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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兼併
鎖定
土地兼併背景介紹
當土地兼併嚴重時,兩種矛盾突出起來。一是農民與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國家同地主的矛盾。這些矛盾的發展將出現兩種結果,一是封建政府採取抑制兼併的措施,使兼併現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二是直接導致農民戰爭的爆發。
土地兼併土地兼併發展史
歷代調整治理土地兼併的法令也不少,目的是限制土地兼併,確保自耕農利益,限制大地主利益,以維繫封建統治,保證國家穩定的財政收入。較為著名的有: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均田制,宋朝的王安石變法,明朝張居正草擬的一條鞭法,清朝康熙年間的攤丁入畝制度,民國孫中山提出的節制資本與扶助農工、聯俄、聯共三大政策,中共在解放區的土改,國民黨在台灣的土改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城市實行土地國有制度,在農村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度(農業合作化完成之後廢除土改時期的土地私有制度),徹底切斷了土地兼併的源頭,但土地作為資源配置的功能也相應喪失,土地產出效率不高。
土地兼併土地兼併法律草案
據立陶宛《DELFI》通訊社5月9日報道,立政府通過決議,對收購農業用地行為進行了規定。根據新決議,自然人或法人,與其它關聯法人可共同收購面積不超過300公頃的國有農用土地,但所有關聯方擁有的國有農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500公頃。同時,修正案規定,土地收購方須填報申請單。如收購金額超過15000歐元,則買方須在申請單上註明資金來源。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一個主體可收購不超過500公頃的土地,但並不禁止其再建法人,而新建法人同樣有權購買500公頃土地。新修正案可避免自然人或法人及其組建的法人對農用土地進行大規模兼併,從而保障農用地用於農業目的。
該修正案將提交立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