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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鎖定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對年度內各項用地數量的具體安排(包括;新增建設用地量,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等的具體安排)。它是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措施,是當年農用地轉用審批、建設項目立項審查和用地審批、土地開發和土地管理的依據。
中文名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外文名
annual plan Of land utilization
目    的
對年度內各項用地數量的具體安排
特    點
是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要措施
原    則
優先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政策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情況,按年度編制的計劃書。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內容主要包括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等。
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中城鎮村建設用地指標和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獨立選址的重點項目建設用地指標不得混用。沒有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沒有新增建設佔用農用地計劃指標擅自批准農用地轉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准下達,必須嚴格執行。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的,按規定程序報國務院審定。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超過當年下達計劃的,扣減下一年度相應的計劃指標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嚴格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保護耕地;
(二)以土地供應引導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三)優先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用地;
(四)佔用耕地與補充耕地相平衡;
(五)城鎮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鈎;
(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1]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引導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保證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報批、執行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指國家對計劃年度農用地(含耕地,下同)轉用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等的具體安排。
第四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嚴格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保護耕地;
(二)以土地供應引導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三)優先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用地。
(四)佔用耕地與補充耕地相平衡;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土資源部的統一部署和控制指標,根據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土地利用的實際情況,提出本地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及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等使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建設項目為單位,按照國土資源部管理和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兩類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的計劃建議。計劃建議在報國土資源部的同時,應當抄送項目擬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應當於每年11月20日前報國土資源部。
第六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情況,在各地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的基礎上,綜合平衡,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分別列出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由國務院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各項計劃指標。
第八條 編制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於上一年度12月10日前報國務院,經批准後下達。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上級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逐級分解,擬訂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
各地在擬訂實施方案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增加若干控制指標。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