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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產權制度

鎖定
土地產權制度是指一個國家土地產權體系構成及其實施方式的制度規定,是土地財產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一切經濟主體對土地的關係、由於經濟主體對土地的關係而引起的不同經濟主體之間的所有經濟關係的總稱。
中文名
土地產權制度
外文名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總    稱
經濟主體對土地的關係
釋    義
土地產權的合約或合同或經濟關係

土地產權制度基本介紹

土地產權制度是指一個國家土地產權體系構成及其實施方式的制度規定,是土地財產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指一切經濟主體對土地的關係、由於經濟主體對土地的關係而引起的不同經濟主體之間的所有經濟關係的總稱,主要包括土地權能制度和土地收益制度,前者主要是指經濟主體對土地採取某種行為的權利的制度,後者主要是經濟主體行使他的這種權利所能得到的收益如何的制度。土地產權制度可以理解為關於土地產權的合約或合同或經濟關係,它還可以包括很多次級制度和再次級制度,其內容結構的豐富程度取決於土地經濟領域專業化與分工的發展水平以及市場交易範圍和發達程度。

土地產權制度發展歷程

我國土地產權制度經歷了地主所有、租佃經營;農民所有、個體經營;集體所有、集體經營;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四個主要發展階段。
1.原始雛形——地主所有、租佃經營
新中國成立初期,擁有4.5億人口的中國,還有3億多農業人口地區沒有實行土地改革。因此,地主所有、租佃經營的封建土地產權制度在該時期佔主要地位。這種土地產權制度,地主佔有土地和主要生產資料,並通過出租土地或僱傭佃農實行封建剝削,貧農因租種地主的土地而被迫交納沉重的地租,佃農則成為向地主出賣勞動力的農業“工人”。這種“地主所有、租佃經營”的土地產權制度,是典型的封建主義性質的經濟制度。
我國土地產權制度的原始雛形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反映了新中國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反封建,本屬於新民主主義革命的範疇,由於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要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 任務多且重,因此,新中國成立後,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這一民主革命任務需要進一步完成。1950年冬至1952年春的土地改革,便是完成這一重大任務的重要步驟。
2.民主過渡——農民所有、個體經營
新中國成立後,新民主主義革命要繼續完成的任務之一是:消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闢道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的 源指導下,1950年冬至1952年春,我國開始並逐步完成了對3億多無地或少地的農業人口地區的土地改革。土地改革的目標是: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即變“地主所有、租佃經營”的土地產權制度為“農民所有、個體經營”的土地產權制度。
方法是在發動羣眾,劃分階級的基礎上,沒收地主的土地、農具、耕畜,徵收教堂、學校、團體在農村中的土地和其他公地。以鄉或相當於鄉的行政村為單位,依法將沒收或徵收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除歸國有的部分外,由鄉農協會接收,按人口統一、公平、合理、 無償地分配給無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產資料的貧農。至1952年年底,除了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少數民族地區和尚未統一的我國台灣地區以外,全國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土地改革的結果,使包括老解放區在內的全國3億多無地、少地的農民無償獲得了7億畝土地和大量生產資料,免除了每年向地主交納的約700億斤糧食的苛刻地租。在我國延續了幾千年的封建制度的基礎地主階級土地所有制,至此徹底消滅了。“農民所有、個體經營”的土地產權制度也隨之建立起來。
農民成為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是一場深刻的歷史性變革。 這場變革“剝奪了剝奪者”,實現了“耕者有其田”這一中國農民的奮鬥目標。 這場變革,極大地提高了農民的覺悟,使農民真正成為農村人民政權的主人, 鞏固了工農聯盟,加強了人民民主專政。同時,這場變革解放了農業生產力, 調動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促進了農業和整個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但是,作為先進生產力代表的中國共產黨清楚地看到:新建立的分散的個體經濟,它們也是封建社會經濟的一部分,它們不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要發展社會主義經濟,就必須對個體經濟的農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引導其走合作化道路。 因此,農民所有、個體經營的個體農業經濟,僅僅是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中的一種過渡經濟形態。
3.制度建立——集體所有、集體經營
中國共產黨站在一個歷史的高度認為:分散的個體經濟不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我黨的一貫主張是:個體經濟要組織起來,才能由窮變富;組織起來的遠景目標,是集體化、社會主義化。為了變土地個體農民所有制為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在農業社會主義改造之初,我黨採取的態度是慎重的。1951年12月,黨內下達的《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就極為重視“兩種積極性”:一方面是個體經濟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是勞動互助的積極性。但是,在對農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過程中,冒進、片面追求高級社、違反自願原則等認識上、方法上的“左”傾錯誤不斷髮生。至1956年年底,合作社已發展為766萬個,人社農户117829萬户,佔全國農户總數的96. 3%,其中高級社的農户有107422萬户,佔全國農户總數的87. 8%。這些統計數字標誌着我國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我國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的產權制度宣告確立。
“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的社會主義農業集體經濟的建立,是一場深刻的社會變革,它標誌着社會主義性質的土地所有制在我國確立。但是,規劃用15年完成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僅用4年就完成了,要求過急,改變過快;合作化道路本應堅持“自願”原則,遵從“穩步”方針,但由於“左”傾思想的影響強迫農户入社,把富農當作批判對象,用階級鬥爭的方法去大建合作社,“工作過粗”;新中國成立初期落後的生產力水平狀況,本應與個體經濟、互助組、初級社等低級的生產關係相適應,但一味追求和建立高級社,統一實行高度集中的集體經濟,形式也過於簡單劃一。
高度集中的社會主義農業經濟體制的過早建立,與當時缺乏機械機器耕作的低級生產力水平極不相稱,生產關係的超前,嚴重束縛了生產力的發展,集體經濟的過快建立,使農業經濟組織內部的各項管理、激勵機制很不健全,降低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滋生了平均主義。所以説:“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的土地產權制度實現了土地公有化,順應了社會主義農業經濟發展的大方向,但過快過早建立起來的大一統的集體農業經濟,又存在很多弊端,亟須進一步的調整和改革。
4.第一次改革——集體所有、家庭承包
我國於1956年年底建立的“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的土地產權制度,把土地私有制轉變為公有制,這是積極的一面,但與此同時,高級的生產關係超前於當時牛耕人作的低級生產力水平的狀況,生產關係又束縛了生產力的發展,
這是消極的另一面。我黨在堅持土地公有制下原則的同時,也對土地實行集中經營所存在的弊端實行了大膽的改革:變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為“集體所有、家庭承包”,藉以打破“大鍋飯”,調動農民農業生產的積極性,發展農業生產力,使億萬在飢餓與貧困線上掙扎的農民的温飽問題首先得以解決。家庭經營、包產到户的生產責任制,最早發源於由萬里同志主持工作的安 源徽省。1978年秋,安徽省發生了一百年罕見的特大旱災,廣大農民為了生產自救,在以萬里為首的安徽省省委的支持下,首先在肥西縣山南區實行了包產到户。實踐結果,大旱之年大豐收。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議(草案)》提出:加強勞動組織,建立嚴格的生產責任制,肯定了包工到組、聯產計酬等形式;1979年9月,黨的十一屆四中全會正式修正通過《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議》,標誌着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鋪開。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規定建立鄉(鎮)政府作為基層政權,同時普遍成立村民委員會作為羣眾性自治組織。這一政治體制的改革,進一步推動了以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體的農業經濟體制改革。1984年,實行包乾到户的佔全國生產隊總數的99. 1%,成為我國農業生產的主要形式。
1978年以來建立的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體的土地產權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礎上的,集體和農户保持着發包與承包的關係,集體把其所有的土地長期包給農户使用。因此,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性質是社會主義集體老 經濟的生產責任制,是合作經濟中的一個經營層次。在這一產權制度下,農業嘉 生產基本上實行分户經營、自負盈虧的責任制,農民生產的東西,實行“保證奩 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製。
農民獲得了生產和分配的自主權,實現了權、責、利的緊密結合,克服了平均主義、吃“大鍋飯”的弊病,糾正了管理過分集中,經營方式過於單一的缺點;1979~1984年的6年間,農業平均增長速度達94%,這在世界經濟史上是少有的。1984年,我國糧食產量突破4億噸大關,平均每人佔有糧食395公斤,第一次達到世界平均水平。棉簧 花產量6077萬噸,平均每人佔有59公斤,超過了世界平均水平,基本解決了控 11億人口的温飽問題,創造了以世界7 010的耕地養活佔世界22%人口的奇蹟。
但是,以均分承包為主要特徵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也致使土地零碎分割,經營規模小,再生產只能維持在低水平上,它妨礙了農業機械化、電器化的實現,妨礙着先進技術的引進、科技成果的應用和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的建立,妨礙了農業的規模經營,導致農業綜合生產力水平低下。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市場經濟本身要求各種生產要素都能自由地進入市場,而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權制度,嚴重妨礙了勞動力資源自由接受市場的配置,土地這一重要的生產要素也不能自由進入市場,農業的小生產與大市場形成了越來越嚴重的矛盾對立。所有這些新情況都要求:“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的土地產權制度有必要再一次接受中國農民創造性的改革。
5.新動向——集體所有、股份合作
1990年3月,鄧小平同志曾提出:“中國社會主義農業改革與發展,從長遠觀點看,要有兩個飛躍。第一個飛躍,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要長期堅持不變。第二個飛躍,是適應科學種田和生產社會化的需要,發展適度規模經濟,發展集體經濟。這是又一 個很大的前進,當然這是很長的過程。”1992年,黨的十四大又明確地提出: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目標;另外,國家體改委明確提出:將股份合作製作為1994年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這些經濟政策對解決農業的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農業的比較效益低難以參與市場競爭的矛盾,土地資源稀缺與土地粗放經營甚至棄耕土地的矛盾等提供了有力的、及時的政策依據。
以土地產權制度為主體的農業經濟體錯改革向何處去?廣東省南海市的羅村鎮,以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形式,率先對此做出了初步的有益探索。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南海市對土地的經營管理先後實行了有償承包、投標承包和股份合作等形式。其中股份合作制就是南海市農民把城市的股份制和農村的合作制,採取“中庸之道”,實現結合而誕生的獨特的經濟組織形式。南海市農民的具體做法是:將土地作價、折股;在留出部分公股後,將其餘股份按綜合因素分給社員個人;社員個人的股權可以參加分配,但不能繼承、轉讓或抵押,社員人口增減,户籍關係進出,股份也要相應增減;土地股份產權界定到人後,土地的經營使用權重新收歸集體,根據不同條件實行家庭自願承包、公開投包、 農民聯合承包等多種經營方式,使土地相對集中,實行規模經營,推動“三高(高質、高產、高效)農業”的發展。
他們認為這樣做的意義在於:實行股份合作制,明晰了集體土地的產權,承認每個農民對集體土地的佔有權、分配權,有利於集體經濟的民主管理、監督;實行股份合作制,可以促進土地的規模經營,使一些不再靠土地謀生,但由於過去對土地的佔有權沒有得到承認而不願退出承包土地的農民,高興地退出土地,使一些原來願意多耕而沒有多餘土地耕作的農民,有可能規模經營;實行股份合作制,促進了現代化農業的發展和 論農業現代化的實現,農民可以實行規模經營,進行集約化、企業化生產,推廣 源科學技術的應用,提高農業機械化的構成,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產品商品率;實行股份合作制,可以促進農村勞動力、土地、資金、技術等資源的合理流動,通過市場機制,優化其配置,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和利用效益。
實行集體所有、股份合作,其實質是在堅持土地原始產權屬於集體和承認農民對土地合法佔有權、受益權的前提下,農民將其對土地的佔有權人股,從股份合作公司取得股紅,而股份合作公司則以企業法人的身份對土地實行規模經營。因此,農業股份合作制,改變的只是家庭平均承包制,實行的是集中投包制,它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完善和發展,是農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它仍然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土地經營制度。南海市等地實行股份合作制試點成功的事實雄辯地説明:要解決農業的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要解決城鄉二元化的矛盾, 實現農業現代化,城鄉一體化,實行“集體所有、股份合作”的社會主義土地產權制度有着其獨到的魅力。
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農業現代化水平不斷提高,農業生產的集約化、企業化、商品化的要求日益增強,股份合作制必將成為我國農業實現第二次飛躍的第二次改革。綜合看來,我國土地產權制度以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為分水嶺。在此以前,實行的是封建性質的土地地主所有制和個體農民所有制,以及與此相對應的租佃經營和小農經營的經營方式;在此以後,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並已經經歷了從集體經營到家庭承包的第一次經營方式的改革,隨着社會化大生產水平的不斷提高,從家庭承包到股份合作的第二次經營方式的改革必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