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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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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的地方政權組織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稱“土官”,是由中國古代中央王朝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世官、世土、世民”是其重要特點,即世襲的政治統治權,轄區土地的世襲所有權及對附着在土地上的農民的世襲統治權。 [1] 
土司制度淵源很久,元朝以前,各封建王朝已採用“以土官治土民”的辦法。唐、宋時在西南、華南等少數民族地區設置過羈縻府、州,任命當地土著首領為世襲的刺史知州。元朝後,以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招討使、千户、百户等官職封贈各族首領,土官的職類、承襲、貢賦和徵發等遂形成一定製度。明代,土司制度發展到鼎盛期,後漸趨衰落,至清代,已不佔統治地位了。直到20世紀50年代初,雲南、四川等民族地區還有極少數土司的殘餘。經過解放後的土地改革才徹底廢除。 [1] 
中文名
土司
始    置
元朝
封授地區
西北、西南地區
封授人
少數民族部族頭目
效    仿
羈縻制度
原型時間
漢唐羈縻

土司制度制度淵源

土司制度淵源甚早,起於秦漢,中經魏、晉、南北朝、隋、唐、宋時期的不斷變化,至元代正式形成土司制度,明代則臻於完善,清代改土歸流以後始日趨衰微。 [3] 
土司的設置,“在於羈縻”。 [2]  即源於中央王朝最早實行的羈縻政策。秦漢,“西南諸蠻,有虞氏之苗,商之鬼方,西漢之夜郎、靡莫、邛、莋、僰、爨之屬皆是也。自巴、夔以東及湖湘嶺嶠,盤踞數千裏,種類殊別。歷代以來,自相君長。原其為王朝役使,自周武王孟津大會,而庸、蜀、羌、髳、微、盧、彭、濮諸蠻皆與焉。及楚莊蹻王滇,而秦開五尺道,置吏,沿及漢武,置都尉縣屬,仍令自保,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歟”。 [2]  秦朝在統一全國後,首先在南方民族地區設立“道”的特殊行政機構,漢沿秦制,繼續在南方民族地區推行郡縣統治之法,設立許多郡和屬國都尉(邊境的郡),郡下和屬國都尉下又設若干縣。但“初雖有郡名,仍令其君長治之”。 [4]  實際就是中央王朝對各民族首領建立間接統治的土司制度的緣起。 [3] 
兩漢的羈縻郡縣制的統治方式為三國、兩晉南北朝各代王朝所沿襲。在三國時魏、蜀、吳皆採用羈縻郡縣制以統治各自轄區內的西南各民族,尤以蜀漢最為突出。諸葛亮提出了“西和諸戎,南撫夷越”的處理民族問題的總方針,比較完好地處理了複雜的民族問題。同時又任用“蠻夷君長”來管轄民族地區的事務。南中“軍資所出,國以富饒”。 [5]  南中成為蜀漢北伐曹魏的物質供應基地。魏、吳也同樣爭取到了各自轄區內各民族的支持。魏、蜀、吳三國推行羈縻統治的成功對後世土司制度的形成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3] 
兩晉南北朝時期,南方民族關係更為複雜,兩晉、南朝的統治者仍沿襲羈縻統治之法。唐代周邊各民族眾多,在南方有總稱為南蠻、西南蠻諸族,根據前幾代對南方民族的統治方法和當時南方民族的具體情況,仍然採取羈縻統治之法,但唐朝的羈縻統治又有所發展,即將秦漢、三國兩晉時期的羈縻郡縣制和“即其渠率而用之”的制度改為羈縻府州縣制。唐代的羈縻府州縣制是在貞觀年間正式成為統治南方民族地區的地方行政制度。唐代羈縻府州約八百五十六個,其後或“叛”或“並”,所設羈縻州縣數不一。在設羈縻州縣的同時,又授予各民族的“豪帥”以各種官職名號。如武德元年(618年)牂州蠻首謝龍羽遣使朝貢,唐廷“授龍羽牂州刺史,封夜郎郡公”。 [6]  武德四年(621年),俚帥馮盎歸唐,唐高祖即在其地設8個羈縻州,授馮盎為總管,馮盎之子馮智戴為春州刺史,馮智彧為東合州刺史等。唐朝在授予豪帥官職名號的同時又賜予名目繁多的虛銜,有云南王、歸昌王、賓義王等。上述名號雖是一種虛銜,但卻為元明土司制度中官階的制定開創了先例。 [3] 
宋代對南方民族仍然採用“蠻夷之俗,羈縻而已”的綏撫政策。在南方各民族地區設立羈縻州、縣、峒,並推其雄長(豪帥)為州、縣、峒的統治者,稱為土官。因此,有人將宋代的這種羈縻州、縣、峒的統治制度稱為土官制度。
宋代在“西南溪洞諸蠻”和“西南諸蠻”的南方民族地區,凡其首領歸順者,皆設州、縣、峒,以其歸順的首領為州、縣、峒的長官。宋代的羈縻州縣主要集中在廣南西路成都府路夔州路荊州路,計200以上。凡屬羈縻州、縣、峒,闊狹不一,一般都不大,但無論大小均“推行雄長者為首領”,即州、縣、峒的長官,如建隆四年(962年)以彭允林為溪州刺史等。宋朝在任用土酋為地方長官——土官以後,又擔心土官勢力的增強,因此採取了對土官進行限制的措施,如將勢力較大的土司調離本土,與前代有所不同的是,中央王朝可將土酋調離本土,可見宋朝對羈縻統治地區土酋的控制加強了。又如不許土酋自立職名,凡土酋自立的名號,宋朝一律不予承認。“夔州路降蠻首領皆自置職名,請因而命之,上不許。” [7]  並制定“條制”加以控制土官,“鹹平中,轉運使丁謂招撫蠻人,每有誠諭,並歃血為盟,置鐵柱以志其事,條例甚多”。 [8] 
宋朝委任的羈縻州、縣、峒的土官皆為世襲,因此又對土官的承襲制定了一套具體的規定。規定凡土官死後,只需當地民族及所屬首領聯名上報,請求原土官之子、侄或親黨承襲,朝廷發詔批准即可,“申鈐轄司以聞,乃賜告、印符,受命者隔江北望拜謝”。 [7] 
宋朝對設羈縻州、縣、峒地區土官的土地制度並不去改變,而是加以保護。但在土官與中央王朝的關係方面制定了貢納制度。歸附後的土官必須按例定期遣使或親赴京師進貢土特產品。貢納制度對貢物的種類、數量、入貢人數、入貢次數、入貢辦法都有具體的規定。貢物數量少則數十,多則數百數千。975年(宋開寶八年),“三十九部順化王子若廢等……貢丹砂千兩”。 [9]  998年(鹹平元年),“古州刺史向通展以芙蓉硃砂二器、馬十匹、水銀千兩來獻”。 [7]  入貢人數經常是數百上千人。999年(鹹平二年),“西南夷王龍漢𤩊遣使龍光典又率牂牁諸蠻千餘人來貢”。1002年(鹹平五年),龍漢𤩊“又遣牙校率部蠻千六百人、馬四百六十匹並藥物布帛等來貢”。 [10]  1012年(大中祥符五年),“夔蠻千五百人,乞朝貢”。 [7]  由於入貢人數眾多,且有不斷增加之勢,宋朝制定了一套具體的入貢辦法:首先是入貢要先“注籍”,即入貢先須履行登記造冊的手續。其次是入貢須按年限,人員按定額,“詔五姓番五歲聽一貢,人有定數,無輒增加”。 [10]  同時又對入貢成員沿途的待遇、皇帝的接見、賜物等都有規定。 [3] 
綜觀宋代羈縻州縣峒制度的土官統治形式、內容,即對土官的設置、土官的承襲、土官的貢納、土官之間矛盾的解決方法以及對土官的控制等規定,都比以前各朝的羈縻統治有了很大的發展。 [3] 

土司制度制度沿革

元、明、清三代對南方各民族的統治都是實行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建立從中央王朝來説是因南方民族地區民族情況複雜,各地各民族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又很不平衡,並且大多處於邊遠的邊疆地區和交通不發達的偏僻地區,中央王朝只好採取順民性、省民力的統治原則,即對社會發展水平極不一致的,又保有特殊風俗文化的民族地區,不以內地的統治方式、禮教去對待、去治理,而採用對這些民族歸附的首領授予一官一爵,讓他們去統治原有地方和原有民族,是中央王朝對各民族地區的間接統治。從南方各民族自身來講,土司制度的建立則是由於經過宋及以前各代的羈縻統治,各民族社會經濟有了較大的發展,到元代時各民族社會大多進入了奴隸制、封建農奴制的發展階段。這種經濟結構正是分散割據統治的土司制度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元、明、清三代的土司制度正是在適應了這種經濟基礎的前提下建立起來的。 [3] 
土司制度可以分為三個時期:(一)土司制度創建初期(元代);(二)土司制度完善時期(明代);(三)土司制度衰落時期(清代)。下面加以分別敍述之。 [3] 

土司制度元代

元朝時期是中國各民族社會發展較快的時期,特別是南方各民族經過與漢、唐、宋各代王朝在政治、經濟、文化諸方面的不斷來往後,社會發展很快,而元朝又是對南方民族地區統治最深入的一個朝代,因此元朝在總結漢、唐、宋各朝羈縻統治的基礎上,將其向前發展。元朝為了克服漢、唐、宋羈縻統治雖設郡、府、州、縣、峒和土官,而土官統治區又形同一個獨立王國,始創蒙夷參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而土官之地又為中央王朝行政區劃之一的土司制度。元代土司制度無論從內容到形式都與以前各代的羈縻統治有所區別。 [3] 
元代土司制度的統治方式,在元世祖忽必烈尚未統一中原前就開始了。忽必烈在進入雲南後,面對西南地區眾多而複雜的各民族,如何穩定在西南各民族中的統治便成為能否最後消滅南宋政權統一全國的關鍵問題。因此忽必烈總結了歷代對西南民族羈縻統治的經驗,決定採取招撫政策。在平定雲南大理政權後,忽必烈立即招降西南各民族,並對能率部歸附者,授以各種官職,如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等,使“官吏軍民各從其俗,無失常業”。分別招降了雲南許多民族,招降臨安、白衣、和泥分地城寨一百九所,威楚、金齒、落落分地城寨軍民三萬二千二百,禿老蠻、高州、筠連州等城寨十九所。 [11]  後來愛魯納速剌丁又招降西南諸國。在招降地區皆授原民族的首領官職,通為世襲,這是元初實行的土司制度。 [3] 
元朝在統一全國後,開始在南方民族地區普遍建立土司統治。據《元史·地理志》對四川、雲南、湖廣等行省的記載,共設有大小土司行政機構296處。其中四川行省宣慰司1、安撫司2、蠻夷路3、蠻夷州6、長官司2、土軍1、蠻夷千户所1、蠻夷洞15、蠻夷處6、蠻夷寨4;雲南行省宣慰司4、宣慰司都元帥府1、宣撫司3、軍民總管府25、蠻夷路19、蠻夷州39;湖廣行省宣慰司3、宣慰司都元帥府1、安撫司13、長官司5、軍民總管府5、蠻夷路19、蠻夷州38、土軍2、蠻夷洞16、蠻夷處31、蠻夷寨33。 [12]  這些土司機構前後有所變化,元朝對土司的設置、任用、承襲、貢賦、義務、徵調等都有具體的規定,土司統治制度已經基本創立。元朝土司制度統治的具體方法有如下這樣幾項內容: [3] 
第一,設立各種土司職務。元朝土司官職大者有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招討使、長官司諸職。《元史·百官志》載:“宣慰司,掌軍民之務,分道以總郡縣,行省有政令則佈於下,郡縣有請則為達於省。有邊陲軍旅之事,則兼都元帥府,其次則只為元帥府。其在遠服,又有招討、安撫、宣撫等使,品秩品數,各有差等。”宣慰司之官職又分為五種:
  • 宣慰使司——“秩從二品。每司宣慰使三員,從二品;同知一員,從三品;副使一員,正四品;經歷一員,從六品;都事一員,從七品;照磨兼架閣管勾一員,正九品。” [12] 
  • 宣慰使司都元帥府——“秩從二品。使三員,同知二員,副使二員,經歷二員,知事二員,照磨兼架閣管勾一員。” [12]  官階與宣慰司同名官員同。
  • 宣慰使兼管軍萬户府——“每府宣慰使三員,同知、副使各一員,經歷一員,照磨兼管勾一員。” [12]  官階與宣慰使司同名官員同。
  • 都元帥府——“都元帥二員,副元帥二員,經歷、知事一員。” [12] 
  • 元帥府——“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一員,元帥一員,經歷、知事各一員。” [12] 
上述五種宣慰司一級土司機構的官員不完全都是由各民族的首領擔任的,有時也有元朝派去的官員,但其機構仍是土司機構。
  • 宣撫司,“秩正三品。每司達魯花赤一員,宣撫一員,同知、副使各二員,僉事一員,計議、經歷、知事各一員,提控案牘架閣一員”。 [12] 
  • 安撫司,“秩正三品。每司達魯花赤一員,安撫使一員,同知、副使、僉事各一員,經歷、知事各一員”。 [12] 
  • 招討司,“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一員,招討使一員,經歷一員”。 [12] 
  • 諸蠻夷長官司,“西南夷諸溪洞各置長官司,秩如下州。達魯花赤、長官、副長官”。 [12] 
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蠻夷長官司以下還設有蠻夷千户所、洞、處、寨等許多官職,均系專門設在民族地區的土官職名。另外還在民族地區或接近內地的地區設路、府、州、縣,同樣設置各級土司,路為總管府總管、府為知府、州為知州、縣為知縣。“至元八年,改威楚路,置總管府。” [13]  “元貞二年置雲遠路軍民總管府。大德中置徹裏軍民總管府。” [13]  又在金齒宣撫司下設置柔遠路、茫施路、鎮康路、鎮西路、平緬路、麓川路。 [13]  “至元二十年,四川行省討平九溪十八洞,以其酋長趙闕,定其地可以設官者與其人可以入官者,大處為州,小處為縣,並立總管府。” [14]  所設路、府、州、縣大多置各級土官官職。 [3]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為各級土司土官。元朝比較廣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為土司土官,從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長官司到路、府、州、縣的長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擔任,《元史》記載:
  • 宣慰使或宣慰使司都元帥:元朝在雲南、四川、廣西等地都曾任用豪酋為宣慰使或宣慰使司都元帥。在雲南,至元十八年(1281年),信苴日與其子阿慶復入覲,元世祖嘉其忠,進大理威楚金齒等處宣慰使、都元帥,子阿慶襲爵,累授鎮國上將軍、大理金齒等處宣慰使都元帥,佩金虎符。 [15]  泰定四年(1327年),八百媳婦蠻請官守,置蒙慶宣慰司都元帥府,以土官招南通為宣慰司都元帥。 [16]  至順二年(1331年),置八百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以土官昭練為宣慰使都元帥。 [17]  在四川,於至元十三年(1276年),宋朝播州安撫使楊邦憲奉版籍內附,授龍虎衞上將軍、紹慶、珍州、南平等處沿邊宣慰使。 [18]  後於至元十九年(1292年),以楊漢英為紹慶、珍州、南平等處沿邊宣慰使,行播州軍民宣撫使、播州等處管軍萬户之職。 [19]  泰定四年(1327年),以思州土官田仁為思州宣慰使。 [16] 
  • 宣撫使:元代任用土酋為宣撫使的很多,因宣撫司都設在各民族的邊遠偏僻地區。如改羅氏鬼國為順元路,以其酋為宣撫使。 [20]  元順帝至元元年(1341年),平代、都雲、定雲酋長寶郎、天都蟲來降,即以其地復立宣撫司,參用其土酋為官。 [21]  以敍州宣慰司為敍南等處諸部蠻夷宣撫司,蠻夷宣撫司的宣撫使也是以土酋擔任。
  • 安撫使:元朝任用的安撫使,在四川,有西川都掌蠻得蘭紐為都掌蠻安撫使,阿永為西南番安撫使,播州安撫使楊邦憲,思州安撫使田景賢等。西南諸番中有小龍番靜蠻軍安撫使龍小零、大龍番應天府安撫使龍延三、卧龍番南寧州安撫使龍文求。在廣西,有左右江土酋岑世興和黃勝許分別為沿邊溪洞軍民安撫使等。
  • 長官司長官:即蠻夷長官司長官。蠻夷長官司有的又稱管軍民司或蠻夷軍民司,茆𧄰、十圍、安化等新附洞蠻凡八萬,宜設管軍民司,以其土人蒙意、蒙世、莫仲文為長官。 [19]  “木瓜犵狫蠻夷軍民長官”,“盧番蠻軍民長官”, [14]  實際都是蠻夷長官司的長官。
  • 路、軍民總管府、總管府的土官:元朝任用土酋為路、軍民總管府、總管府的土官較普遍,在四川有3個路,雲南有19個路、25個總管府(或軍民總管府),湖廣有19個路、5個總管府的官員都是由土司擔任。“立亦奚不薛為總管府,命阿里為總管” [22]  “以金齒歸附官阿魯為孟定路總管” [23]  “置車裏軍民總管府,以土人寒塞為總管,佩金虎符。” [24] 土官底簿》記載僰人高政的祖父在元朝曾被任用為威楚、開南等路軍民總管府的總管。廣西土官黃忽都在元朝曾授予思明路軍民總管。 [25]  又有“改普定府為路,以故知府容苴妻適姑為總管”。 [26] 
  • 府、州、縣土官:元朝任用土酋為府、州、縣官員最多,據不完全統計,元朝在四川、雲南、湖廣等地任用的府、州、縣土酋官員就有150人左右。在《元史》中有許多記載。如木來軍民府以“其土人馬列知府事”,四川大盤洞蠻地“立盤順府,命謀谷什用為知府”,廣西太平州知州李以忠的祖先在元朝曾任過太平府知府。《土官底簿》亦記載:雲南的董賜、羅羅人安崇、僰人高義均皆任過元朝土官知州;雲南景東府百夷阿吾曾任過元朝土官知縣,僰人楊益曾任過元朝威楚路廣通縣主簿;四川土著頭人陳隱“元代授思州安夷縣知縣”;廣西趙元佐系元代“本縣(崇善縣)世襲土官知縣”。 [3] 
元朝還任用土酋擔任行中書省的官職,有的土酋被任用擔任行中書省的參知政事、左丞、右丞、平章等官職。如信苴日“釋為雲南諸路行中書省參知政事”,後其子“阿慶襲爵”。 [15]  播州楊邦憲“贈推忠效順功臣、平章政事”。 [15]  中書省的官職為加銜的虛職,多不參與行中書省的管理,且不少為“遙授”,如“雲南宣慰使土官舉宗、祿餘並遙授雲南行省參知政事” [27]  “以安南國王陳益稷遙授湖廣等處行中書省平章政事”。 [19] 
第三,規定了土司的義務。元朝對所任用的土司都規定必須向中央王朝盡一定的義務,貢賦包括朝貢和納賦兩項內容:
  • 朝貢。按元朝對土司的要求,土司從歸附之時起就必須按規定時間朝貢,有一年一次、兩年一次或三年四年一次。“命播州每歲親貢方物”是一年一次。洞蠻進方物“率二歲以上”,邦牙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其地在雲南極邊,“令三年一貢方物”。這是二年、三年一貢之例。除定期朝貢外,還有特殊事件的加貢,如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成宗即位,“雲南部長邊習四川散毛洞單順等貢方物”。至大四年(1311年)仁宗即位,“金齒諸路獻馴象”。“大德二年九月聖誕節,金齒國貢方物”。 [28]  對朝貢的人數,元朝則加以限制,每次限定數人,最多也只數十人。至大四年,“思州軍民宣撫使司招諭官唐銓以洞蠻楊正思等五人來朝”。 [29]  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斡羅思招附桑生貓、羅甸國古州等峒酋長三十一……詣闕貢獻”。 [19]  泰定二年(1325年),“平伐苗酋的娘率其户十萬來降,土官三百六十人請朝。湖廣行省請汰其眾還部,令的娘等四十六人入覲”。 [24]  元朝對土司貢物的品種、數量亦有定額,金、銀、丹砂、雄黃、象、馬、虎、豹、氈、刀等,土司須按規定數額交納,並令不許超過限額,“烏蒙宣撫司進馬逾歲獻額”,即令減少按獻額進獻。對於土司的朝貢,元朝照例都給予優厚的賜予,賜物種類很多,數量可觀。 [3] 
  • 納賦。是土司對元朝中央所盡義務的重要內容。在元初設立土官之時,土司地區立賦法,徵租賦。早在忽必烈進入雲南之初,大理王段興智降,“興智與其季父信苴福入覲,詔賜金符,使歸國。丙辰,獻地圖,諸番平諸部,並條奏治民立賦之法”。 [15]  後元將愛魯於至元六年(1269年)征服金齒諸部後,“定其租賦”。至元十六年(1279年)另一元將納速剌丁“以軍抵金齒、蒲驃、曲蠟、緬國,招安夷寨三百,籍户十二萬二百,定租賦”。 [30]  納賦有常賦和增賦兩種,雲南景東甸土官在常賦外歲增輸金五千兩、銀七百兩。 [17]  納賦多以金銀、糧、布為主。土司是不能拒絕的,否則元朝會採取強徵,甚至發兵征討。因為這是一種隸屬關係的表現,它象徵着土司對中央王朝的臣服,意味着土司地區歸屬中央王朝的版圖。 [3] 
第四,規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襲、升遷、懲罰的制度。元朝對土司的管理,從土司的任命、承襲、升遷到對土司的懲罰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按規定凡土酋被任命為土司後,必須要賜予土司各種信物,以視該土酋已成為元朝的官吏,而土司則憑藉這些信物與中央王朝、地方其他官員發生聯繫,並以此信物作為統治當地各民族人民的憑證。信物包括誥敕、印章、虎符、驛傳璽書、金或銀字圓符等。至元十五年(1278年)都掌蠻內附以後,元朝便以其長子阿永為西南諸番蠻安撫使,得蘭紐為都掌蠻安撫使,賜虎符,餘授宣敕、金銀符有差 [11]  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賜師壁洞安撫司、師壁鎮所、師壁千户所印。 [31]  至元三十年(1293年),光州蠻人光龍等一十二人及邦崖王文顯等二十八人、金竹府馬麟等一十六人、大龍番禿盧忽等五十四人、永順路彭世彊等九十人、安化州吳再榮等一十三人、師壁散毛洞勾答什王等四人,各授蠻夷官,賜以璽書遣歸。 [19]  至順三年(1332年),雲南土官原賜璽書、金字圓符因亂散失,請求補給,元文宗便“敕更賜璽書三十二,圓符四,仍究詰所失者”。 [32] 
元朝土官一經授職皆為世襲,即土官子孫世代承襲,形成“世襲土官籍”。為了防止世襲中的冒襲、錯襲,元朝規定了承襲順序是先子後侄、兄弟,無子侄兄弟者則妻亦可承襲,但必須是土人。如延祐六年(1318年),中書省臣言“雲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襲之,無則妻承職。遠方蠻夷,頑獷難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闕員,宜從本俗,權職以行。制曰‘可’”。 [33] 
元朝對所授土司,有功者可以升遷,有罪者予以懲罰。“諸土官有能愛撫軍民,境內寧謐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其有勳勞,及應升賞承襲”。 [34]  但土官有罪者也要受到處罰,“土官有罪,罰而不廢。諸左右兩江所部土官,輒興兵相仇殺者,坐以叛逆之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 [34]  對犯罪土官繩之以法,但“罰而不廢”者則知處罰從輕。 [3] 
綜觀元朝在南方民族地區土司的設立,土官的任用,土司對中央王朝的義務以及元朝對土司朝貢、賦税、承襲、升遷、懲罰等一系列規定,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經基本確立,只不過處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階段而已。 [3] 

土司制度明代

明朝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時期。明襲元制,並大為恢拓,將土司制度發展成為一種完整的制度。“迨有明踵元故事,大為恢拓,分別司、郡、州、縣,額以賦役,聽我驅調,而法始備矣”。 [2]  又在南方民族地區“皆因其俗,使之附輯諸蠻,謹守疆土,修職貢,供徵調,無相攜貳。有相仇者,疏上,聽命於天子”。 [35]  它反映出明朝土司制度無論在土司的設立、土官的任用、管理等各方面都日趨完善。 [3] 
明之所以實行元朝開創的土司制度,原因在於南方各民族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農奴制分散割據的特殊情況,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長期統治,採取“以夷制夷”為特點的土司制度更為有利。“然其道在於羈縻,彼大姓相擅,世積威約,而必假我爵祿,寵之名號,乃易為統攝,故奔走惟命”。 [2]  由於各民族豪酋勢力根深蒂固,一時難以制御,只有採取賜予爵祿、名號的辦法對其加以籠絡,通過各地區的各民族實行間接統治。 [3] 
明朝從一開始就不斷錄用元朝歸附的土官,“洪武初,西南夷來歸者,即用原官授之” [2]  “國朝兵平六詔,諸夷納土,乃各國因其酋長,立為宣慰、安撫等官”。 [36]  此後,明朝便在南方民族地區普遍建立土司區,遍設土官以統之。“田州岑氏、龍州趙氏、播州楊氏、貴州安氏,其雜兩廣、川、雲諸大姓,畏威懷德,以次服屬。有明三百年,撫有西南諸土司”。 [37]  土司制度已成為明朝統治南方諸民族的主要制度。其內容是:
  • 土司地區的分佈
據《明史·職官志五》記載,明初“為宣慰司者十一,為招討司者一,為宣撫司者十,為安撫司者十九,為長官司者百七十有三”。計217個土司區。“又有蠻夷指揮使司三,衞指揮使司三百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討司六,萬户府四,千户所四十一,站七,地面七,寨一,並以附寨蠻夷官其地。” [35]  這類土司區計451個。兩者合計共668個土司區。明朝土司前後廢置、新設的變化較大,據《明史·土司傳》的記載統計,共有土司區233個,分佈是:湖廣有宣慰司2,宣撫司3,安撫司8,長官司6,共19個;四川有宣慰司1,宣撫司3,安撫司3,招討司1,長官司(蠻夷長官司)26,府5,衞7,共46個;雲南省宣慰司7,宣撫司4,安撫司1,長官司(御夷、蠻夷長官司)15,府26,州4,共57個;貴州有宣慰司1,安撫司3,長官司53,府5,州2,衞1,共65個;廣西有安撫司2,長官司4,府9,州41,共56個。每個土司區都設有各民族的土官。明朝設武職土司宣慰、宣撫、招討、安撫、長官司等官員(宣慰司以下諸土司)共223人,其中湖廣41人,四川49人,雲南52人,貴州77人,廣西4人。文職土司(府、州、縣)官員(土知府以下諸官員)共393人,其中四川25人,雲南151人,貴州15人,廣西197人,湖廣5人。從所設武職、文職土司的分佈來看,貴州、雲南武職土司較多,廣西、雲南的文職土司較多,雲南土司的職別較高。從隸屬關係來説,明朝武職土司隸兵部武選司,文職土司隸吏部驗封司,則與元朝不同。 [3] 
  • 土司的官銜
明朝對土司土官的官銜設置也分為武職、文職兩種。
武職土官官銜——宣慰使司:設宣慰使一人,從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從四品;僉事一人,正五品;經歷司經歷一人,從七品;都事一人,正八品。宣撫司:設宣撫使一人,從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從五品;僉事一人,正六品;經歷司經歷一人,從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從九品。安撫司:設安撫使一人,從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從六品;僉事一人,正七品;其屬吏目一人,從九品。招討司:設招討使一人,從五品;副招計使一人,正六品;其屬吏目一人,從九品。長官司:設長官一人,正六品;副長官一人,從七品;其屬吏目一人,未入流。蠻夷長官司:設長官、副長官各一人,品級同長官司。又設有蠻夷官、苗民官、千户長、副千户長等土官。 [35]  長官司與蠻夷長官司的區別在於管轄户籍的多寡而定,四百户以上才設長官司,四百户以下者設蠻夷長官司,皆屬於縣一級的武職土官。 [3] 
文職土官官銜——指土府、土州、土縣的土官,“軍民府(土府)、土州、土縣,設官如府州縣” [35]  “本(明)朝設土司,除知府、知州、知縣具文職,其品秩一如流官”“土官以文職居任,與流官同稱者,自知府以下俱有之”。 [38]  可見明朝土府、土州、土縣的文職土官其設置與官銜和流官相同,在官銜前均冠以“土”字,以區別於流官。土府:設土知府,正四品;土同知,正五品;土通判,正六品;土推官,正七品;土經歷,正八品;土知事,正九品。土州:設土知州,從五品;土同知,從六品;土通判,從七品;土吏目,從九品。土縣:土知縣,正七品;土縣丞,正八品;土主簿,正九品;土典吏,不入流。此外還設有把事、巡檢、驛丞等土官,如四川馬湖府設把事1人,信寧等地設巡檢8人,溪龍等地設驛丞7人。明朝所設土司官銜,品秩皆低於元朝,如元朝宣慰使為從二品,明朝則為從三品;元朝長官司為從五品,明朝則為正六品。 [3] 
  • 土司信物與俸祿
明朝在土司信物方面也沿襲於元朝,土司土官一經授職,即賜予印章、誥敕、冠帶等信物,作為朝廷命官的憑證。明朝賜予土司土官的印章、誥敕、冠帶一如流官。按明制正三品以上官員賜銀印,從三品以下為銅印,明朝土司土官最高級別為從三品(宣慰使),所以印章皆為銅印。至於誥敕,按規定一品至五品,皆授予誥命,六品至九品,皆授予敕命。土司土官中的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招討使、土知府、土府同知、土知州皆授誥命,餘者皆授敕命。冠帶也按土官的不同品級授予不同規格的冠帶。按洪武初賜武定府土官商勝誥命,並賚朝服及織金羅衣、紗帽、金帶。明朝在賜予誥敕時,如該民族有文字的,皆附錄有土司本民族的文字,瀾滄衞西番人卜撒升任土知府時,明成祖即命“寫與他知府的誥命,就將西番字譯在誥命裏面”。 [39]  這是明朝對各民族的一種尊重。信物中還有一種特別的信符牌,此牌是土司與中央王朝來往的一種憑證。其製作和使用都有嚴格的規定,1404年(永樂二年),明成祖朱棣下令“制信符、金字細牌給雲南諸蠻”。 [40]  這種信符牌和流官使用的信符牌作用一樣,只是製作、使用規定更詳細:“其制銅鑄信符五面,內陰文者一面,上有文行忠信四字,與四面合編某字一號至一百號批文、勘合、底簿……陰文信符、勘合俱付土官,底簿付雲南布政司,其陽文信符四面及批文一百道,藏之內府。凡朝廷遣使,則齎陽文信符及批文各一,至布政司比同底簿,方遣人送使者以往,土官比同陰文信符及勘合,即如命奉行……又置紅牌鏤金安,敕書諭之。凡有調發,及當辦諸事,須得信符乃行。如越次及比字號不同,或有信符而無批文,有批文而無信符者,即是詐偽,許擒之赴京,治以死罪。” [41]  此等信符用處較大,而其製作、使用規定比之元朝的金、銀字圓符要嚴密得多,説明明朝對邊遠地區土司的控制加強了。 [3] 
土司之俸祿,不如流官有俸銀,皆以流官相同等級支給米,每月各支米俸如下:月二十六石者宣慰同知;月二十一石者:宣慰副使,宣撫司宣撫使;月一十六石者:宣慰僉事,宣撫副使,招討使,安撫使,副千户;月一十石者,宣撫同知,長官司長官,宣撫僉事,副招討;月八石者:副長官,安撫副使。明朝對土官雖有此規定,但實際上土官之俸米是取之於民,朝廷並不頒給,土官仍為無俸之官,只是在土官受罰俸處分時,則按月支米數受罰。 [3] 
  1. 朝貢與差發
明朝將土司的朝貢與差發作為土司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一方面是因為可以從各民族地區掠奪一定的財物,另一方面又是在政治上考察土司土官是否忠於朝廷的標誌。
朝貢,明朝對土司土官的貢期、貢物、朝貢人數、回賜等都有詳細規定。
貢期,按規定,“凡諸番國及四夷土官人等,或三年一朝”。又“永順宣慰彭添保遣其弟義保等貢馬及方物,賜衣幣有差。自是每三年一入貢”。 [2]  還有“令三年一朝如故事”。 [2]  可見明朝土司的貢期多為三年一次,也有一年或二年一次的,“長河西等處軍民安撫司每年一貢,洮岷等處番族每二年一貢。 [42] 
貢物,明朝規定的貢物範圍很廣,有馬、象、犀角、孔雀尾、象牙、象鈎、象鞍、象腳盤、蚺蛇膽、金銀器皿、青紅寶石、玉石、圍帳、金絨索、各色絨綿、各色布手巾、花藤席、降香、黃蠟、檳榔、銅佛、畫佛、舍利子、酥油、青鹽、足力麻、氆氌、右髻、毛纓、青木香、明器、明甲、腰刀等。前者為南方諸蠻族土司的貢物,後者為諸番族土司的貢物。貢物品種無所不包,皆為各地珍寶、土特產品。還規定了貢物的數目,並對某地某土司貢某種器物都有規定。
朝貢人數,根據各土司的不同情況,規定了不同的入貢人數。在湖廣地區例為“湖廣土官襲授宣慰、宣撫、安撫職事者,差人慶賀,每司不許過三人。其三年朝覲,每司止許二人,大約各司共不過百人,起送到京者不過二十人,餘俱存留本布政司聽賞”。 [43]  對番族土司則規定:“大族起送,為首者四五人,小族起送一二人,存留聽賞者,大族不過十五人,小族不過七八人”。 [44]  如有超過者朝廷即令減少,按規定人數進京,“嘉靖七年(1528年)容美宣撫司、龍潭安撫司每朝貢率領千人,所過擾害,鳳陽巡撫唐龍以聞。禮部按舊制,進貢不過百人,赴京不過二十人,命所司申飭……兵部議,土司違例入貢,且所過橫索,恐有他虞,宜嚴禁諭”。 [2] 
回賜,即賞賜,凡朝貢必有賞賜,賜物數量多少不一,如永樂二年(1404年)規定:“給賞差來到京土官第男頭目人等,各照衙門品級高下為差:三品四品鈔一百錠,綵緞三表裏;五品鈔八十錠,綵緞三表裏;六品七品鈔六十錠,綵緞二表裏,八品九品鈔五十錠,綵緞一表裏;雜職衙門並頭目人等自進馬匹方和鈔四十錠,綵緞一表裏。” [45]  如未按時進京朝貢或超過規定朝貢期到京者,賞賜要適量減少,凡到京過期者減半給賞,後或全賞,弘治三年(1490年)以後,正月內到(按規定應在當年12月內到)者亦全賞,二月半到者減半。 [46]  總之,朝貢賞賜都較豐富,目的在於招徠各民族的來朝。 [3] 
差發,明朝將土司所納賦税稱為差發,“認納糧差”或“歲各出差發銀”。明初,土官納賦“聽自輸納”,後才逐漸規定定額,自今定其數以為常。明朝對土司所徵差發銀一般來説是較輕的,“多不過二千五百兩,少者四十或五十兩” [47]  ,並且還有因災害或土司有功等原因而蠲免。 [48]  朝廷徵取差發,目的不在經濟上的所得,而是注重在政治上的影響。 [3] 
承襲。明朝對土官的承襲規定甚嚴,前後變化較大,所有的明文法令皆在防冒襲及因承襲不明引起族人的爭端。承襲的經過大概是:土司應將承襲之人依次呈報,在呈請襲職時,要取上司印結、本人宗支圖及鄰境保結方能承襲。根據《大明會典》記載,明代各朝對土司承襲的規定是:1436年(正統元年)奏準:土官在任,先具應襲子侄姓名開報合於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襲。1441年(正統六年)奏準:預取應襲兒男姓名造冊四本,都、布、按三司各存一本,一本年終類送本部,以憑查考。以後每三年一次造繳。1458年(天順二年)奏準:土官病故,該管衙門委堂上官體勘應襲之人,取具結狀宗圖,連人保送赴部,奏請定奪。同時對可襲人的順序、年歲亦有明確的規定:“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令土官無子,許弟承襲。三十年(1397年)令土官無子弟而婿為夷民信服者,令婿襲,或許其妻襲……正統二年(1437年)奏準:土官應襲者,預為勘定造冊在官,依次承襲……弘治二年(1489年)令土官應襲子孫,年五歲以上者,勘定立案。告襲之日,年十五歲以上者,即令襲職。如年未及,暫令協同流官管事。” [49]  承襲順序是:土官有子則長子繼承,無子則按孫、婿、妻、舍人(土司家族)、女及外親。妻、女承襲時有發生,如雲南楚雄府同知高政死後,因“政卒無子,妻襲,又卒,其女奏乞襲知府。帝曰:‘皇考有成命,令襲同知。’” [50]  故此明朝有許多女土司,如水西奢香、建昌師克、武定商勝、東川滕古、烏撒卜實等皆是女土司。明朝對原來沒有開設世襲字樣的土司是不準世襲的,如雲南昆陽州易門縣縣丞,“查得祖來不曾開有世襲字樣,奉聖旨是,王臣著做縣丞,不世襲”。 [51] 
  • 升遷與懲罰
明朝對土司有考察制度,對土司實行升遷和懲罰。凡土司善民者又忠於職守或立有軍功者得以升遷,如雲南蒙化州判官左禾為土官20餘年,頗使“夷民信服”又“不犯法度,好生志成”,因此在1405年(永樂三年)升為知府。因軍功升遷者更多,如貴州安順州判官阿窩之侄“因軍功升授”,襲職升州同知。此外有的土司也有因其他原因升遷的,如納米升遷,雲南陸涼州知州資曹“景泰六年(1455年)遇例納粟升宣慰司副使”。 [52]  又有因進獻論賞而升遷者,湖廣永順土司於1563年(嘉靖四十二年)“以獻大木功再論賞”,升宣慰彭明輔為都指揮使,升其子彭翼南為右政使。 [2]  升遷所授官職有的是在土官的序列上往上升級,有的授予流官職銜或授予散階和勳級虛銜。較之元朝土官升遷制度更趨完善。 [3] 
明朝土司若有犯罪者皆給予懲處,懲處之法亦比元朝要更加嚴厲。違制犯罪行為包括違抗朝命、爭襲奪印、互相仇殺等。違抗朝命者多發配他地充軍;爭襲者除不準襲職外,還要發配遠地;互相仇殺者除本人處死外,家人還被遷往他地,如四川馬湖知府安鰲,1495年(弘治八年)“為事問擬凌遲處死,家口遷徙”。 [53]  目的在於加強對土司地區的控制。一般説對土司的處理較輕,“不可盡繩以法”,因此在處理土司犯罪時採用寬寡或贖罪的形式較多。如1509年(正德四年)容美土司進京朝貢因沿途需索過多本應處置,但“都臣以聞,帝以遠蠻宥之”。 [2]  贖罪處理者如嘉靖年間水西土司安國亨、安信相仇殺,遣官議罪,安國亨“對簿,伏殺信狀當死”,“於是以三萬五千金自贖”,又用六千金贖其他主謀之罪。 [54]  土司還可以用馬、牛、粟等贖罪。 [3] 
  • 對土兵的徵調
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等武職土司“西南邊服有各土司兵”。土司武裝——士兵數目不一,有俍(良)兵、土兵、蠻兵、夷兵等。其先是土司自己掌握的藉以保護、征服鄰土和鎮壓本民族人民反抗的武裝。明朝中期以後,由於明朝軍隊戰鬥力的減弱,而土司武裝——土兵則很富有戰鬥力,因此明朝便決定徵調土兵到各個戰場參戰,並規定了徵調土兵的制度,所謂“聽我驅調”就是中央王朝有權徵調各土司所屬的土兵參與各種戰事。在《明史》及官私史料中都有許多關於徵調土兵的記載。1496年(弘治九年)兩廣總督鄧廷瓚奏言:“廣西瑤僮數多,土民數少,兼各衞軍士十亡八九,凡有徵調,全倚土兵。” [55]  貴州亦有“貴州武備單弱,征剿必賴水西(土兵)”。 [56]  四川也是“川兵弱,每征討只調土司(兵)”。 [57] 
明朝所徵調的土兵主要用於以下兩方面:一是用於邊疆或當地的保境安民,如1496年(弘治九年)委任廣西平樂府照平堡土官巡檢龍彪“帶領土兵,乘坐哨船專一巡哨”;二是參與明朝的戍守、征討或鎮壓他地的反抗。戍守如“萬曆二年(1574年)題準,鎮安府湖潤寨共一年,思恩各土司一年,田州一年,江州並上映下雷二洞共一年,每年出兵三千名,四年一次,輪戍省城”。 [58]  征討如調廣西俍兵、永順、保靖土兵前往東南沿海蔘加抗倭鬥爭,“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冬,調永順土兵協剿倭賊於蘇、松……時保靖兵敗賊於石塘灣。永順兵邀擊,賊奔王江涇,大潰。保靖兵最,永順次之”。 [2]  俍兵、土兵在抗倭鬥爭中戰功卓著,後世給予高度讚譽。明朝還徵調土兵參與對遼作戰,以四川、湖廣土兵為多。1618年(萬曆四十六年)徵調四川酉陽宣撫冉龍及子冉天胤、冉文光等率土兵4000援遼。1622年(天啓二年)永寧土司奢崇明“請調馬步兵二萬援遼,從之”。 [59]  1619年(萬曆四十七年)徵調湖廣保靖宣慰彭象乾及子侄率土兵5000援遼。 [2]  援遼土兵在戰爭中付出了重大的犧牲。
明朝徵調土兵鎮壓他地人民起義的事例最多,湖廣、四川、雲南、廣西等地的土兵都不斷被徵調前往各地鎮壓人民起義。如1470年(成化六年)李原率百萬流民在南漳、房、南鄉、渭南等縣反抗明朝統治,明朝總督軍務項忠“乃調永順、保靖土兵”與明軍共同鎮壓了李原領導的流民起義。 [60]  至於土兵鎮壓各民族反抗的事例就更多,這是明朝“以夷制夷”、“以蠻攻蠻”的慣用政策。1439年(正統四年)南丹州土官莫禎奏請在南丹地區“三十五里設一堡,使土兵守備,凡有寇亂,即率眾剿殺”,“帝覽其奏,即敕總兵官柳薄曰:‘以蠻攻蠻,古有成説。今莫禎所奏,意甚可嘉。彼果能效力,省我邊費,朝廷豈惜一官?’” [55]  又如正德年間貴州“清平苗阿旁、阿階、阿革稱王,巡撫曹祥調永順、保靖土兵討之”。 [61]  明朝所徵調的土兵,糧餉皆自備,戍兵是且耕且戍,徵調遠方“餉士之費,未嘗仰給公家”。對土兵的徵調在明一代的各土司區皆為常見。 [3] 

土司制度清代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時期。清朝對南方民族地區的統治措施,“清初因明制,屬平西、定南諸藩鎮撫之”。 [62]  因此,清朝政府決定凡土司來降者,皆授原職世襲,開始了有清一代的土司制度。土司官職、承襲、朝貢、賦税、升遷、懲罰、限制等方面也制定有一套制度。其內容與明朝又有所區別。特別在清朝大規模改土歸流以後,對殘存土司的統治有了很大的變化,土司的勢力大為減弱,只在形式上為土司統治,實際上是在清朝所設的各種流官機構的管轄之下。 [3] 
清初,凡土司歸附者,皆授予原官職,並令世襲,其時土司的數字和分佈與明末時基本相同。後經雍正、乾隆年間的大規模改土歸流後有了很大的變化:一是原有大土司和接近內地的土司都改設流官,變為流官統治地區;二是原來土司較多的湖廣地區幾乎沒有土司了;三是增加了更多的小土司,即土目、土百户、土千總等小土司。因此從統計數字看,改流後的土司數比改流前並未減少,相反還有所增加,但土司區的大小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改流后土司區的分佈也發生了變化,四川土司數有明顯的增加,而湖廣、雲南卻有減少,尤以湖廣減少最多,與明朝的土司制度已經有了顯著的變化。諸如土司管轄區的縮小,土司勢力的減弱,貢賦制度的嚴密,徵調的頻繁,獎懲的嚴厲,對土司的各種控制等都與明朝不同,特別是經過雍正、乾隆兩朝的大力改土歸流後,土官與流官的區別僅僅在於是否世襲,而一切管理辦法都如流官地區,説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經大大衰落,在南方民族地區推行了幾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結束。 [3] 

土司制度制度影響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對南方民族施行的一種統治制度,也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區採取的一種封建民族政策,因此土司制度對南方民族產生過很大的影響,自元、明、清以來南方各民族歷史無不與土司制度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整個南方民族的封建社會都是隨着土司制度的出現、發展、衰落而起着微妙的變化。 [3] 
土司制度作為一種政治統治制度,它又是時代和歷史的產物,因此它的影響又具有兩重性,即初期、中期的積極作用和後期的消極作用這樣兩方面的影響。 [3] 

土司制度積極影響

土司制度產生的初期,它作為一種新興的政治統治制度,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無疑是一種進步,因為土司制度適應了當時南方各民族的社會經濟基礎和生產關係,就必然對南方各民族社會產生一些積極的影響,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
第一,暫時維護了地方的穩定和鞏固了祖國的統一。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圖,主要不是為了經濟上的剝削,而是為暫時安定情況十分複雜的南方民族地區,特別是邊疆民族地區,以求得暫時的相安無事。因為元、明、清各朝,在開國之初,百廢待興,統治階級面臨的主要問題尚未完全解決,社會秩序急需穩定,還沒有力量去解決邊遠地區的民族問題,“安邊”就成為要務之一。李京《雲南志略序》説得好,元朝在雲南眾設土官,其意圖在“順其性俗,利而導之,底於安定”。明朝張《雲南機務鈔黃》記載明太祖朱元璋的話説:“蠻夷土官不改其舊,所以順俗施化,因人授政,欲其上下相安也。”事實亦如此,在土司制度開創的初期,確實起到了安定地方的作用。南方各民族首領被封為土司土官後,在一段時期內與中央王朝保持了相對和平友好的關係,而地方上也出現了相對安定的局面。“夷漢相安”的環境就有利於南方各民族社會的發展。另外土司制度的建立,實現中央王朝對南方民族地區的間接統治,加強了對邊疆地區的控制,並將南方大量的土司土官置於各地行省的管轄之下,土司土官成為朝廷的命官,土司土官也成了中央王朝官員系統中的一部分,這是祖國統一的一種具體表現。清人毛奇齡在《蠻司合志》中説:“雲南自漢迄元,但以兵力羈縻之。入明南征,竟版籍其地,闢箐落而加以徑面,創雲南、楚雄、臨安、大理諸府為內地。而更以元江、永昌之外麓川、車裏諸地為西南夷,一如舊時成都之視滇池。”説明通過土司制度的推行將中央王朝管轄的地區向邊疆地區擴展推進,中央王朝對邊疆地區的統一更加牢固了。 [3] 
第二,促進了南方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在土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對安定,“夷漢相安”的社會環境為南方各民族社會生產的發展提供了條件。加之伴隨土司制度而來的是大規模的移民屯墾,大批漢族士兵和漢族人民進入南方民族地區,帶來了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生產工具,先進生產技術和生產工具為各民族人民所接受,因而促進了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元初張立道在雲南民族地區大力推廣內地的先進生產技術,使雲南爨人、僰人的社會生產得到很大發展,“求泉源所自出,役丁夫二千人治之,池其水,得壤地萬餘頃,皆為農田”。 [63]  治理了滇池,擴大了耕地面積。又教各民族養蠶植桑之法,使其收入“十倍於舊”,不少人“由是益富庶,羅羅諸山蠻慕之,相率來降,收其地悉為郡縣”。 [63]  明、清以來,南方民族地區在軍、民屯田的影響下,封建地主經濟因素深入到各民族社會中,使各民族原有的奴隸制、農奴制經濟開始瓦解,不斷地向地主經濟過渡,特別是在靠近內地的地區,如湖北、湖南以及廣西、四川、雲南、貴州的部分民族地區,由於中央王朝一系列政治、經濟措施的貫徹執行,封建地主經濟逐漸發展,並在許多民族地區佔了主導地位,為改土歸流創造了條件。 [3] 
第三,溝通了邊疆與內地的聯繫。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土官成為朝廷命官,土司又按規定要定期朝貢,有的土司還須“赴闕受職”,使南方各民族貴族與中央王朝的聯繫加強了。同時土司和中央王朝為了相互往來的方便,彼此都開闢交通,設驛站,修道路。元朝曾在南方民族地區普遍設立驛站、郵傳和修路。據統計,元朝僅在雲南就設了“馬站七十四處,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支;水站四處,船二十四支(只)”。 [64]  從土司方面,雲南建昌路女土司沙智因修路立功而受獎。又有“諭烏蒙路總管阿牟,置立站驛,修治道路”。 [11]  道路的修建,驛站和郵傳的設置為南方民族地區與內地聯繫的加強提供了方便,有利於南方各民族與內地的來往和經濟文化的交流。 [3] 
第四,促進了各民族文化的發展。從元朝土司制度創立之始到明、清時的土司制度確立的全過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區文化的發展。元朝在南方民族中提倡儒學、設立學校,賽典赤在雲南“創建孔子廟,明倫堂,購經史,授學田,由是文風稍興”。 [30]  明朝注意土司地區的文化教育,土司子弟可以優待進入國子監就學,1382年(洪武十五年)普定府知府者額來朝,“帝命諭其部眾,有子弟皆入國學”。 [48]  同時還在土司地區設立儒學,強制土司應襲子弟入學,並對土人入學給以獎勵。1503年(弘治十年)規定:“以後土官應襲子弟,悉令入學……如不入學者,不準承襲。” [2]  《蠻司合志》記載:“貴州程番知府鄧廷瓚奏,本府學校中有土人子弟在學者,宜分別處置,以示獎勵”。 [65]  並在興辦學校的基礎上開科取士,還規定了在各地民族中開科取士的名額。清朝也在土司地區採取“文教為先”的政策,廣建義學、社學,提倡甚至強制土司子弟入學習禮,開科舉之門,“準土司由生員出身者一體應試”。上述措施都提高了土司地區各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別是在土司及其子弟中提高較快,有些土司尤為顯著,“雲南諸土官,知詩書,好禮守義,以麗江木氏為首”。 [66]  土司文化素質的提高必然促進南方各民族文化的發展。 [3] 
第五,在保衞祖國領土完整的鬥爭中起了一定的作用。由於土司多處在邊疆地區,又負有守土之責,所以土司在保衞祖國領土完整的鬥爭中有過特殊的貢獻。無論中央王朝內部發生過多麼嚴重的分裂、混戰甚至改朝換代,還是邊疆地區遭受外敵入侵蹂躪的時候,邊疆地區的土司都是站在國家的統一立場來保衞邊疆領土、維護祖國領土完整的。明朝萬曆初年,緬甸國王莽瑞體率兵侵入雲南德宏地區,明朝隴川傣族土司多士寧就不惜以全家性命來保衞邊土,拒不降緬。 [66]  明朝永樂年間,木邦宣慰使罕賓發多次拒絕緬甸那羅塔的誘叛,並嚮明朝廷表示效忠,願意共同抗擊那羅塔,從而得到明王朝的嘉獎。1834年(道光十四年)緬甸貢榜王朝蠻橫地強迫車裏宣慰使刀正綜侍奉緬王,刀正綜以身為清朝宣慰使,予以堅決拒絕。還有明朝嘉靖年間,曾徵調廣西俍兵、湖南永順和保靖宣慰司土兵前往浙江沿海蔘加抗倭鬥爭,廣西田州土司妻瓦氏夫人“請於督府,願身往”。 [67]  率兵前往,在王江涇之戰中取得了重大勝利。上述土司在維護祖國統一和保衞邊疆領土的鬥爭中作過特殊的貢獻。 [3] 

土司制度消極影響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對南方民族採取的一種過渡性統治措施,就其本身來説不如內地的政治制度先進,有着許多不可避免的弊端,因而對南方各民族產生了很多消極的影響,特別是隨着歷史的向前發展,消極影響就更加明顯。 [3] 
第一,造成土司之間、民族之間的隔閡。元、明、清中央王朝在建立土司制度的時候,就將“以夷制夷”、“分而治之”的企圖貫徹其中,往往利用甲地土司去對付乙地土司,或者將大土司化分為小土司,讓各土司互相對抗,互相仇殺,從而達到統治的目的。“國家以夷治夷,不盡統以漢官,授之冠帶,列之等級,然又嚴承襲之規,示大一統之義,所以制之甚詳”。 [68]  又有“大抵夷狄仇殺,中國之利”“中國之形,惟以夷攻夷,是為上算”“中國有四夷之患,勢在以夷攻夷,使之自斃”之説。 [69]  這種“以夷制夷”、“以夷攻夷”之策在土司之間造成嚴重的對抗和隔閡,彼此征戰、仇殺,破壞了土司地區的安定,特別是土司制度的後期,土司之間爭戰不息,給各民族人民帶來了嚴重的災難。 [3] 
第二,土司制度在後期阻礙了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以保留原來的奴隸制、農奴制生產方式為出發點的,土司世代世其土世其民,對土民形成一種人身佔有關係,“主僕之分,百世不移”。 [70]  土民被束縛在土司的土地之上,人身處於不自由的地位,因而生產積極性不高。特別是當封建地主經濟因素傳入土司地區後,土司為了維護原有的生產方式,就千方百計限制和抵制地主經濟因素的成長和發展,這就阻礙了土司地區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另外土司對土民的私佔橫徵、肆意苛索,“土司貪縱淫虐者,百姓至死不敢貳”。 [71]  弄得土民貧困不堪,更無發展生產的興趣。 [3] 
第三,由於土司制度固有的分散性、封閉性、保守性,造成各土司各自為政,致使土司地區原有的落後社會殘餘長期存在,形成各土司之間的閉關鎖國,與外界缺乏應有的聯繫,先進的政治、經濟、文化的傳入受到了限制,使土民長期認識不到土司統治剝削的實質,從而使適應土司制度的奴隸制和農奴制長期延續,阻礙了社會的發展。 [3] 
土司制度所產生的弊端,使土司制度固有的落後性更加突出,因此廢除土司制度就成為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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