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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標組織公約

鎖定
《國際航標組織公約》草案於2017年12月31日在首屆外交大會上進行多邊談判,最終於2020年2月28日獲得通過,50個國家簽署了“最終法案”。簽署儀式於2021年1月27日在巴黎舉行,這標誌着國際航標協會(IALA)從非政府間組織(NGO)向政府間組織(IGO)轉制邁出重要一步,也標誌着該公約正式向其他國家開放供簽署。 [4] 
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加入《國際航標組織公約》的決定。 [1] 
中文名
國際航標組織公約
通過時間
2020年2月28日
簽署時間
2021年1月27日

國際航標組織公約發展歷史

2017年12月31日,《國際航標組織公約》草案在首屆外交大會上進行多邊談判,最終於2020年2月28日獲得通過,50個國家簽署了“最終法案”(Final Act)。法國作為該公約的條約保存國和IALA的東道國,率先在巴黎儀式上籤署公約。 [4] 
2021年1月27日,法國海洋事務部長Annick Girardin女士簽署了《國際航標組織公約》,啓動了《公約》批准進程。 [2] 
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加入《國際航標組織公約》的決定。 [1] 

國際航標組織公約公約內容

國際航標組織公約
(中文本)
序  言
本公約締約國,
憶及國際燈塔協會於1957年7月1日成立,並於1998年更名為國際航標協會;
認識到國際航標協會為了實現安全、經濟和高效的船舶運輸,造福海事業界和保護環境,在改善和持續協調海上助航系統方面發揮的作用;
考慮到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經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相關條款;
進一步考慮到為造福海事業界和保護環境,國際組織能更有效地完成海上助航系統的發展、改善和協調事務;
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成立
一、國際航標組織(以下稱本組織)作為政府間國際性組織,依據國際法成立。
二、本組織為諮詢性、技術性組織。
三、除非大會另有決定,本組織總部設在法國。
四、本組織的運作在《一般規則》中有詳細規定,《一般規則》從屬於本公約條款,但不構成本公約組成部分。若本公約內容與《一般規則》或其他關於本組織治理的基礎文書出現衝突,須以本公約為準。
第二條 定義
就本公約而言:
(一)海上助航系統係指一種在船舶外部的裝置、系統或服務,其設計或運行的目的在於增強船舶和船舶交通的安全、高效航行。就本組織而言,海上助航系統還包含船舶交通服務系統。
(二)成員國係指已同意受本公約約束且本公約已對其生效的國家。
(三)聯繫會員係指成員國對其國際關係負有責任且已為其申請會員資格並獲大會批准的某一個或某一組領地,以及依據本公約附則第五條不是本組織成員國的國際航標協會的國家會員。
(四)附屬會員係指已申請附屬會員資格並獲得理事會批准的海上助航設備的生產商或銷售商、依據合同提供海上助航服務或技術諮詢的組織以及與海上助航相關的任何其他組織或科研機構。
第三條 目的和目標
本組織的目的是彙集負責海上助航系統相關管理、提供、維護或運行的政府和組織,以促進實現以下目標:
(一)通過改善和協調全球範圍內的海上助航系統,促進船舶安全高效航行,造福海事業界和保護海洋環境;
(二)促進海上助航系統相關專業知識及科學技術發展和轉讓方面的技術合作與能力建設;
(三)鼓勵並推動在海上助航系統相關事項中普遍採用最高可行標準;以及
(四)促進有關本組織當前審議事項的信息交換。
第四條 職能
為實現第三條所述目的和目標,本組織須賦予職能如下:
(一)制定併發布非強制性標準、建議、指南、手冊及其他適當文書;
(二)針對本組織成員國、聯繫會員或附屬會員,及聯合國機構或聯合國專門機構或任何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提交的標準、建議、指南、手冊及其他適當文書進行審議並提出建議;
(三)提供諮詢及信息交換機制,尤其是關於成員國、聯繫會員及附屬會員的最新情況和活動信息;
(四)開展國際合作,增進成員國、聯繫會員及附屬會員之間的工作關係和協助;
(五)在技術、組織、培訓等方面,加強對需要海上助航系統相關幫助的政府、服務機構或其他組織的援助;
(六)組織大會、研討會、專家研討會、專題研討會及其他活動;以及
(七)與相關國際組織和其他組織聯絡合作,酌情提供專業建議。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本組織由成員國、聯繫會員和附屬會員組成。
二、任何對某一個領地或某一組領地的國際關係負有責任的成員國,都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秘書長,為其領地申請聯繫會員資格。
三、理事會可要求,或者成員國可申請,由附屬會員資格申請者的業務開展地、主要營業地、辦公註冊地所在的成員國(或多個成員國)對該附屬會員申請進行審查。理事會在決定附屬會員資格時,須考慮提出請求和參與審查的成員國意見。
第六條 機構
一、本組織由以下機構組成:
(一)大會;
(二)理事會;
(三)委員會和為本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支持的下設機構;和
(四)秘書處。
二、本組織設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由主席,或者在主席缺席的情況下由副主席,主持大會和理事會。
三、《一般規則》和《財務條例》詳細規定適用於各個機構的《議事規則》,並管理本組織的日常運行。
第七條 大會
一、大會是本組織的主要決策機構,除非本公約另有規定,擁有本組織的所有權力。
二、大會僅由成員國組成。聯繫會員和附屬會員可列席。
三、每個成員國須指定一名代表作為其在大會的首席代表。
四、大會每三年定期舉行一次例會。
五、當三分之一的成員國通知秘書長要求舉行會議,或者理事會認為必要時,須在發出通知90天后召開大會特別會議。
六、大會會議的法定人數須為成員國的多數。
七、大會須:
(一)根據《一般規則》,從成員國中選舉產生主席和副主席;
(二)決定本組織的總體政策和戰略願景;
(三)審議並批准本組織的《一般規則》和《財務條例》;
(四)根據第八條,從理事會主席國或副主席國以外的成員國當中選舉產生理事會;
(五)根據《一般規則》,從成員國公民中選舉產生秘書長;
(六)設立和終止各委員會和下設機構,審核並批准其職權範圍;
(七)審核並批准本組織的財務安排,包括今後三年的預算綱要、成員國會費以及聯繫會員和附屬會員應繳納的費用;
(八)審議任何成員國、理事會或秘書長向大會提交的報告和提議;
(九)批准標準;
(十)決定聯繫會員資格;
(十一)應一個或多個成員國的要求,裁定附屬會員資格;
(十二)就本組織目的和目標範圍內事項向成員國、聯繫會員和附屬會員提出建議;
(十三)批准與各國和國際組織間締結的正式協定;並
(十四)決定本組織目的和目標範圍內的任何其他事項。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組織的執行機構,負責指導本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理事會由主席、副主席和其他23個成員國組成。
三、根據《一般規則》,理事會成員在每屆大會例會上以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原則上,理事會成員應來自全球不同地區,以期實現全球範圍的代表性。
四、在理事會中,成員國的代表最好來自該國負責海上助航系統管理、提供、維護或運行的主管當局。
五、理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17名理事會成員,且其中至少一名必須是理事會主席或副主席。
六、理事會每年須召開至少一次會議。
七、非理事會成員的其他成員國可參加理事會會議,但無投票權。
八、理事會須:
(一)行使大會授予的職責;
(二)在大會決定的總體政策、戰略願景和預算綱要範圍內,協調本組織的活動;
(三)審核並批准財務報告,特別是年度預算;
(四)決定附屬會員資格;
(五)召集召開大會;
(六)向大會報告本組織的工作;
(七)根據《一般規則》審核各方提交的文件;
(八)將所有需要大會決定的事項提交大會審議;
(九)批准建議、指南、手冊和其他適當文書;
(十)批准向其他組織提交的文件;
(十一)任命委員會和下設機構的主席和副主席,審核並批准其工作計劃;
(十二)根據《一般規則》決定本組織召開會議和研討會的地點和時間;和
(十三)批准《員工條例》。
九、理事會成員在通知主席和秘書長後,可邀請附屬會員作為技術顧問參加理事會會議,向會議提供運行和技術事項的諮詢和支持。
第九條 委員會及下設機構
一、委員會及下設機構須支持本組織的目的和目標。
二、委員會須:
(一)起草並審議工作計劃中確定的標準、建議、指南、手冊和其他適當文書;
(二)密切關注海上助航系統領域的發展情況;
(三)促進成員國、聯繫會員和附屬會員之間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交流;
(四)執行理事會決定的任何其他任務。
第十條 秘書處
一、本組織的常設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在批准的預算框架內開展本組織工作所需的人員組成。
二、秘書長任期為3年。秘書長可連選連任,當選後最多可再連任兩屆,每屆任期3年。
三、秘書長負責本組織的日常管理,但須服從大會或理事會的指導。
四、根據第七條第七款第十三項,秘書長依據大會的批准負責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締結協定。
五、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根據《員工條例》相應條款任命,並履行秘書長指定的工作職責。
六、秘書處須:
(一)保存有效開展本組織工作所需的所有記錄,並起草、收集和流轉任何可能需要的文件;
(二)根據《一般規則》在理事會的指導下管理本組織的財務工作;
(三)準備財務安排和財務報告;
(四)向成員國、聯繫會員、附屬會員和其他組織隨時通報本組織的活動情況;
(五)組織和支持大會、理事會、委員會和下設機構的會議;
(六)組織和支持理事會批准的會議和研討會;
(七)組織和支持各類研討會、專題研討會和其他活動;
(八)執行本公約、《一般規則》、大會或理事會指派的其他任務。
七、秘書長和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不得尋求或接受本組織以外的任何政府或其他來源的指令。秘書長和工作人員作為僅對本組織負責的國際官員,須避免任何可能影響其職責的行為。各成員國承諾尊重秘書長和工作人員職責的國際性,不得設法影響其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投票
一、大會和理事會須盡一切努力在成員國之間以協商一致方式形成決定。
二、如果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以協商一致的方式形成決定,則應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以出席會議成員國的三分之二多數形成決定。
三、只有成員國具有投票權。除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的情況外,每個成員國僅有一票表決權。
四、按照《一般規則》,理事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的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出席並投票的成員國的簡單多數通過。
五、按照《一般規則》,理事會的選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出席並投票的成員國的票數產生。
第十二條 語言
本組織的官方語言為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
第十三條 財務
一、本組織運作的支出由下列財政來源支付:
(一)成員國會費;
(二)聯繫會員和附屬會員繳納的費用;
(三)經秘書長建議由理事會批准的捐贈、遺贈、贈款、禮品和其他來源。
二、各成員國應繳納會費,各聯繫會員和附屬會員須每年向本組織繳納根據第七條第七款第七項所確定的費用。各成員國的會費比率相同。
三、成員國會費和聯繫會員及附屬會員費用應根據《財務條例》按期支付。
四、根據《財務條例》,除非大會對本條款予以免除,拖欠會費達兩年的成員國,在秘書長髮出書面通知後,將被取消投票權和當選理事會成員的權利,直至納清拖欠會費為止。
五、在理事會批准本組織的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後,這些報告應在年度報告中分發給所有成員國、聯繫會員和附屬會員。
第十四條 法人資格、特權和豁免
一、本組織具有國際法人資格,並具有以下能力:
(一)與政府、組織和其他機構訂立合同和協議;
(二)取得和處置不動產和動產;
(三)提起訴訟。
二、本組織在其每一個成員國領土內,在與有關成員國締結協定所規定的範圍內,享有行使其職能和實現其目的和目標所必需的特權和豁免。
三、任何成員國、聯繫會員或附屬會員均不因其在本組織中的地位或是本組織的一員,而對本組織的行為、不作為或義務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修正
一、任何成員國均可以書面形式向秘書長提議對本公約進行修正。
二、秘書長應至少在大會審議所提議的公約修正案之前6個月,將提議的修正案以官方語言分發至各成員國。
三、所提議的公約修正案將由大會投票通過。
四、秘書長鬚將根據本條第三款通過的任何修正案發至保存國。後者須將修正案的通過告知所有成員國。
五、保存國收到三分之二成員國接受修正案的書面通知6個月後,該修正案對所有成員國生效,除非成員國在該修正案生效前,已通知保存國該修正案僅在其另行發出接受通知後對其生效。
六、即使存在本條第五款所述情況,大會仍可協商一致決定在保存國收到三分之二成員國接受修正案的書面通知6個月後,該修正案對所有成員國生效。如果在此6個月期間,成員國因該修正案發出退出本組織的通知,儘管有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其退出將於該修正案生效之日起生效。
七、保存國須將修正案的生效告知成員國和秘書長,並明確該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第十六條 保留
本公約不接受任何保留。
第十七條 解釋與爭端
成員國應盡一切努力避免有關本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並盡最大努力以和平方式解決任何爭端,例如通過爭端各方之間的磋商和談判以及爭端各方商定的其他解決方式。
第十八條 簽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一、本公約自2021年1月27日起向聯合國成員國開放簽署,並持續至2022年1月26日。
二、本公約有待簽署國批准、接受或核准。
三、本公約自結束簽署之日起第二天,向所有尚未簽署本公約的聯合國成員國開放,供其加入。
四、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須交存保存國,且保存國須通知已交存此類文書的所有成員國以及秘書長。
第十九條 保存國
法國作為本公約的保存國。本公約由保存國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進行登記。
第二十條 生效
一、本公約將在第30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後第90天生效。
二、對於在本公約生效後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將在其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後第30天生效。
三、附則中規定了本公約生效後適用的過渡期安排。
第二十一條 退出
一、任何成員國均可退出本公約,但須提前至少12個月書面通知保存國,保存國須立即將該通知通告各成員國和秘書長。
二、退出通知可在本公約生效之日起6個月期滿後的任何時間遞交。
三、退出將在退出通知遞交次年的12月31日生效。
第二十二條 終止
一、本公約可由大會通過投票終止,投票須提前至少6個月通知。
二、作出上述決定之日的12個月後為公約終止日期;在此期間,理事會將根據《一般規則》負責本組織的解散。
下列簽署人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簽署本公約,以昭信守。
本公約於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訂於巴黎,正本一份,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寫成,每種文本同等作準,正本交由保存國歸檔保存。保存國須將核正無誤的副本送交所有簽署或加入的政府和本組織秘書長。
附則
過渡期安排
2014年5月25日至31日,在拉科魯尼亞召開的第12屆大會上,國際航標協會通過決議,申明轉製為“國際組織”最有利於更有效地實現其目標,並決定應採取批准通過國際公約的方式儘快實現向這一身份的轉換。
因此,對《國際航標協會章程》第十三條進行了修訂,以促成該協會的終止及其資產向本組織的轉移。
過渡期安排的目的是確保國際社會持續發展、改善和協調海上助航系統,並推動國際航標協會向本組織轉變。
一、本公約生效後,國際航標協會的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將受邀轉為本組織的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並照此運行,直至根據本公約召開第一屆大會選舉出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這一階段不得超過6個月。
二、國際航標協會下設各委員會將保持運行,直至根據本公約成立新的委員會。
三、國際航標協會秘書處將受邀作為本組織秘書處並履行相關職責,直至本組織秘書處成立。國際航標協會秘書長將擔任本組織秘書長,直至大會根據本公約選舉出本組織秘書長。
四、本組織將依據已作必要修正的國際航標協會《一般規則》行事,直至本組織《一般規則》通過。
五、所有國際航標協會的國家會員,如其所屬國未成為本組織成員國,經其正式申請,應自本公約生效之日起成為本組織聯繫會員,期限最長為10年,除非大會決定延長這一期限。
六、若根據第五條具有聯繫會員資格的前國家會員所屬國成為本組織成員國,則其聯繫會員資格自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起終止。
七、所有及時繳納會費的國際航標協會聯繫會員和工業會員可經正式申請成為本組織的附屬會員。
八、國際航標協會的權利、利益、資產和債務將根據法國法律向本組織轉移。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