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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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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ISPS)2002年12月在倫敦召開的國際海事組織海上保安外交大會通過。2004年7月1日生效。
中文名
《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
外文名
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ISPS
通過時間
2002年12月
生效時間
2004年7月1日

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規則規定

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
從事國際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油船、化學品液貨船、氣體運輸船、散貨船和高速貨船等船舶應當符合公約的下述要求:
(1) 所有300總噸及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安裝自動識別系統(AIS);
(2)所有100總噸以上的客船以及300總噸以上的貨船,應在船體和內部艙壁上標記船舶永久識別號;(3)所有300總噸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均需配備記錄船舶歷史的《連續概要記錄》。
(4)所有500總噸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均需配備船上保安警報系統。
(5)所有公約適用的國際航行船舶,在船上應備有經批准的《船舶保安計劃》。
(6)所有公約透用的國際航行船舶,要求經保安審核並取得《國際船舶保安證書》。
按照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將對國際航行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規定進行檢查,對有明確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的,將採取檢查、延誤、滯留、限制船舶操作、拒絕船舶進入港口、將船舶驅逐出港、要求船舶開往指定位置等強制措施。
經營國際航線的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管理人,應當按照《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和ISPS規則的有關規定,編制國際航行船舶的保安計劃,指定並培訓公司保安員及船舶保安員,為所屬國際航行船舶配備規定的設備、文件和標識,申請船舶保安評估。
中國已接受該公約。

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規則內容

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
主要內容及實施
《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 簡稱ISPS Code或ISPS規則)包括A、B兩個部分,其中A部分是強制性的要求,B部分是對A部分要求的實施提供指導,其內容相互對應。ISPS Code 的主要內容有三個方面,即對締約國政府的要求、對公司和船舶的要求和對港口設施的要求。
l、對締約國政府的要求
包括批准《船舶保安計劃》及其後的修改;審核船舶是否符合第XI一2章和ISPS Code部分的規定,並向船舶簽發《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為船舶規定保安等級並向船舶通報有關保安信息;規定船舶何時應要求籤署《保安聲明》;向國際海事組織通報公約和ISPS Code要求的保安信息。
締約國政府要為船舶和港口設施規定保安等級,ISPS Code規定了3個國際通用的保安等級。保安等級l為普通狀態,船舶和港口設施通常要在這個等級上運作;保安等級2為加強狀態,此等級適用於保安事件風險加大的情況;保安等級3為一段時間內的特殊狀態,適用於有發生保安事件的可能性或出現迫在眉睫的保安威脅時。
2、對公司和船舶的要求
船公司要為公司指定一名或數名公司保安員,為每艘船舶指定一名保安員。公司保安員的職責是確保船舶開展保安評估、制定《船舶保安計劃》。船舶保安員主要負責船舶日常營運的保安工作。
《船舶保安計劃》是指為確保採取旨在保護港口設施和船上人員、貨物、船舶物料、以及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脅的措施而制定的計劃。《船舶保安計劃》應能保證船舶通常保持在保安等級l上營運,在接到指令時,能夠採取額外的或加強的保安措施而升級到保安2,並在保安等級3時對可能接到的保安指令作出反應。公司和船舶保安員應監督船舶保安計劃持續有效,開展獨立的內部審核。《船舶保安計劃》的任何修改,必須報經主管機關批准。
ISPS Code規定船舶須持有《國際船舶保安證書》,還規定了公司保安員和船舶保安員以及其他負有保安職責的船上和岸上人員的知識培訓、演練和演習的要求。
3、對港口設施的要求
無論是船舶還是港口設施,需要採取的保安措施包括人員進入船舶或港口設施、船上或港口設施內的限制區域,貨物裝卸、船舶物料交付、非隨身攜帶行李的裝卸,以及監控船舶和港口設施的保安。
各締約國政府須確保對港口設施開展港口設施保安評估並加以審查和批准。港口設施保安評估有三個要素。首先,它們必須確定並評價對港口設施來説重要的財產和基礎設施,以及一些區域和結構,這些區域和結構,如果被破壞的話,將造成重大的生命損失或對港口設施的經濟和環境造成重大損失。第二,評估必須確定對關鍵財產和基礎設施的實際威脅,以便為保安措施排定優先次序。最後,評估必須通過確定物理保安措施、結構完整性、保護系統、程序方針、通信系統、運輸基礎設施設備、和其他在港口設施內可能會成為攻擊目標的方面的弱點,解決港口設施的薄弱環節。上述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將用於確定哪些港口設施需要指定港口設施保安員和制訂港口設施保安計劃。
《港口設施保安計劃》應指出港口應採取的操作性和物理保安措施以確保其在保安等級l的水平營運。該計劃還應指出為了升級到保安等級2港口設施所能採取的額外或加強保安措施。另外,計劃中還應指明港口設施可以進行的可能準備工作,以使其能夠對在保安等級3時為應對保安事件或威脅可能發出的指令作出迅速反應。
港口設施保安員應執行經批准的計劃的規定,並監控計劃的持續有效性和相關性,包括對計劃的執行情況開展獨立的內部審核。他仍應接受適當的培訓並定期進行演練和演習。締約國政府或其指定當局可以測試計劃的有效性,對涉及某港口設施的港口設施保安評估還應予以定期審查。
4、船公司應着手進行的工作
首先,要對船舶保安狀況進行評估。
其二,要指定公司保安員和船舶保安員,明確他們的職責。
第三,制定船舶保安措施和有關程序,包括
(1)為確保船舶採取保護船上人員、貨物、船舶物料,以及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脅的措施程序;
(2)3個保安等級時作出反應的程序;
(3)保安活動審核程序;
(4)保安計劃有關的培訓、演練和演習等的程序。
另外,要對船舶配備自動報警系統作出計劃,並按時間表逐條船安裝。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