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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事管轄權

鎖定
國際民事管轄權,是指一國司法機關審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權限,凡案件涉及外國人或在外國的人或物,或者涉及在外國產生、變更、消滅的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都會發生國際管轄權問題。國際管轄權與國內管轄權有別。前者是從國家主權的角度出發來劃分和確定涉外民事案件應歸哪國法院審理;後者是從一國國內司法制度的角度出發來確定案件應由哪類、哪地、哪級法院審理。國際管轄權還應同一國司法程序在別國的效力問題,特別是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問題區別開來。 [1] 
中文名
國際民事管轄權
定    義
一國司法機關審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權限,凡案件涉及外國人或在外國的人或物,或者涉及在外國產生、變更、消滅的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都會發生國際管轄權問題
國際民事管轄權:是指一國法院或具有審判權的其他司法機關受理、審判具有國際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權限。
前者稱為“直接國際管轄權”;後者稱為“間接國際管轄權”。關於怎樣解決國際民事管轄權問題,國際上尚無整套的規範和原則,基本上各國是根據國內立法、國際條約和司法實踐來解決的。從一般國家的現行制度來看,大體上根據地域管轄、特別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4個主要原則來解決。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