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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

鎖定
《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在1981.01.30由國務院頒佈。
中文名
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
頒佈時間
1981年01月30日
實施時間
1981年01月30日
頒佈單位
國務院
國務院同意文化部、國家檔案局、國家人事局制訂的《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現在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八一年一月三十日
為了更好地培養和合理使用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做好考核晉升工作,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他們努力鑽研業務,提高圖書、檔案、資料工作的科學管理水平,更好地為四個現代化建設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的業務職稱定為:研究館員、副研究館員、館員、助理館員、管理員。
第二條 確定或晉升業務職稱的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刻苦鑽研業務,積極做好本職工作,為四個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三條 確定或晉升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的業務職稱,應以學識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成就為主要依據,並適當考慮學歷和從事專業工作的資歷。
第四條 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擔任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見習一年期滿,或具有同等學力的,初步掌握圖書、檔案、資料某項業務的基礎知識、工作方法和技能,較好地完成所擔任的任務,確定為管理員。
第五條 見習一年期滿的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的,以及管理員,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升為助理館員:
⑴具有本專業一定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⑵具有一定工作能力,能夠掌握圖書、檔案、資料有關工作方法和技能,對館藏有初步瞭解,能夠使用館藏目錄,聯合目錄和有關工具書查找書刊、檔案、資料等;
⑶初步掌握一門外語或古漢語。
第六條 助理館員或具有同等業務水平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升為館員:
⑴比較系統地掌握圖書館學或檔案學或其他某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⑵具有獨立工作能力,熟練掌握有關業務,對館藏比較瞭解,能夠輔導讀者進行文獻檢索或編制有一定水平的索引、專題資料,工作中有一定成績;
⑶掌握一門外語或古漢語。
第七條 館員或具有同等業務水平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升為副研究館員:
⑴具有較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對圖書館學或檔案學或其他某門學科有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工作報告或論著;
⑵具有比較豐富的工作經驗,熟悉館藏,能夠指導讀者檢索、研究或編制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索引、專題資料,能夠解決業務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工作成績顯著;
⑶熟練掌握一門外語。
第八條 副研究館員或具有同等業務水平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升為研究館員:
⑴具有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對圖書館學或檔案學或其他某門學科有系統的研究和較深的造詣,有較高水平的論著;
⑵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能夠指導專業人員學習和研究,主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書目、索引、工具書或文獻彙編,能夠解決業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工作成績卓著;
⑶熟練掌握一門以上的外語。
第九條 確定或晉升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的業務職稱,必須經過考核。考核在平時考績的基礎上,每一至三年進行一次。工作中有特殊貢獻或成績特別優異者,可隨時考核,破格晉升。
對各級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的考核,應當嚴格掌握考核條件。對其中具有同等學力的,除評議其業務成績外,還應當對本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進行測驗。
第十條 確定或晉升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的業務職稱,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定。各級評審組織的組成,由同級主管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確定或晉升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的業務職稱,須由本人申請或組織推薦,填寫業務簡歷表,提交業務工作報告或學術論著,經過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定後,由主管機關授予業務職稱。
研究館員和副研究館員,由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館員,由相當於行政公署一級機關授予;助理館員和管理員,由相當於縣一級機關授予。對取得館員以上的業務職稱的幹部,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 確定或晉升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的業務職稱,必須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對營私舞弊,打擊壓制專業幹部或採取非法手段騙取業務職稱的,應當區別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各部門專門從事圖書、檔案、資料工作的現職專業幹部。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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