎樣分析階級》和《關於土地鬥爭中一些問題的決定》兩個重要文件。同年召開的中共中央十二月會議討論了有關土地改革的一些具體政策,之後,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任弼時等領導人,集中力量解決新形勢下土地改革的具體政策和策略。1948年1月18日,毛澤東在為中共中央起草的《關於目前黨的政策中的幾個重要問題》中寫道:“土地改革在羣眾尚未認真發動和尚未展開鬥爭的地方,必須反對右傾;在羣眾已經認真發動和已經展開鬥爭的地方,必須防止‘左’傾。”經過兩個多月的冷靜觀察和總結,在晉綏幹部會議上,毛澤東對土改總的指導思想作了更完整的表述:“依靠貧農,團結中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這就是中國共產黨在新民主主義的革命時期,在土地改革工作中的總路線和總政策。”
在黨的正確路線政策指引下,解放區的土改運動蓬勃開展。在晉察冀、晉冀魯豫和華東解放區,凡是過去封建土地制度已經全部或大部分被廢除、土改基礎較好的地區,均實行抽補、調劑政策,以解決貧僱農土地不足的問題;在土改工作薄弱的地區,則沒收地主、舊式富農多餘土地、房屋、耕畜、傢俱,按人口平均分配。在陝甘寧、晉綏和東北解放區,以自然村為單位,將土地打亂,按人口重新平均分配。在新開闢的解放區,也用老區、半老區平分土地的做法,迅速開展開倉濟貧、分土地、分浮財運動。
轟轟烈烈的土地改革運動,猛烈衝擊着幾千年來的封建土地制度。特別是在一億人口的老區和半老區,基本消滅了封建土地制度,打碎了幾千年來套在農民身上的封建枷鎖,改變了農村舊有的生產關係。這一翻天覆地的變化,使億萬農民在政治上、經濟上獲得瞭解放,並由此迸發出難以估量的革命熱情。他們踴躍參軍參戰,擔負巨大的戰爭勤務,並以糧草、被服等物資支援自己的子弟兵。土地改革運動為奪取全國勝利,提供了源源不斷的人力、物力支持。
1950年6月9日,毛澤東在中共七屆三中全會的結論中,對這場土地改革運動作了充分的肯定:“對於過去這一年(從五四到現在)的土地改革要肯定它。這是一萬萬六千萬人(不包括城市在內)的土改的問題。我們的勝利是從哪裏來的呢?就是靠這一萬萬六千萬人打勝的。這一萬萬六千萬人給了他們什麼東西呢?他們為什麼能夠發動起來呢?為什麼能夠組織這麼大(三百萬)的軍隊呢?就是因為在這一萬萬六千萬人中間進行了土改。”“要肯定這個偉大的勝利,有了這個勝利,才有了打倒蔣介石的這個勝利”。
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
新中國成立時,還有佔全國人口一多半的新解放區尚未完成土地改革 [5] 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統計資料,全國土地改革前農村各階級佔有耕地的情況是:佔農户總數不到百分之七的地主、富農,佔總耕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而佔全國農户百分之五十七以上的貧農、僱農,僅佔有耕地總數的百分之十四,處於無地少地狀態。地主人均佔有耕地為貧僱農的二三十倍。農村存在着大量無地和少地農民。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7]  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使用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羣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除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 [6] 
解放區羣眾在登記、丈量土地 解放區羣眾在登記、丈量土地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討論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佈施行。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明確規定: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它總結了黨過去領導土地改革的經驗和教訓,又適應新中國成立後的新形勢確定了新政策,提出保存富農經濟,不動中農土地,限制沒收地主財產範圍等,成為指導新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據。 [9]  土地改革法公佈以後,從1950年冬開始在全國廣大地區分期分批地開展了土地改革運動。到1952年底,除了西藏和其他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及尚未解放的台灣省以外,廣大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都宣告完成。連同在這以前已經完成土地改革的老解放區,全國共有3億多無地少地的農民分得了 7億畝的土地和大批生產、生活資料,免除了過去為耕種這些土地被迫向地主繳納的每年達3500萬噸糧食的苛重地租。其中新解放區農民在土改中分得房屋3800多萬間,耕畜近300萬頭,農具約4000多萬件,糧食50億千克。隨着土地改革的完成,中國農村的土地佔有關係發生了根本變化:佔農村人口約90%的貧農、中農(僱農已不復存在)佔有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來的地主富農只佔有全部耕地的8%左右,另有2%的土地為農村其他人所佔有(包括部分公用土地)。 [2] 
這次土地改革運動,是中國歷史上規模最大最徹底的一次土地制度變動 [4] 標誌着在中國延續了幾千年的封建制度的基礎——地主階級的土地所有制至此徹底消滅,廣大農民真正成為土地的主人。它從根本上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激發了農民的政治熱情和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的迅速恢復和發展,以及農村文化教育的發展,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闢了道路。 [9]  土地改革的完成,也為鞏固工農聯盟,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和農業合作化,奠定了政治、經濟和思想基礎。 [1] 

土地改革土地改革的基本方法

1952年發行《土地改革》郵票 1952年發行《土地改革》郵票
在土地改革過程中,中國共產黨遵循馬克思列寧主義關於人民羣眾必須自己解放自己的原理,派遣了大批土改工作隊下鄉,發動農民自己起來消滅封建土地所有制,而不是單純由政府頒佈命令把土地恩賜給農民。中國共產黨從中國農村的實際出發,提出了一條適合國情的中國土地改革總路線──依靠貧農,團結中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在改革土地制度的過程中,通過深入細緻的思想教育工作,首先把受苦最深的貧農、僱農發動起來,組織貧農團,使之成為農村鬥爭的領導骨幹;然後,再組織起包括中農在內的全體農民參加的農會,作為執行土地改革的合法機關。農會沒收地主的土地和接收公共土地(有時還徵收富農多餘的土地),以鄉為單位(或相當於鄉的行政村),以原耕地為基礎,用“抽多補少,抽肥補瘦”的辦法,按全鄉人口平均地無償地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中農的土地基本不動,而且要滿足其某些要求。對於地主則分別其中的大中小、惡霸分子和非惡霸分子,給予不同的待遇。少數作惡多端、民憤很大的惡霸地主(即地主階級中的當權派,以大地主居多),在經過人民法庭的審判之後,給以應得的懲處;大多數的地主則給以生活出路,即分給和農民同樣的土地財產,並使他們學會生產勞動。對於富農,根據不同時期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政策:在新中國成立以前,徵收其多餘的土地財產;在新中國成立以後,暫時不動他們的土地財產,並允許他們在土地改革之後繼續租入土地和僱工。在土地改革中,中國共產黨還根據解放區的不同情況,分別老區、半老區和新區(其中又有鞏固區和游擊區之別),實行分類指導,採取了不同的工作方法和步驟。 [2] 

土地改革土改意義

土地制度的改革,是中國反帝反封建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務。這場改革的勝利,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革命積極性,使中國共產黨獲得了領導全國人民戰勝一切敵人的最基本的條件,對於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起了決定性的作用。這場改革的勝利,還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他們把原來作為地租交給地主的大部分產品,用於擴大再生產。這樣,就從封建剝削制度的束縛下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有力地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併為實現社會主義工業化和農業合作化創造了有利條件。 [2] 

土地改革台灣地區的土地改革

台灣省的土地問題原也十分尖鋭。全省77.6%(63.3萬公頃)的土地掌握在地主手裏;而佔全省人口88.3%的農户只佔有22.4%(18.3萬公頃)的耕地。台灣當局為了緩和農民和地主之間的矛盾,在不損害地主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對原有的土地制度進行了改革。先是於1949年實行“三七五減租”,即規定地主向佃農收取的地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量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繼而將日本統治時期日偽所佔土地沒收,售給缺地或無地的農民,自1951~1957年先後通過九期“公有土地放領”,將13.9萬公頃公地售予28.5萬農户。1953年開始收購地主限額以上的土地售給農户,地價分10年攤還。由於以上一些措施,自耕農由1952年的159.8萬人增加至1980年的435.3萬人,而佃農所佔比重則由1952年的36%下降到1980年的7%。 [1]  國民黨在台灣的土地改革,使大量無地農民成為自耕農,刺激了農民生產積極性,使台灣農業很快恢復到二次大戰前的最高水平。同時也緩和了社會矛盾,解放了生產力,為台灣後來的經濟迅速發展奠定了基礎。 [10] 

土地改革其他國家的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資本主義國家的土地改革

資本主義國家中土地關係的變革是與資本主義在農業中的發展密切結合進行的。發生在15~16世紀的英國的“圈地運動”,實際上構成了資本原始積累的基礎。當時貴族地主為了擴大牧場、發展綿羊飼養業,以適應毛紡工業發展的需要,用暴力把農民從他們的小塊土地上趕走,而將土地圈圍起來租給農業資本家或由自已直接經營。到19世紀70年代,由貴族地主佔有的大土地所有制同資本主義租賃制相結合的土地制度已在英國佔統治地位,農民則絕大部分淪為僱擁工人。 [1] 
18~19世紀發生在歐洲和北美的土地改革,基本上有兩種類型。一類是在資本主義發展的過程中,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摧毀或農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都比較徹底的國家,可以法國和美國為代表。法國在1789~1794年的資產階級革命中,封建貴族的土地大部分被劃分成小塊,以10年分期付款的方式賣給農民。因此直至整個19世紀期間,法國農業中一直保留着農民的小土地所有制,每個農户佔有的土地面積大多為1~2公頃。這種小農經濟是法國農業中資本主義發展較為緩慢的主要原因。美國原來封建勢力很弱。獨立戰爭勝利以後,部分貴族的領地即被分成小塊售給農民。南北戰爭後,又廢除了南方的奴隸佔有制。1862年頒佈的“宅地法”,規定移民交納10美元手續費就可從西部獲得160英畝(約合65公頃)的公有地,墾種5年即歸移民所有,這一政策措施更大大加速了農場主經濟和農業中資本主義的發展。 [1] 
另一類是在基本保留地主所有制情況下進行的土地改革,以普魯士為代表。19世紀初期普魯士頒佈的法令規定農民要交納鉅額贖金或把自己份地的一部分讓給地主,才能成為土地所有者。其結果是農民因支付贖金和出讓份地而赤貧化,大批土地轉入貴族地主手中,其中一部分地主轉變成經營地主。到19世紀60年代末,佔農户總數28.6%的大、中農户擁有耕地面積的91%。地主的大土地所有制的擴大和農業中資本主義發展緩慢是普魯士道路的特徵。19世紀60年代日本的明治維新也只是使土地愈加被集中到地主、富農和高利貸者手裏。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美國佔領軍為緩和日本國內階級矛盾,於1946~1950年進行了“農地改革”,規定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土地以及在村地主 1公頃以上的出租地由政府以低價強制收購後,轉賣給佃農;自耕農超過規定面積(一般為3公頃)以上的土地原則上也收購轉售,同時規定地租的最高限額。結果才使地主所有制被基本消滅,95%的農户成為自耕農。 [1] 

土地改革蘇聯和東歐國家的土地改革

沙皇俄國於1861年廢除農奴制,1908年開始斯托雷平改革,結果都使地主、富農獲得了更多土地。列寧認為只有土地國有,才能徹底摧毀封建土地所有制,並有利於向社會主義過渡。1917年11月8日,全俄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根據列寧的報告,通過了《土地法令》,宣佈一切土地國有。將原來屬於地主、皇室、教堂、寺院和官僚的土地共 1.5億多俄畝(合1.635億公頃)沒收並無代價分給農民使用,使農民免除了原來每年向地主交納的約 7億金盧布的地租和土地債務。富農的8000多萬俄畝(合8720萬公頃)土地收歸國有,後仍由富農經營。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由於存在不同的歷史條件,它們在建國以後未實行土地國有化,而是沒收地主土地,分歸無地、少地的農民和農業工人所有,僅將一部分大地主的成片土地和森林、礦藏、河流等收歸國有。 [1] 

土地改革發展中國家的土地改革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因長期受外國殖民統治,前資本主義經濟成分佔統治地位,非洲很多國家甚至還存在氏族部落經濟。這些國家在取得獨立後進行的土地改革,有的是在保留封建土地所有制前提下,將從大地主手中贖買的土地出售給農民。如印度於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廢除“柴明達爾”制度(原指由殖民者指派向農民徵税的中間人,後成為法定地主),規定擁有土地的最高限額,並有補償地徵收超額土地轉賣給無地、少地農民。多數拉美國家的土改,也採取類似方式。還有一些國家進行了限制地租數額的租佃改革等。有的是實行土地國有。如阿爾及利亞等將原殖民主義的種植園收歸國有;少數國家如緬甸等,對大地主(擁有土地超過50英畝,約合20公頃)的土地收歸國有(通過贖買),賣給或租給佃農耕種。古巴和圭亞那等也採取類似的政策。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