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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關愛協會

鎖定
國際關愛協會(ICA)是以“立足國際,服務公益”為工作方針,由有志於為社會、為企業和公益組織服務的個人和團體組成的國際服務機構。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本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國際相關法律法規,並授權各地服務機構開展工作,是“世界關愛日”的首個倡議單位。
中文名
國際關愛協會
外文名
ICA
工作方針
立足國際,服務公益
榮    譽
世界關愛日”的首個倡議單位。

國際關愛協會主要職責

(一)幫助各國公益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工作,重點是在華的各類公關活動,並有效的為具體項目的實施提供專業服務。
(二)組織企業發展戰略方面的專家、學者,不定期的召開企業發展戰略的交流、探討和研究活動,幫助企業走出困境,塑造企業的正面形象和品牌。
(三)為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各類企業、組織、產品以及文化提供宣傳平台,並廣泛聯繫各國政府和民間力量為環保人士提供幫助。
(四)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衞生等其它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五)交流與合作。總結交流經驗,展示工作成就;加強同各國上流階層的聯繫與合作,促進關愛事業的發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各國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六)發起並組織每年一度的“世界關愛論壇”,並負責審核和檢查各國的申辦和組織情況,定期向協會成員單位反饋舉辦的具體情況。 [1] 

國際關愛協會建設宗旨

本協會的宗旨:以專業的服務精神,為社會各個階層提供有創造性的高水準服務。專注於慈善公益的文化研究、企業發展戰略和環境保護等領域,把發展關愛事業作為協會的終身使命。

國際關愛協會業務範圍

(一)協助紅十字會籌集善款。協助國際以及中國紅十字會建立、籌集和管理慈善資金;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和國內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社會組織的善款;接受港澳台、國際友人及有關組織的善款及物資的捐贈;在國際範圍內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弱勢羣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本協會接受的所有善款全部直接轉交給紅十字會,不做任何截留。
(二)協助有關政府部門賑災救助。受有關部門委託,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境內外通過本協會捐贈的賑災款物;儲運、發放救災物資;撫慰救災勇士。
(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救助活動,扶助弱勢羣體,開展扶貧救濟、撫卹工作。
(四)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衞生等其它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交流與合作。總結交流經驗,展示工作成就;加強同國內外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促進國際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加強與國內外各公益機構的往來;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國際關愛協會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莊炎林 原全國僑聯主席
會長:史雲山 原交通部副部長
秘書長:陳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副秘書長(兼任)
副秘書長:高飛
比利時項目官員:李御涵
意大利項目官員:嚴斌
台灣項目官員:李玉環
低碳研究中心:苗青山
國內項目官員: 陳世界 孟潤芝
旅遊業分會主任:李浩菲 [2] 

國際關愛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國際關愛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熱心公益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會組織志願參加的國際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的資格。本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香港特區政府相關法律法規,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關愛社會弱勢羣體,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羣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
第四條 本協會秘書處的辦公場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蘭德華庭8號樓。
第二章
第五條 本協會堅持“弘揚公益慈善文化,關愛社會弱勢羣體”的工作方針。
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協助紅十字會籌集善款。協助國際以及中國紅十字會建立、籌集和管理慈善資金;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和國內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社會組織的善款;接受港澳台、國際友人及有關組織的善款及物資的捐贈;在國際範圍內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弱勢羣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本協會接受的所有善款全部直接轉交給紅十字會,不做任何截留。
(二)協助有關政府部門賑災救助。受有關部門委託,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境內外通過本協會捐贈的賑災款物;儲運、發放救災物資;撫慰救災勇士。
(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救助活動,扶助弱勢羣體,開展扶貧救濟、撫卹工作。
(四)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衞生等其它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交流與合作。總結交流經驗,展示工作成就;加強同國內外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促進國際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加強與國內外各公益機構的往來;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第三章
第六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熱心公益慈善事業,對公益慈善事業有一定的貢獻。
(三)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履行會員的義務;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的終止事宜;
(五)聘請協會名譽會長;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協會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等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開展慈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和決定本協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需繼續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縣民政局批准同意。
本協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五年,可連聘連任。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聘連任。(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縣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四)協助會長以及副會長的日常工作。
(五)檢查並監督秘書長以及副秘書長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其它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收取額度收取會員會費。
(一)會費。個人會員500元,一次性交五年免一年;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會員1500元,一次性交五年免一年;企業會員年會費3000元,一次性交五年免一年。國際會員年會費10000元,一次性交五年免一年;榮譽會長及孤老殘及其他弱勢羣體等個人會員可以免交。
(二)捐贈;
(三)社會募集;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經費用途:
(一)用於從事各項公益慈善事業性助困項目,資助公益設施的興建和更新改造,開展各種類型的公益性社會救助活動;幫助社會孤老殘幼貧等困難者;
(二)獎勵公益慈善事業的重大貢獻者;
(三)按照捐贈者意願實施的公益慈善項目;
(四)在總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作為管理費,用於本會日常費用和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章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0年10月1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2010年10月1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