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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鎖定
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應是依法支付一定費用的制度。各國均確立了該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中國曾長期存在土地無償使用的不合理狀況。
中文名
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時    間
1988年4月12日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次會議第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二條規定:憲法第10條第4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是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據。在此之前,經濟特區曾試行過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者和集體土地所有者依法徵收土地税;對建設用地依法徵收土地使用費;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應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臨時用地者需支付補償與恢復整治費。土地有償使用是運用經濟槓桿,貫徹節約用地、合理用地方針,有效地保護土地資源,保護環境的重要措施。1989年5月19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均規定了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具體內容,如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劃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