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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峽

鎖定
國際海峽(International Straits),一般是指經常用於國際航行構成國際航道的海峽。
中文名
國際海峽
外文名
International Straits
定    義
用於國際航行構成國際航道的海峽

國際海峽定義

海峽是兩塊陸地之間、兩端連接海洋的天然狹窄水道。世界上這類地理意義的海峽有數千個,從不同的標準可予以不同的分類。法律上的海峽是指“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這種海峽在理論上也稱為國際海峽。
由於越來越多的國家將其領海寬度擴展至12海里,許多過去曾被認為是世界主要貿易航線一部分的海峽將處於沿岸國的領海範圍之內。據統計,世界上這種海峽有116個,其中有30多個被認為是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按照《聯合國海洋公約》的有關條款,“國際海峽”的概念可以定義為,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個部分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一部分或外國領海之間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或其通過已全部或部分地為長期存在、現行有效的專門國際條約規定的海峽。依其適用的通過制度,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可分為:適用過境通行制度的海峽、使用無害通過制度的海峽以及適用專門條約制度的海峽。 [1] 
按照《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在國際海峽,所有船舶和航空器、包括軍艦以及運載核武器的船舶(一般不能斷言其航行是無害的)都享有通過性航行權(right of transit passage)。這裏所説的通過性航行,指僅以迅速而不間斷的通過為目的的航行。這裏所説的通過性航行權,是指海峽兩岸的國家或地區有義務不得妨礙或者阻止通過性航行。可以説,在通過性航行制度成立之後,發達國家提出的關於國際海峽應具有與公海同樣的航行自由和飛越自由的主張基本上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承認。台灣海峽的兩端沒有一端是領海,台灣島的外側也不能具備同樣方便的可替代性航線,而且台灣海峽本身又正在用於(which are used for)國際航行,因此按照對中國有效的《海洋法公約》,在台灣海峽不能適用傳統的無害通航制度,而只能適用新的通過性通航的制度。
根據《海洋法公約》定義,國際海峽是夾在公海與公海等之間的領海中,用於國際航行的重要海峽。通過時被賦予的“過境通行權”與領海內的“無害通過權”相比,活動的自由度更高。 [2] 

國際海峽法律地位

(1)海峽沿岸國對這種水域及其上空,海牀和底土行使其主權或管轄權;
(2)沿岸國的主權或管轄權的行使受海洋法和其他國際法規則的限制;
(3)非沿岸過境通過權不影響沿岸國對用於國際航行海峽的主權和管轄權;
(4)通過制度不應在其他方面影響構成這種海峽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國際海峽通過制度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過境通行指專為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部分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一部分之間的海峽繼續不停和迅速過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飛越自由。過境通過適用於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個部分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一部分之間的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
在適用過境通行的海峽中,所有船舶和飛機均享有不受阻礙地過境的權利。但過境者也承擔義務,如毫不遲延地通過或飛越海峽,不對海峽沿岸國的主權,領土政治獨立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過境通過的飛機應遵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制定的適用於民用飛機的《航空規則》等。
過境通行制度
過境通行制度所適用的海峽比較多,也是通常所説的用於同際航行海峽的通行制度。這種制度由《聯合國海作法公約》中加以專門規定。主要內容包括:所有國家的船舶和飛機在公海和專屬經濟區一部分和公海及專屬經濟區另一部分之間的國際航行海峽中,都享有過境通行的權利。過境通行是專為連續不停和迅速通過目的而進行的自由航行和飛越,也包括以合法地由海峽沿岸國駛入駛出為目的的通過。過境通行應毫不遲疑地迅速通過;不對海峽沿岸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的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難而有必要外,不從事其繼續不停和迅速過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帶發生的活動以外的任何活動;遵守本部分的其他有關規定。 [3] 
公海自由通過制度
適用公海自由通過的海峽是在該海峽中有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航道。
無害通過制度
適用無害通過的國際航行海峽,是由一國的大陸和該國的島嶼構成的海峽,且該島向海一面的海域有一條在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方便的穿過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航道。
特別協定製度
特別協定製度是指某些海峽的通過制度是由專門針對該海峽締結的國際公約規定的。如黑海海峽、麥哲倫海峽等就分別適用各自專門條約所規定的制度。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