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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收益
鎖定
- 中文名
- 土地出讓收益
- 又 稱
- 土地增值費
- 概 述
- 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
- 執行時間
- 2011年1月1日起
計提教育資金
財政部、教育部近日已聯合下發通知,對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有關事項進行明確。
通知稱,從2011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市、縣(區)當年土地出讓收入在扣除當年相關支出項目後,作為計提教育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10%的比例計提教育資金。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作為各地區計算財政性教育經費來源之一,各地區不得由此減少應當由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
通知還稱,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重點用於農村(含縣鎮)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學校的校舍建設和維修改造、教學設備購置等項目支出,具體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設備購置費、竣工驗收費、項目管理費和不可預見的費用等。
通知強調,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不得用於學校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各地區在保障農村基礎教育發展需要的前提下,計提的教育資金仍有富餘的,可以將教育資金用於城市基礎教育的相關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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