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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制度

鎖定
土地登記代理制度是指國家對接受土地登記申請人的委託,代理土地登記申請、現場指界、代寫土地登記申請文書、提供土地登記諮詢、查詢土地產權狀況等;對土地登記代理人員和機構實行資格(質)認證和監督管理的制度。
廣義講還包括:代理土地權利的取得或交易手續的辦理及鑑證、相關税費交納、土地政策諮詢、土地使用權抵押等。土地登記代理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是在我國土地改革實踐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項制度。
中文名
土地登記代理制度
屬    性
制度
基    礎
土地改革實踐
來    源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

土地登記代理制度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是國家依法將土地的權屬關係、用途、面積、使用條件、等級、價值等記錄於專門的簿冊,以確定土地權屬,加強政府對土地的有效管理,保護權利人對於土地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依據我國《土地登記規則》,土地登記是指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

土地登記代理制度土地登記辦法

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已於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為切實貫徹實施《土地登記辦法》,關於貫徹實施《土地登記辦法》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工作,規範土地登記行為,努力實現土地登記法制化、規範化和制度化,有關事項通知 [1] 
一、加強學習和宣傳,將《土地登記辦法》貫徹落實到實處
新出台的《土地登記辦法》,緊密結合《物權法》的貫徹實施,在土地登記程序、內容等方面進行了完善、創新,對建立有中國特色土地登記制度進行了有益嘗試。各地要認真組織開展學習、宣傳活動,將《土地登記辦法》貫徹落實到實處。
要認真開展學習培訓。重點組織土地登記機關、登記人員學習《土地登記辦法》的新制度、新規定、新措施,使其深刻領會《土地登記辦法》的基本原則,準確理解條文含義,熟練掌握相關程序,提高土地登記人員的業務素質。要採取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培訓,部重點開展省級培訓,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登記人員的培訓。
廣泛開展宣傳活動。各地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採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土地登記辦法》,使廣大羣眾瞭解土地登記的效力和作用,使土地權利人熟悉和了解土地登記的程序和有關要求,提高土地權利人土地登記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實現土地登記工作的平穩過渡。針對土地登記程序和登記機關職責發生的變化,各地應加強研究,探索建立地籍調查與土地登記相銜接的各項工作制度,提高地籍調查專業化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確保地籍調查資料能夠滿足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的需要。要積極推進土地登記代理制度建設,探索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和人員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切實為當事人申請土地登記提供快捷、安全的中介服務。
二、加強土地登記規範化管理,維護土地登記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嚴格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登記,杜絕違規登記,嚴禁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用地合法化。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發證:土地權屬爭議未解決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未按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價款的;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申請登記的;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無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記申請要件的;對經營性用地沒有按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的;協議出讓地價低於出讓底價的;違反規劃改變土地用途的;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而設定抵押的;異議登記期間未經異議登記權利人同意,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的;查封登記解除前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等。
嚴格執行土地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未取得部《土地登記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土地權屬審核和登記審查工作,不得在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簿上簽字。要加強土地登記持證上崗人員的繼續教育,將《土地登記辦法》列為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土地登記上崗資格證》有效期屆滿的人員,不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不得繼續從事土地權屬審核和登記審查工作。
建立土地登記人員責任追究機制。土地登記人員應對辦理的登記工作負責,對違規操作造成錯登、漏登的,要承擔相應責任。因違規登記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規範使用和填寫土地登記相關文件資料。《土地登記辦法》規定,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簿、土地歸户卡的式樣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土地權利證書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製。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規定,使用和填寫統一的土地登記表格和土地權利證書。要健全和規範土地登記簿的使用和管理,任何土地登記結果都應記載於土地登記簿上。
堅持屬地登記原則。各地要嚴格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確定的屬地登記原則開展土地登記工作。要逐步改變部分地區存在的按土地權利歸屬,由不同級別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分級登記的現象。對一時無法改變分級登記方式的地區,應明確採取委託的方式,將土地登記工作交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登記機關統一負責,維護土地登記的統一性和完整性。
堅持土地登記的統一管理。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堅持土地登記的統一管理,明確由地籍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各類土地登記工作,不得將各類土地登記工作分別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內多個業務部門負責。
三、加強土地登記成果應用,充分發揮土地登記的作用
加強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工作。要擴大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範圍,規範查詢程序,制定查詢收費標準,豐富查詢方式,提高查詢效率。除提供紙質查詢外,有條件的地區應儘快實現信息化查詢,並通過網絡逐步實現土地登記資料的異地查詢,為當事人查詢提供便利。同時,要加強與其他專業主管部門的合作,實現信息互通,資料共享,充分發揮土地登記成果的作用。
逐步推進土地登記結果匯交工作。建立國家、省(區、市)、地(市)、縣(市)土地登記結果匯交制度,是進一步完善土地登記制度,加強土地登記成果應用的一項重要措施。我部正在開展土地登記結果匯交工作試點,各地應集中力量對現有土地登記成果資料進行規範化整理,為建立全國土地登記結果匯交制度奠定基礎,做好準備。
四、擴大土地登記覆蓋面,促進土地登記工作健康發展
結合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中,要全面查清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狀況,及時解決土地權屬糾紛,按照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的要求,做到調查一批,登記發證一批,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有效保護農村集體合法土地權益。

土地登記代理制度土地登記代理人

土地登記代理人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並經登記備案的人員。
土地登記代理人英文名稱:Land Registration Agent
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是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務和發起設立土地登記代理機構的必備條件。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簡介 [2] 

土地登記代理制度考試依據文件

人事部、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關於印發<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116號)。

土地登記代理制度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4年。
(二)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2年。
(三)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四)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五)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博士學位,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六)2002年12月18日前以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和地籍調查2個科目。只參加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