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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集郵聯合會

鎖定
國際集郵聯合會是各國集郵組織的國際聯合組織。1926年6月18日在巴黎成立。其宗旨是:促進國際集郵事業的全面發展;增進世界各國人民的和平與友誼;發展各國集郵者之間的友好合作;頒發管理集郵事業活動的規章制度;支持會員國所組織的各種集郵活動。設有兩個總部:一個是社會總部(書記處),設在瑞士的蘇黎世;另一個是行政總部,即主席直接管轄的常設執行局,其地點由代表大會決定。簡稱“FIP”。 [1] 
中文名
國際集郵聯合會
解    釋
各國集郵組織組成全球性集郵組織
創立地點
巴黎
辦事機構地點
瑞士蘇黎世

國際集郵聯合會宗旨

1、促進國際領域集郵事業的全面發展。  2、促進各國人民的和平與友誼,在全世界集郵者之間建立友好關係並保持密切合作。
3、頒佈規章制度,指導、管理各種集郵活動。
4、同對集郵事業感興趣的各國郵政當局以及全國性和國際性組織建立和保持密切聯繫。
5、支持國際集郵聯合會會員組織的各種集郵活動。

國際集郵聯合會會員

有三種會員,即正式會員、準會員、榮譽會員。
正式會員是指由一個國家內大多數集郵協會組成的全國性集郵組織。每個國家只能有一個集郵組織被接納為正式會員。如果某國尚不具備全國性集郵組織,國際集郵聯合會可接納該國最有代表性的集郵組織為正式會員,其會員資格是臨時性的,當該國全國性集郵組織成立後,即被取代。
準會員是由國際集郵聯合會會員與非國際集郵聯合會會員建立的洲級聯合會,並根據國際集郵聯合會章程及其規則開展工作的。
榮譽會員由國際集郵聯合會理事會建議,由國際集郵聯合會代表大會授予稱號。 現任國際集郵聯主席Dr.Kamal K Midha

國際集郵聯合會機構

國際集郵聯機構圖 國際集郵聯機構圖
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討論和通過國際集郵活動中的重要議題及事項,修改有關規章,討論通過財務報告及決算,選舉 領導機構人員。閉會期間的辦事機構為理事會。
國際集郵聯合會下設有傳統集郵委員會,郵政歷史集郵委員會,郵政用品集郵委員會,航空集郵委員會,專題集郵委員會,極限集郵委員會,集郵文獻集郵委員會,青少年集郵委員會,收費票、税票、展品指導小組,航天集郵指導小組以及防偽及集郵專家委員會。

國際集郵聯合會活動

現任國際集郵聯主席Dr.Kamal K Midha 現任國際集郵聯主席Dr.Kamal K Midha
國際集郵聯合會的活動主要有:  1、與各國郵政部門及會員組織、萬國郵政聯盟(UPU)、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郵票商協會聯合會(IFSDA)、國際集郵出版物及郵票目錄編輯者聯合會 (ASCAT)保持密切聯繫,就國際集郵活動中的重大事務進行磋商,共同指導國際集郵活動健康發展,與國際集郵活動中的不良傾向及有損於集郵道德的行為作鬥爭。為反對有害郵品的發行,定期公佈有害郵品名單。
2、用英、法、德、西班牙四種文字出版會刊《集郵快訊》(季刊)。
3、用國際集郵聯合會總部內設立的促進國際集郵發展基金會的基金,促進全球集郵活動的開展,培訓集郵人才,獎勵對集郵活動有重要貢獻的傑出人士。
4、贊助、持助和譽助各國舉辦各類國際郵展。
1983年7月28日中國加入了國際集郵聯合會。國際集郵聯合會多次派人來中國進行友好訪問和交流活動。中國積極參與國際集郵聯合會組織的集郵活動,就發展國際集郵活動提出了有益的建議。
世界各國全國性集郵聯合會的國際聯合組織,1926年6月 18日在巴黎成立。國際集郵聯合會是永久性的非營利組織。它的宗旨是促進集郵事業的全面發展,增進各國人民的交往和友誼,發展世界集郵者之間的友好和合作;支持會員所組織的各種集郵活動。
國際集郵聯合會在每個國家只接納一個全國性的集郵組織為正式會員;沒有全國性集郵組織的國家,則接納這個國家最有代表性的集郵協會為“臨時正式會員”。正式會員可以同非會員的全國性集郵組織建立大洲的集郵聯合會,這些大洲聯合會只作為準會員隸屬於國際集郵聯合會。到1983年為止,國際集郵聯合會已有63個會員。
國際集郵聯合會有兩個總部:社會總部,即書記處,設在瑞士的蘇黎世;行政總部,即由主席直接領導的常設執行局,設在當選主席所在地,其地點由代表大會決定。國際集郵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每年舉行一次的會員代表大會。領導機構為指導委員會,由主席、3名副主席和5名委員組成,均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4年,主席只能連任兩屆。聯合會下設若干個專業委員會,包括傳統集郵、專題集郵或主題集郵、青年集郵、郵政封片、航空集郵和郵政歷史等委員會。
國際集郵聯合會的一項重要的經常工作是贊助會員組織舉辦國際集郵展覽。參加展出的集郵者必須是聯合會成員國集郵組織的會員。展覽期間還同時舉行各種集郵活動。國際集郵聯合會的代表大會都與當年最有影響的國際集郵展覽同時同地舉行。因此,這種展覽常常是世界集郵家聚集的盛會。國際集郵聯合會還頒發管理集郵活動的規章制度,經常同重視集郵事業的各郵政當局、全國性或國際性組織建立和保持聯繫。

國際集郵聯合會章程

國際集郵聯合會(FIP)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1.1 國際集郵聯合會(以下簡稱“FIP”)是1926年6月18日在巴黎成立的非營利性組織
1.2 FIP會員保留其本國的自主權。入會細則見本章程第3章諸項規則。
1.3 FIP為永久性組織。
第2條
2.1 FIP及其會員不得因任何種族、宗教或政治觀點不同而予以歧視。
第3條
3.1 FIP註冊辦事機構設在瑞士蘇黎世。
3.2 FIP行政總部(以下簡稱“FIP秘書處”)設在瑞士。
第4條
4.1 FIP行政年度始於1月1日,止於12月31日。
第二章 FIP宗旨
第5條 FIP的宗旨是:
5.1 促進國際領域集郵事業的全面發展。
5.2 促進各國人民的和平與友誼,在全世界集郵者之間建立友好關係並保持密切合作。
5.3 頒佈規章制度,指導、管理各種集郵活動。
5.4 同對集郵事業感興趣的各國郵政當局以及全國性和國際性組織建立和保持密切聯繫。
5.5 支持FIP會員組織的各種集郵活動。
第6條 FIP有權:
6.1 經有關國家集郵聯合會同意,組織世界或國際集郵展覽。
6.2 出版集郵刊物。
第三章 會 員
第7條 FIP有:
7.1 正式會員
7.2 準會員
7.3 榮譽會員
第8條 正式會員
8.1 由本國大多數集郵協會參加的全國性聯合會或被接納為正式會員(以下簡稱“FIP會員”),每個國家只能有一個集郵組織被接納為正式會員。
本章程內使用的“國家”一詞係指任何國家、領土或領土的一部分,根據其完全自願,被FIP接受為構成已被承認的某一正式會員的管轄區域。
8.2 在某國沒有全國性聯合會的情況下,FIP可接納該國最有代表性的集郵協會為正式會員。此類正式會員資格屬臨時性,一俟該國的全國性聯合會組成,即被取代。
第9條 準會員——各洲級聯合會
9.1 FIP會員可與非FIP成員國集郵組織建立洲級聯合會。這些聯合會如根據FIP章程及其規則開展工作,可視為準會員。 9.2
與此有關的建議應經FIP理事會交代表大會審批。
9.3 FIP理事會在處理與各洲利益相關的事務中,應考慮各洲級聯合會的意見。
第10條 入會申請
10.1 入會申請應最遲於下屆代表大會前6個月掛號寄給FIP秘書處。
10.2 入會申報書應附下述文件:
(a)該國聯合會章程;
(b)所屬各協會的數目及全體會員名單;
(c)無條件地接受並履行FIP章程和各項規則的書面説明。
10.3 任何申請加入FIP的聯合會都必須派代表出席審議其申請的代表大會。委託他人代理則不予接受。
第11條 退會
11.1 FIP會員請求退會只有在其付清所有拖欠FIP的款項之後才可接受。
11.2 退會申請最遲於當年10月31日前以掛號信方式寄FIP秘書處。
第12條 捐助和會費
12.1 FIP所有會員應繳納年度會費。會費數額由代表大會確定。
12.2 會費必須最遲於每一財政年度的6月30日前交付。如代表大會當年6月前召開,會費在大會召開前付清。
12.3 未交付本年度或上一年度會費的FIP會員將失去表決權。
12.4 FIP會員如沒有代表大會認可的理由連續兩年拖欠會費,FIP理事會將立即終止其會員資格。
第13條 紀律措施
13.1
FIP會員如違背FIP章程、規則或其行為在物質或道義上有損FIP或FIP會員,在FIP理事會或受損會員的要求下,應就其行為做出解釋。
13.2 凡屬爭議問題均由FIP理事會審查,並提交代表大會做出裁決。
第14條 FIP榮譽會員
14.1 根據FIP理事會建議,代表大會可授予曾為FIP做出過特殊貢獻的人以榮譽會員稱號。
14.2 榮譽會員有權參加代表大會。
第四章 FIP組織機構
第15條 FIP機構
15.1 代表大會
15.2 理事委員會(以下簡稱“FIP理事會”)
第16條 代表大會
16.1 FIP代表大會是FIP最高權力機構。
第17條
17.1 每個FIP會員出席代表大會的代表團不得超過2人。每個代表團只享有1票表決權。代表團成員必須是有關聯合會的會員。
17.2 應FIP會員要求,FIP理事會可允許每個FIP會員派2名觀察員參加代表大會。
17.3 代表團和任何觀察員的姓名、住址必須於代表大會召開之前至少1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交FIP秘書處。如FIP會員未能及時送交提名,將有可能喪失表決權。
17.4 FIP會員必須徵得另一個FIP會員代表團的同意,方能委託其作為代理人出席代表大會。
17.5 接受委託的代理人,應於代表大會召開之前一個月,採用書面形式將委託書送交FIP秘書處。
17.6 一個FIP會員只能作為一個FIP會員的代理。
17.7 如因病或其他緊急原因,FIP理事會應允許已提交的代表團人員名單中(第17條第3款)的一人代替或經正式提名,在代表大會開幕之日,接受代理人代為出席。
第18條
18.1 只有FIP會員在大會上享有表決權。
18.2 下列人員可以當選人資格出席代表大會:
(a)理事會成員;
(b)各委員會主席。
下列人員可以諮詢員資格應邀出席大會:
(a)榮譽會員;
(b)準會員;
(c)公認的專家;
(d)特邀代表;
(e)獲准的觀察員。
第19條
19.1 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開會的時間與地點由代表大會在不超過3年的時間內提前確定。
19.2 主席可代表FIP理事會召開代表大會。召開會議的通知書至少應於代表大會開幕前3個月送交所有FIP會員及第18條2款中所列人員。
第20條 會議通知書應包括
20.1 議程
20.2 下列報告:
(a)FIP理事會報告;
(b)各集郵委員會報告;
(c)公認的專家們的報告。
20.3 上一年的收支平衡表及營利虧損賬目。
20.4 財務審計報告。
20.5 來年預算。
第21條 動議
21.1 提出的動議至少應於代表大會召開前5個月以書面形式提交FIP秘書處。所有在規定時限內收到的動議必須提交代表大會處理。
21.2 緊急動儀(不包括修改章程或解散FIP的緊急動議)。經FIP理事會批准後,可提交代表大會。但此類動議必須儘可能在大會開幕前以書面形式發給代表。
21.3 FIP會員對於大會已做出決定的事項,如有新的動議,只能在下屆代表大會之前提出。
第22條 選舉
22.1 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選出:
(a)主席;
(b)3名副主席;
(c)理事會5名成員;
(d)若干財務審計。
22.2 FIP會員提出的候選人最遲應於大會召開之前5個月以書面形式提交FIP秘書處。對理事會任職的提名可以是一名或多名。
22.3 各級職位由獲得最高選舉票的候選人當選。
第23條
23.1 大會處理各事項需有法定人數在場。法定人數應是享有表決權的FIP會員的50%以上的代表或代理人。
23.2 大會所有決議需通過投票,獲得出席大會或委託代理到會的享有表決權的會員的多數通過方可生效。但本章程中第24、25和46條中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23.3 非選舉投票時,主席在表決票數相等的情況下,可投決定性一票。在選舉投票時如出現此類情況,應反覆投票,直至一位候選人的票數高出另一位時為止。
第24條 修改章程
24.1 修改章程需要經過至少2/3以上的FIP會員的法定人數(包括出席大會的或委託代理出席大會的代表)簡單多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25條
25.1
除第12條第4款中規定的情況外,因任何原因開除會員或重新接納過去被開除的會員需獲得出席和委託代理出席代表大會的享有表決權的FIP各會員的3/4贊成票。
第26條
26.1 對缺席的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代表大會的FIP會員所提交的書面投票,代表大會不予承認。
第27條
27.1 代表大會記錄語種可用法語、德語、英語、西班牙語或俄語。
27.2 代表大會記錄,包括財務報告及各項動儀需用第27條第1款中規定的語言整理和發表。大會組織者將承擔必要的工作。
27.3 如對譯文產生歧義,應以提交的原始文本為準。
第28條
28.1 FIP理事會為FIP領導機構。
28.2 理事會由1名主席、3名副主席和5名理事組成。
28.3 當選的FIP理事會所有成員一屆任期4年。理事會任何成員在同一職位上的任期不得超過3屆。理事會成員中的一半每兩年選舉一次,即在某屆大會上選舉出1名主席、1名副主席、2名理事。而2名副主席、3名理事在兩年後的大會上選出。
做為過渡,現任主席、1名副主席和2名理事的任期應延長到1990年,而另外2名副主席和3名理事應在1988年選出。
28.4 FIP理事會主席召集會議。
28.5 FIP理事會代表FIP,有權指派人員代表FIP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並有權確定簽字形式。
第29條
29.1 FIP理事會成員不得同時兼任FIP各集郵委員會主席職務。
29.2 FIP理事會所有成員有權出席FIP各委員會會議。
第30條
30.1 主席或FIP理事會委任的人員任何時候均代表FIP並是其合法代表。
第31條
31.1 主席應主持FIP代表大會及FIP理事會的所有會議。
31.2 主席缺席或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由FIP理事會委任1名副主席代行其職。
31.3 如主席職位出現空缺,FIP理事會將選舉出1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職務直至下屆代表大會召開為止。下屆代表大會選出的新主席任期延至該屆理事會4年期滿為止。
31.4 FIP理事會任何成員職位出現空缺時,下屆代表大會應選人代替,任期至該屆理事會4年期滿為止。
第32條
32.1 FIP秘書處應協助FIP理事會履行其職責,費用由FIP承擔。
第33條 財務審計
33.1 審計最遲應於來年3月15日前審核上年度FIP各項賬目及收支平衡表。
33.2 審計應以書面形式向大會提交審計報告

國際集郵聯合會集郵展覽總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郵展宗旨
1.1國際集郵聯合會(以下簡稱“FIP”)認為集郵展覽是促進實現其章程第5條諸款中所提出各項目標的一個好機會,即:
——促進世界集郵活動的全面發展;
——提供一個集郵家們能夠在友好的氣氛中聚會的論壇;
——顯示集郵活動在各個集郵領域內的發展狀況;
——通過文獻競賽和集郵講座,促進國際範圍內集郵研究成果的相互交流;
——激發集郵者參與國際競賽的興趣,以及; ——向廣大羣眾,特別是青少年一代,顯示集郵文化的教育價值及其作為一種愛好的魅力。
第2條 郵展的類型
FIP遵照本規則第1條,促進舉辦下列各種類型的集郵展覽:
2.1 世界郵展:
2、1.1 綜合世界郵展:包括第5、7條所列的所有郵展類別並且會員均可參加;
2、1.2 專項世界郵展:僅限於一個郵展類別或若干個郵展類別並且會員均可參加。
2.2 國際郵展:
2、2.1綜合國際郵展:包括所有郵展類別,僅限於洲級集郵聯合會會員或區域性的集郵聯合會會員參加;
2、2.2 專項國際郵展:僅限於一個郵展類別或若干個郵展類別,僅限於洲級集郵聯合會會員或區域性的集郵聯合會會員參加。
2.3 其他郵展:
被FIP理事會認可的其他郵展或者國際重要賽事。
第3條 FIP的贊助、譽助和認可
3.1 為了促進,FIP可給會員以:
——贊助(像第2.1條那樣的)世界郵展(下文簡稱“FIP世界郵展”);
——譽助(像第2.2條那樣的)國際郵展(下文簡稱“FIP國際郵展”);
——認可(像第2.3條那樣的)被FIP承認的其他郵展或者國際重要賽事。
3.2 為了確保遵守GREX和其他規則,不管會員是將郵展整個地或部分地委託給本國某個獨立組織還是委託給本國郵政當局,該會員仍需向FIP負完全責任。
3.3 FIP的贊助保證郵展組織者得到FIP及其會員的充分支持。該贊助要求郵展組織者嚴格遵守FIP章程、FIP集郵展覽總規則(GREX)、FIP集郵展覽評審總規則(GREV)和各競賽性類別的評審專用規則(SREV)以及任何補充規定和其他約定。依照第三章的條款,FIP理事會應推薦一名顧問以便向郵展組織者提供建議和幫助。
3.4 FIP的譽助保證郵展組織者得到FIP及其會員的支持。該譽助要求郵展組織者遵守FIP章程、GREX、GREV、SREV以及其他的約定,但允許其在與郵展有關的所有其他方面有一定的活動餘地。但任何背離章程和規則的行為都必須經過FIP理事會的同意。依照第三章的條款,FIP理事會應推薦一名顧問以便向郵展組織者提供建議和幫助。
3.5 為了集郵的進一步發展,FIP理事會可以應邀向其他類型郵展的組織者提供FIP的認可。
3.6 要求FIP贊助或譽助的申請必須按照FIP章程第47條第2款所規定的方式以書面形式遞交FIP秘書處。
3.7 FIP理事會可臨時給以郵展組織者贊助、譽助或認可,但須經下一次代表大會的批准。
3.8 除FIP及其準會員洲級集郵聯合會或者FIP可以認可的其他一些組織的贊助外,郵展組織者保證不接洽、也不接受任何其他的集郵贊助。
3.9 為了指導和管理由FIP贊助或譽助的集郵展覽,FIP顧問代表FIP理事會來履行與會員和郵展組織者所籤之合同。
3.10 針對FIP贊助或譽助郵展的技術和組織管理,郵展組織者要制訂自己的特別規則(下文簡稱IREX),該規則不得違背GREX,且必須在公佈之前經FIP顧問認可。
3.10其後,凡由郵展組織者對IREX所做的任何修改,均需徵得FIP顧問的同意,並且必須立即通知所有有關方面(參見GREX第49條第2款)。
3.11 若在合同簽署之後修改了GREX則不應對郵展組織者有約束力,但是若可以履行,郵展組織者應努力遵守它們。
3.12 如果郵展組織者不遵守由給予贊助或譽助而導致的義務,FIP理事會有權隨時撤回它的贊助或譽助。如此類事情發生,FIP理事會應立即通告所屬會員,並且不承認該郵展所頒發的任何獎項。
第4條 合同與協議
4.1 對於第3條所列的所有郵展,應在會員協會、郵展組織者和FIP之間簽署一分合同或協議。
第5條 郵展的類別
5.1 在FIP郵展上可設以下類別。
5.2 非競賽性(特邀)類。郵展組織者可以拒絕以下類別中的任何一個或全部:
——榮譽類
——官方類
——評審委員類
——其他非競賽類
5.3 榮譽類包括具有特殊集郵價值或趣味性的展品。
5.4 官方類包括如下展品:
——來自郵政當局的
——來自郵政博物館的
——來自郵票印刷廠的
——來自郵票設計家或雕刻師的
5.5 評審委員類包括來自該該屆郵展應聘之評審委員的展品。
5.6 其他非競賽性類別包括來自集郵家的具有特殊集郵趣味性的展品,以及
5.7 來自協會的具有特殊集郵趣味性的展品
5.8 競賽性類別
——FIP錦標賽類(僅設於FIP綜合世界郵展,參見以下第6條第1款);
——傳統集郵類;
——郵政歷史類;
——郵政用品類;
——航空集郵類;
——專題集郵類;
——極限集郵類;
——青少年集郵類;
——印花類;
——航天集郵類;
任何一部具有特殊集郵趣味性的展品,如果它不能恰當地使用任何上列郵展類別的專用規則(SREV)來評定,則可根據集郵展覽評審委員會主席團任命一個特別小組對其進行評審。
5.9 促進集郵和郵票與印花(原文為stamp—譯者注)收集的任何類別。
第6條 郵展的規模
6.1 FIP綜合世界郵展應具有至少2500平方米,最多45000平方米的展框總面積,供各競賽性郵展類別使用。如有例外,須經FIP理事會批准。所謂1平方米應指一框而言,它要能放得下16個貼片。
6.2 FIP專題世界郵展和FIP國際郵展應具有1000平方米至2500平方米的展框總面積,供各競賽性郵展類別使用。如有例外,須經FIP理事會批准。
6.3 參加錦標賽的每部展品都應該配給獲過85分或更高分展品的相同數量的展框。錦標賽展品不可以申請更低的展框配額。
6.4 在所有其他的競賽性類別中(青少年集郵類和集郵文獻類除外),所有被接受的已獲過直到84分的展品都統一配給5平方米,包括第一次參展的展品。同樣,所有被接受的、在FIP郵展上已獲過85分或更高分的展品都統一配給8平方米。
6.5 在具有洲級協會資格的郵展上(參見第10條第10款)已獲過85分或更高分的首次參展展品,應該與在FIP郵展上已獲過85分或更高分資格的那些展品,得到相同數量的展框。
6.6 在一屆郵展上取得更多數量展框資格的展品,如果參展者申請,將對下一個日曆年內的所有郵展都允許增加展框。一旦獲准,參展者不可以再申請一個更低的展框配額。
6.7 郵展組織者決定把現有的展框面積分配給各個郵展類別。如果包含了青少年集郵類,那麼在足夠使用的前提下必須分配到不少於現有展框面積的5%。
6.8 每次FIP世界郵展或國際郵展上,首次參加競賽的展品應占至少20%。
6.9 集郵文獻類,應設有專門的閲覽區供參觀者閲覽展品。
第7條 展品的評定
7.1 FIP錦標賽以及其他競賽性類別的展品(第5條第7款)將根據在所有FIP郵展上(第2條)的統一原則進行評定。這些原則均記錄在FIP集郵展覽評審總規則(GREV)和競賽性類別的展品評審專用規則(SREV)之中。
第8條 獎項與祝賀
8.1 非競賽性類別:
非競賽的參展者應該獲得郵展組織者的適當表彰。
8.2 FIP錦標賽類:
該展品類別僅設一個榮譽大獎,為具有一定價值的名貴工藝品。參加錦標賽類的展品如未獲榮譽大獎,郵展組織者應發給一件名貴工藝品。
8.3 其他競賽性類別:
A 在綜合性世界郵展上
——國際大獎
——國家大獎
B 在專項世界郵展上
郵展大獎
C 在國際郵展上
郵展大獎
——大獎均為名貴的工藝品;
——作為頒發國家大獎的競賽性類別之詳細規定應包括在郵展特別規則(IREX)之中。參加所有其他競賽性類別展出的展品均有資格獲得國際大獎;
——任何展品只能獲得同一大獎一次;
8.4 在競賽性類別中,評審委員會可以頒發以下獎項:
——大金牌
——金牌
——大鍍金牌(銀鍍金)
——鍍金牌(銀鍍金)
——大銀牌
——銀牌
——鍍銀牌/大銅牌
——銅牌
青少年集郵類的獎牌最高發至大鍍金牌。
所有獎牌連同其郵展證書一起頒發。
8.5 對於在集郵研究方面成績卓著或有創造性的展品,評審委員會除向其頒發獎牌外,還可以向其表示FIP的祝賀。一部展品如果不更新研究成果,不能再次榮獲祝賀。
應由評審委員會來頒佈祝賀並以來自FIP理事會的獎狀加以確認。
除大獎外(第8條第3款),郵展組織者還可以設立特別獎,由評審委員會支配。作為對突出的集郵成績或精彩素材的獎賞,在完全由評審委員會自由處理下向獲至少85分的展品(除青少年展品至少75分外)頒發這些特別獎。特別獎不構成獎牌系列的中間級別。
這些特別獎無條件地全權由評審委員會支配。
第二章 參加FIP贊助或譽助郵展的條件
第9條 參加錦標賽類的合格條件
9.1 參加FIP錦標賽只限於在以前10年期間在任何3個隔開的年份內的FIP世界郵展上已獲得95或更高分的展品。
9.2 一個大獎就認作是一部合格的展品,而且對這枚最好。
參考資料
  • 1.    楊廣文.交通大辭典: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