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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鎖定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是指由團體作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的,以團體的全體成員為被保險人,以意外傷害作為保險事故的保險合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事故與一般意外傷害保險並沒有根本不同,其主要區別就是在於投保人為團體,被保險人該團體的成員。此處的團體就是各種組織體,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等。[1]
中文名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外文名
Group accident injury insurance contract
投保方
所在單位
被保險人
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 身體健康
期    限
一年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參保人和期限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規定,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 [1]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自起保日的次日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可另辦續保手續。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金額

保險金額可根據投保單位支付保險費的能力選定,一般一個投保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給付情況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人按下列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因遭受意外傷害以致死亡(包括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定時期內死亡)的,給付保險金全數;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殘的,根據其傷殘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比如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水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以上各種情況之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一次或多次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人均按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數不得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時。保險責任終止。
由於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被保險人自殺或犯罪行為;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戰爭或軍事行動;被保險人的其他非意外傷害的傷亡等等,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通知單填寫

參加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人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應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換人或退保;或因詖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人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已發生給付的被保險人不能申請退保和換人)。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人應退還已交的未到期保險費。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保險費率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制定。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付保險費。保險人收到保險費後,保險單開始生效。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提供單據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傷殘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並提供下列單證:保險單;投保單位、有關部門的事故證明;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後,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一般規定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之日起經過1年不提出給付保險金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參考資料
  • 1.    .馬鳴家.商業保險實務.中國商業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