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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

鎖定
新聞出版署[1997] 860號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發佈,2019年10月25日修訂
中文名
圖書 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
別    名
國新出發〔2019〕35號
歸    屬
法律條文

目錄

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工作,根據中央有關精神和《出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列入備案範圍內的重大選題,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在出版之前,應當依照本辦法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備案。未經備案批准的,不得出版發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選題,指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內容選題,具體包括:
(一)有關黨和國家重要文件、文獻選題。
(二)有關現任、曾任黨和國家領導人講話、著作、文章及其工作和生活情況的選題,有關現任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重要講話學習讀物類選題。
(三)涉及中國共產黨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上重大事件、重大決策過程、重要人物選題。
(四)涉及國防和軍隊建設及我軍各個歷史時期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戰役戰鬥、重要工作、重要人物選題。
(五)集中介紹黨政機構設置和領導幹部情況選題。
(六)專門或集中反映、評價“文化大革命”等歷史和重要事件、重要人物選題。
(七)專門反映國民黨重要人物和其他上層統戰對象的選題。
(八)涉及民族宗教問題選題。
(九)涉及中國國界地圖選題。
(十)反映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經濟、政治、歷史、文化、重要社會事務等選題。
(十一)涉及蘇聯、東歐等社會主義時期重大事件和主要領導人選題。
(十二)涉及外交方面重要工作選題。
有關重大選題範圍,國家新聞出版署根據情況適時予以調整並另行公佈。
第四條 編輯製作出版反映黨和國家領導人生平、業績、工作和生活經歷的重大題材作品,實行統籌規劃、歸口審批,按照中央和國家有關文件要求辦理立項手續。經批准立項的選題,出版前按規定履行重大選題備案程序。
第五條 圖書、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中有以下情況的,由相關單位出具選題審核意見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新聞出版署根據審核意見直接核批。
(一)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組織編寫的主要涉及本部門工作領域的選題,由本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二)中央統戰部、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外交部、國家民委等部門所屬出版單位出版的只涉及本部門工作領域的選題,由本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三)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出版單位出版的只涉及軍事軍史內容的選題,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出具審核意見。
(四)各地編寫的只涉及本地區黨史事件、人物和本地區民族問題的選題,不涉及敏感、複雜內容和全局工作的,由所在地省級出版管理部門組織審讀把關,出具審核意見。
(五)涉及中國國界地圖選題,不涉及其他應備案內容的,由出版單位在報備時出具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六條 期刊重大選題備案中有以下情況的,按本條相關要求執行。
(一)期刊首發涉及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四項內容的文章,經期刊主管主辦單位審核同意,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備案。轉載或摘要刊發已正式出版的圖書、期刊以及人民日報、新華社刊發播發的涉及上述內容的文章,經期刊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出版。
(二)中央各部門各單位主管的期刊刊發涉及重大選題備案範圍的文章,主要反映本領域工作,不涉及敏感、複雜內容的,經本部門審核同意後出版。
(三)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人民日報社、求是雜誌社、新華社主管的期刊,刊發涉及重大選題備案範圍的文章,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出版。
(四)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期刊刊發涉及重大選題備案範圍的文章,經所在大單位或中央軍委機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出版。
(五)地方期刊刊發文章涉及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內容的文章,由所在地省級出版管理部門組織審讀把關,審核同意後出版。
由期刊主管單位或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出版的,審核意見應存檔備查。
第七條 出版單位申報重大選題備案,應當通過所在地省級出版管理部門或主管單位進行。
(一)地方出版單位申報材料經主管主辦單位審核同意後報所在地省級出版管理部門,非在京的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單位申報材料經主辦單位審核同意後報所在地省級出版管理部門,由所在地省級出版管理部門報國家新聞出版署。
(二)在京的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單位申報材料經主管主辦單位審核同意後,由主管單位報國家新聞出版署。
(三)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出版單位申報材料經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署。
第八條 申報重大選題備案時,應當如實、完整、規範填報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省級出版管理部門或主管單位的備案申請報告。報告應當對申報備案的重大選題有明確審核意見。
(二)重大選題備案申報表。應當清楚填寫涉及重大選題備案範圍,需審核問題,需審核的具體章節、頁碼和待審核的人物、事件、文獻、圖片等內容。
(三)書稿、文章、圖片或者樣片、樣盤、樣帶。書稿應當“齊清定”、經過編輯排版並裝訂成冊,文字符合國家語言文字規範,引文註明出處。
(四)出版物“三審”意見覆印件。
(五)備案需要的其他材料。包括有關部門同意立項的材料,送審照片(圖片)樣稿,相關部門保密審核意見等。
第九條 國家新聞出版署對申報備案的重大選題進行審核,必要時轉請有關部門或組織專家協助審核。
第十條 國家新聞出版署自備案受理之日起20日內(不含有關部門或專家協助審核時間),對備案申請予以答覆或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 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核同意的備案批覆文件,兩年內有效;備案批覆文件超出有效期及出版物修訂再版的,應當重新履行備案程序。
第十二條 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出版專業分工安排重大選題出版計劃,對不具備相關出版資質和編輯能力的選題,不得報備和出版;應當嚴格履行出版物內容把關主體責任,堅持優化結構、提高質量,嚴格執行選題論證、“三審三校”制度,確保政治方向、出版導向、價值取向正確。
第十三條 各地出版管理部門和主管主辦單位是落實重大選題備案制度的前置把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和主管主辦責任。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核所屬出版單位申請備案選題的內容導向質量及出版單位出版資質,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不予受理,對思想傾向不好、內容平庸、題材重複、超業務範圍等不具備出版要求的選題予以撤銷;對由地方出版管理部門和主管單位審核把關的選題,組織相關單位認真做好內容審核和保密審查,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對審核部門提出的意見,督促出版單位認真修改並做好複核工作;對應履行重大選題備案程序但未按要求備案的出版單位進行處理、追責問責。
第十四條 出版單位違反本辦法,未經備案出版涉及重大選題範圍出版物的,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或省級出版管理部門責成其主管單位對出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停止出版、發行該出版物;違反《出版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國家新聞出版署對重大選題備案執行情況開展年度檢查和考核評估,視情況予以獎懲。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新出圖〔1997〕860號)同時廢止。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