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國際海事委員會海運單統一規則

鎖定
國際海事委員會海運單統一規則,是指國際海事委員會於20世紀90年代制定的關於海運單方面的示範法。適用於非由提單等類似物權憑證所涵蓋的運輸合同,共8條,由合同當事人自願採用。規則規定訂立運輸合同的託運人不僅僅代表自己而且應保證其有權作為收貨人的代理人訂約。 [1] 
中文名
國際海事委員會海運單統一規則
釋    義
指國際海事委員會於20世紀90年代制定的關於海運單方面的示範法
規則還確立了以下主要制度:①海運單等類似單證上關於貨物數量和狀況的記載,在承運人和託運人之間作為表面證據,但在承運人與善意收貨人之間則成為最終證據,不得接受承運人的相反證據。②原則上託運人對貨物有控制權,可以就運輸合同發佈指示,在原收貨人要求交付前改變並可在一定條件下將控制權轉讓給收貨人。③貨物的交付將憑收貨人適當的身份證明即可,承運人需盡合理謹慎義務。
參考資料
  • 1.    馬廣文.交通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