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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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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範圍內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中文名
土地確權
外文名
Land approval

土地確權定義

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範圍內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土地確權法律規定

(一)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
為切實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進一步規範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範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着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
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準,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
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座標並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並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採用圖上量算或數據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10000。牧區等特殊地區在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地籍圖比例尺可以放寬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座標和計算宗地面積,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發證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在變更登記時,應採用解析法重新測量並計算宗地面積。
四、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於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着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其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依法申請登記並持有土地權利證書。對於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
涉及依法“合村並組”的,“合村並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並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後,按照變化後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註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
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並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對於“撤村建居”後,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
在土地登記簿的“權利人”和土地證書的“土地所有權人”一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按“хх組(村、鄉)農民集體”填寫。
五、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
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託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時,由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
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六、嚴格規範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户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七、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户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八、認真做好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衞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確權登記發證。
九、妥善處理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問題
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後方可登記。對於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依法補辦用地批准手續後,進行登記發證。
十、嚴格規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
結合全國土地登記規範化檢查工作,全面加強土地登記規範化建設。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於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一、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範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十二、規範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
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凡是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資料以及不規範的,儘快補正完善;對於發現登記錯誤的,及時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範。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和標準,統一規範管理土地登記資料。
十三、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信息化
要參照《城鎮地籍數據庫標準》(TD/T 1015-2007)等技術標準,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數據庫建設,進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統。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建設,提升土地監管能力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為參與宏觀調控提供支撐,有效發揮土地登記成果資料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各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政策。
(二)國土資源部、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軍用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軍區聯勤部,各軍兵種後勤部,總參三部、管理保障部,總政直工部,總裝後勤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校務部,總後所屬直供單位:
軍用土地調查是全國土地調查的組成部分,是城鎮和農村地籍調查的重要內容。按照國土資源部、總參謀部、總後勤部《關於做好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中軍用土地調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08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第二次軍用土地調查工作於2008年7月全面展開。兩年來,在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大力支持下,軍用土地調查工作總體進展順利,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為進一步加強軍用土地管理,切實做好軍用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密切配合,加快軍用土地確權工作
確定軍用土地權屬界線,是軍地雙方的共同任務。軍用土地調查時,軍隊單位要主動聯繫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確權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做好服務,組織相鄰單位對軍用土地進行指界確認。對於權屬界線清楚的,各方應當在地籍調查表或權屬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如四鄰單位無故缺席指界或不簽字蓋章確認的,依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無權屬來源相關文件或權源資料不齊全、土地權屬無爭議的,解放軍土地管理局出具證明,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依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權屬界線有爭議的,應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妥善處理軍隊與地方部分房地產權屬問題的通知》(國發〔1988〕46號)等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辦理;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劃定工作界線,但不作為確權依據。
二、相互支持,加快軍用土地地籍測量工作
軍用土地地籍測量和內部調查工作由軍隊單位自行組織。軍用土地地籍測量中,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給予技術支持,地方土地調查形成的成果可無償向軍隊提供。涉及軍地接邊的軍用土地調查成果由軍隊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地方縣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驗收。軍用土地內部調查成果由軍隊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地方縣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參與驗收。由軍隊專業隊伍自行組織的地籍測量成果,符合國家和軍隊有關技術規程(規定)要求的,經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予以承認,並作為軍用土地登記發證的依據。
三、依法依規,加快軍用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軍用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實行屬地管理。軍隊單位要主動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積極配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土地登記發證工作。辦理軍用土地登記時,軍隊單位應依據《土地登記辦法》有關規定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材料,涉及軍事設施用地的可不提供營區平面圖、部隊番號。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快軍用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登記資料中土地使用權人欄統一填寫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部隊代號,無代號的填寫部隊單位名稱)”。軍用土地範圍內的機關、公寓住房、自有住房(住宅,包括軍隊經濟適用住房以及從軍用土地中劃為售房區出售的現住房等)、獨立院落的招待所等土地用途問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自有住房用地,土地用途按照分類標準劃歸城鎮住宅用地,在辦理土地登記時,地類(用途)欄填寫“城鎮住宅用地”;其他軍用土地劃歸軍事設施用地,在辦理軍用土地登記時,地類(用途)欄填寫“軍事設施用地”。對於權屬界線未改變、界址明晰、重新測量後實際面積與原證不符的,以重新測量後的實際面積為準,可直接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從軍用土地中劃為售房區出售現住房佔用的土地登記時,軍隊單位應當提供解放軍總後勤部批覆的徵地計劃(劃分售房區方案)、建設(售房)計劃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劃要求等有關文件。
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城鎮住房登記發證進度,積極為軍用土地住房權利人辦理土地登記發證手續。
新增軍隊建設項目用地應按有關規定依法辦理供地手續後,再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
軍用土地調查、登記發證等工作,應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有關保密規定,國土資源部門和軍隊單位應共同做好軍用土地調查、登記等成果資料的保密工作。

土地確權立法觀點

土地確權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

主編: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不動產登記中心
來源: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釋義 引用46-47頁
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登記是一項基礎性工作,對深化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一直以來,國家高度重視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開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就開展了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到九十年代初,由於國家減輕農民負擔取消了登記收費,這項工作因失去經費來源停滯下來。2001年年底,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於依法加強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2008年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重新部署加快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2010年中央1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就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提出明確具體要求,即“力爭用3年時間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等相關部門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工作作出了部署,出台了相應的指導意見和文件。在多個部門的共同努力下,目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已經基本完成,實現了農村土地登記的全覆蓋。
相關法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

土地確權司法觀點

(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行政案件屬於複議前置案件範圍
主編:江必新
來源: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之行政國家賠償綜合卷 引用0236頁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從文義上看,複議前置的土地行政案件範圍非常大,絕大部分土地行政行為都屬於複議前置的範圍。但從立法過程和立法本意看,是將土地確權決定作為複議前置的案件,因此有必要對該條規定做限縮性解釋,故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七條規定,土地權利人認為鄉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確權決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經複議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土地權利人認為鄉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確權決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經複議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主編:蔡小雪、梁鳳雲、段小京
來源:現行有效行政訴訟司法解釋解讀應用 引用0112頁
土地權利人認為鄉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確權決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經複議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即對土地確權決定不服的,應當實行復議前置。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就該款規定作了兩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覆》(法釋〔2003〕 5號,2003年2月25日)規定,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行政複議後,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適用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行政機關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的行為是否屬於確認行政行為問題的答覆》(〔2005〕行他字第4號,2005年2月24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5號批覆中的“確認”,是指當事人對自然資源的權屬發生爭議後,行政機關對爭議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作的確權決定。有關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初始登記,屬於行政許可性質,不應包括在行政確認範疇之內。據此,行政機關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的行為不屬於複議前置的情形。本條規定也適用於農村集體土地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確權處理決定。因此,土地權利人對於鄉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確權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
(三)土地確權行政案件複議前置
作者名稱:王振宇、楊臨萍、趙大光
來源: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之行政國家賠償綜合卷 引用236頁
1、關於土地確權行政案件複議前置的問題。《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從文義上看,複議前置的土地行政案件範圍非常大,絕大部分土地行政行為都屬於複議前置的範圍。但從立法過程和立法本意看,是將土地確權決定作為複議前置的案件,因此有必要對該條規定做限縮性解釋,故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七條規定,土地權利人認為鄉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確權決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經複議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的土地行政案件,複議機關作出不受理複議申請的決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複議申請,複議申請人不服的,應以誰為被告的問題。我們認為,複議機關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和《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不予受理複議申請和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決定,是認為申請人不符合行政複議的受理條件,從程序上作出的決定,並未進行實體的審查。所以,不能將這種情況視為已經作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決定,而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否則,有些已經超過複議期限等不符合行政複議受理條件的案件,複議機關不受理,法院卻予以受理,使複議前置的規定失去意義。複議為必經程序的,行政相對人未經行政複議當然不具有對實體問題的起訴權。但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濫用不受理複議申請的決定權,行政相對人應當享有司法救濟的權利。所以,複議申請人可以對複議機關不受理複議申請或駁回複議申請的決定提起訴訟。故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的土地行政案件,複議機關作出不受理複議申請的決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複議申請,複議申請人不服的,應當以複議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土地確權學術觀點

土地確權農村土地確權的確權程序

主編:王衞國
來源:金融法學家(第7輯) 引用0289頁
最近一次的農村土地確權工作由於全國各地的土地制度改革程度不一,開展的時間也有先後。如成都作為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在土地政策突破上處在國內領先地位。因此土地確權開展的時間也較早,獲得的經驗為以後的農村土地確權工作推廣提供了有利借鑑。我們專門調研了從事農村土地確權測繪的企業,對其農村土地確權過程中的相應經驗開展研究。
如今確權工作主要針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初始統一成片登記。相關數據顯示,目前全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完成招投標面積8億畝。針對農村土地確權特別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中調查方式、數據統計及資料編碼等方面,農業部曾下發系列指引文件,其操作流程實則參照成都近幾年來率先開展土地確權的操作模式。具體有以下方面的步驟:
1、對於決定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的地區(一般以縣為單位),由當地政府主持開展土地確權機構的招投標。招投標完成確定參與機構後,由當地縣、鄉、村(組)幹部組成土地確權政府工作小組,在項目實施地各村各組逐一開展農村土地確權宣講培訓,使當地村民充分了解土地確權的必要性,消除疑惑,便於下一步工作開展。
2、確權工作小組進場,到確權地集體開展調研,除收集當地保存的基本土地信息資料、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等以外,還應赴公安部門、民政部門等機關查詢有關人口信息,到國土部門調取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文字影像資料,側面掌握當地情況,最終形成初步情況統計表格,逐户核實。
3、結合影像資料等,赴土地現場實地測量。在綜合以上資料的基礎上,形成最終權屬圖表。將形成的確權結果在集體範圍內予以公示,接受集體成員修改建議後二次公示。
4、公示結束後,在無其他異議的情況下,測繪公司提交確權結果至政府機關並逐級上報。獲批後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向權利人頒發權證。
5、確權形成的結果,將錄入土地管理電子平台,紙質文件歸檔,便於確權信息的管理。

土地確權農村土地確權的確權阻礙

從前期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的實踐來看,在土地確權中遇到了一些阻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土地權屬情況複雜影響確權準確性
在土地權利狀況較為複雜的地區,集體成員承包區域存在交叉,各方長期積累矛盾的情況屢見不鮮。甚至部分情況下確權對象承包合同缺失,且缺乏其他證明材料,導致確權難度增加。
2、土地流轉不規範影響確權進展
各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不統一,部分地區流轉登記存在空白,有個別承包土地在承包期間被私下易手或口頭約定讓渡部分面積,造成實際確權時權屬不清,難以認定。
3、相關權利確認存在阻礙
對於土地之上的附着物,如農作物、農業設施等,其價值評定及產權歸屬缺乏相應制度規定,難以實現確權。此外,確權信息登記、管理系統建設也有待完善。

土地確權農村土地確權的確權對象

主編:王衞國
來源:金融法學家(第7輯)
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其實施重點在於權利主體的確認,即將土地所有權確認至哪一級農民集體。根據筆者的調研,在前期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的確權過程中,一般遵從“確權到組”的原則,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細化至村民小組為單位的集體。但仍有個別地區無法完全確權到組,此種情形下則確權到村一級集體組織。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認,主要針對集體企業和個人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開展非農建設。本次確權中對於前期部分已經通過土地產權流轉方式獲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在合法、合規的情況下予以確權。集體成員享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某些情況下實行“確權到股”,即將相應土地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認至集體成員參加的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的集體經濟組織股份之上。
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成員無償獲得且使用,因此該項權利具備一定的福利性。隨着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今後宅基地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實現較大範圍流轉。在實際操作中,對於宅基地應嚴格按照現有集體成員的情況予以確認。
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基於非農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的權利基礎具有一定的差別。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也是目前土地確權的重點,長期以來農業用地的分散化、細碎化狀態,影響了農業用地權屬的劃分,需要通過確權解決這一問題。在土地確權中,土地承包經營權要求“確權到户”,確保承包人權益。

土地確權相關詞條

不動產、不動產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