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團伙作案

鎖定
團伙作案比較廣義的概念,它既包括犯罪集團這種有組織的作案,也包括結合比較鬆散,尚未達到犯罪集團的組織程度的作案。
中文名
團伙作案
外文名
Gang crime
包    括
犯罪集團這種有組織的作案等
特    徵
組織結構,較為鬆散等
未成年人
由於在生理、心理上尚未成熟

團伙作案基本信息

未成年人由於在生理、心理上尚未成熟,作案時常表現出突發性、糾合性、結夥性,即通常所説的“少年團伙”,但其組織鬆散,成員不固定。處理時應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區別對待,不能以“犯罪團伙”定罪。

團伙作案主要特徵

(1)沒有明確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團伙頭目自發產生;
(2)團伙成員在犯罪活動中沒有明確的分工或分工比較簡單、不固定;
(3)團伙成員具有相對穩定性,但不固定。

團伙作案處罰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