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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鎖定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實保護耕地,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由國土資源部2004年11月1日發佈,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頒佈時間
2004年11月1日
實施時間
2004年12月1日
發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最新版實施時間
2016年5月12日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66號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5月10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 
部長 姜大明
2016年5月12日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政策全文

(1999年2月24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 2004年10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修訂 2006年11月20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2016年5月10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下達、執行、監督和考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指國家對計劃年度內新增建設用地量、土地整治補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體安排。
前款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量,包括建設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
第三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和強度,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二)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創新計劃管理方式,以土地供應引導需求,促進土地利用結構優化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三)堅持綠色發展,實行耕地保護數量、質量、生態並重,確保建設佔用耕地與補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補充耕地質量。
(四)嚴格執行國家區域政策、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優先安排社會民生建設用地,保障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用地。
(五)堅持協調發展,統籌區域、城鄉建設用地,促進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優化。統籌存量與新增建設用地,促進存量用地盤活利用,嚴格控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
(六)尊重羣眾意願,維護羣眾土地合法權益,保障羣眾共享城鎮化發展成果。
第四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包括:
(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包括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和新增建設佔用農用地及耕地指標。
(二)土地整治補充耕地計劃指標。
(三)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四)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指標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
各地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上述分類的基礎上增設控制指標。
第五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區域政策、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等確定。
土地整治補充耕地計劃指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建設佔用耕地、耕地後備資源潛力和土地整治實際補充耕地等情況確定。
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依據國務院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的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確定。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指標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等專項規劃和建設用地整治利用等工作進展情況確定。
第六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為基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各地用地實際等情況,測算全國未來3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總規模。
第七條 需國務院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審批、核准和備案的重點建設項目擬在計劃年度內使用土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按項目向國土資源部提出計劃建議,同時抄送項目擬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及發展改革部門。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為基本依據,綜合考慮本地規劃管控、固定資產投資、節約集約用地、人口轉移等因素,測算本地未來三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規模,以此為基礎,按照年度間相對平衡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後,報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在相關省、自治區的計劃建議中單列。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未來3年全國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總規模,結合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的計劃指標建議,編制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草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報國務院批准,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確定後,下達各地執行。
第十條 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軍委或者中央軍委授權的軍隊有關機關審批、核准、備案的單獨選址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不下達地方,在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時直接安排。其它項目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指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等每年一次性全部下達地方。
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下達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按照不超過上一年度國家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總量的50%預先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指標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由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總量指標,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劃安排、農村建設用地狀況、資源潛力和相關工作進展情況,提出分解方案並下達地方執行。
第十二條 省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予以分解,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分解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報國土資源部。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安排、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市縣建設用地需求,合理確定預留省級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和下達市縣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並保障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合理用地需求。市縣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應當一次性全部下達。
第十三條 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批准使用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區域政策、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擅自批准用地的,按照違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准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因特殊情況需增加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的,按規定程序報國務院審定。
因地震、洪水、颱風、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災害引發的抗災救災、災後恢復重建用地等特殊情況,制定災後重建規劃,經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民政等部門審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先行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列出具體項目,半年內將執行情況報國土資源部。
水利設施工程建設區域以外的水面用地,不佔用計劃指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監管,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使用在線報備制度,對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使用情況及時進行登記,並按月在線上報。
國土資源部依據在線報備數據,按季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利用計劃安排使用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跟蹤檢查,於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報國土資源部,抄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七條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評估考核。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考核年度。
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執行情況考核,以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等數據為依據,重點考核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新增建設佔用耕地計劃執行情況和農村宅基地指標保障情況。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指標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考核,重點考核實施管理、進展成效、羣眾滿意度、整治利用質量等情況。
第十八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年度評估考核結果,應當作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和管理的重要依據。
對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超過當年下達計劃指標的,視情況相應扣減下一年度計劃指標。
對建設用地整治利用中存在侵害羣眾權益、整治利用未達到時間、數量和質量要求等情形,情節嚴重的,扣減下一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十九條 節餘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同意後,允許在3年內結轉使用。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內容解讀

國土資源部發佈施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這是《管理辦法》自1999年施行,繼2004年、2006年之後作出的第三次修訂。新修訂後的《管理辦法》指出,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下達前,各省(區、市)可按不超過上一年度的50%預先安排使用;保障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合理用地需求;水利設施工程建設區域以外的水面用地,不佔用計劃指標。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魏莉華告訴記者,近年來,每年六七百萬畝左右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無疑是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的重要條件。同時,隨着工業化、新型城鎮化的快速推進,現行土地計劃管理亟待調整。魏莉華表示,此次再度修訂,是對以往的管理辦法進行補充和完善。
魏莉華表示,此次修訂,將以往年度計劃指標年初、年中、年末分3次下達,改為每年一次性下達,減少了年度計劃指標調整的頻率。為了解決每年計劃指標下達的時間相對滯後、與地方實際用地需求存在一定程度不匹配的問題。《管理辦法》明確提出,在計劃指標下達前,各地可以按照上一年度計劃指標總量的50%預先安排使用。另外,對節餘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各地可以在3年內結轉使用,這就增強了地方使用計劃指標的靈活性。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