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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域

鎖定
又稱國際海域,各沿海國管轄範圍以外的廣大海洋。
中文名
國際海域
定    義
海域
法律法規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規定方
聯合國
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六十八條指出:公海部分的規定適用於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羣島國的羣島水域內的全部海域。國際海底區域是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根據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的原則,上述《公約》規定了對沿海國和內陸國一律適用的6種自由:①航行自由;②飛越自由;③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④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⑤捕魚自由;⑥科學研究自由。但③與④如涉及到大陸架時,須經沿海國同意。⑤應受關於海洋生物資源的管理和養護的規定限制。⑥除涉及到在大陸架上進行海洋科學研究,須事先取得沿海國的同意並承擔對沿海國遵守一定條件的義務外,還“必項適當顧及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適當顧及依照《公約》規定的同‘區域’內的活動有關的權利”,並遵循關於海洋科學研究應用於和平目的、使用適當科學方法和工具、不應對海洋其他正當用途有不當干擾,遵守依照《公約》制定的一切規章、不應提出對海洋環境任何部分或其資源的任何權利與主張、不應對已確定的國際航路構成障礙以及在違反《公約》的情況下應承擔責任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