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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禮讓説

鎖定
國際禮讓説,是指以國際禮讓為適用外國法依據的國際私法學説。法則區別説發展到17世紀,在荷蘭形成了屬地主義傾向很強的荷蘭學派。該學派特別強調主權原則,因而特別強調法律的屬地性,認為無論“物法”、“人法”、“混合法”,都是屬地的,只有在制定它們的主權者領域內有效;外國法並不當然具有域外效力,只有得到內國的承認才發生域外效力;適用外國法不是基於法律本身有什麼域外效力,而純粹是出於國家禮讓來考慮的;每個國家應依據自己的裁量,在一定的條件去承認外國法的域外效力,這個條件就是不得與國內的利益相牴觸。 [1] 
中文名
國際禮讓説
外文名
Comitas Gentium
地    區
荷蘭
屬    性
國際私法學説
出現時間
17世紀

目錄

國際禮讓説背景介紹

17世紀初,荷蘭資產階級革命獲得成功,建立了資產階級共和國,但這個國家仍處於封建專制國家的包圍中。荷蘭既要捍衞自己的政治獨立,又要大力發展海外貿易,希望根據荷蘭法律所取得的權利在其他封建國家也能得到承認。 [2] 
另一方面,當時,法國學者博丹發表了《論共和》,被譽為“國際公法之父”的荷蘭學者格老秀斯又發表了《戰爭與和平法》,後者提出了“國家主權”這個現代國際公法上的基本概念。在上述歷史條件下,建立在國家主權觀念之上的荷蘭“法則區別説”——國際禮讓説也就應運而生了。 [2] 

國際禮讓説內容

國際禮讓説的代表人為優利克·胡伯(Ulrik Huber,1636.3.13 - 1694.11.8),他的主要觀點有“胡伯三原則”(又稱“禮讓三原則” [3]  ):
1、任何主權者的法律必須在其境內行使,且必須約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則無效。
2、凡居住在其境內的,包括常住的與臨時居住的人,都可視為該主權者的臣民。
3、如果每一國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國的領域內實施,根據禮讓,行使主權權利者也應讓它們在內國境內保持其效力,只要這樣做不損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權利或利益。
胡伯的上述學説中的第三項指明瞭適用外國法的依據和條件,由此確立了“國際禮讓説”。這一學説首次表明國際私法的國內法性質,即解決法律衝突可以適用外國法,但內國是出於禮讓和自身的考慮才承認外國法的域外效力的,同時還要求外國法不能損害本國主權及其臣民的利益。荷蘭學派的觀點實際上包含了現代國際司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否承認外國法的域外效力、是否適用外國法,完全取決於各國主權的考慮。外國法只有在內國獲得承認時,才能在內國發生效力。 [2]  但另一方面,荷蘭學派也並不認為國家可以不顧國家禮讓而一概拒絕賦予外國法以域內效力。 [2]  [4] 
17世紀荷蘭的“法則區別説”後來發展為英美國際私法的基石,為英美法在國際領域的適用奠定基礎,成為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美國學者斯托雷接受了荷蘭學派的禮讓説,而英國學者戴西則接受了主權觀念,引申出保護既得權的思想。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