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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檢索單位

鎖定
國際檢索單位,是指根據國際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對國際申請負責新穎性審査的機構。該單位可以是一個國家專利局,也可以是一個政府組織。國際檢索單位應由大會委任,委任須取得將被委任的國家專利局或政府間組織的同意,並應由該局或該組織與國際局之間簽訂協議,協議應經大會批准。協議應專門規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被委任的機構執行國際檢索的各項正式任務,該任務包括完成對申請主題所指發明的在先已有技藝的文獻調查報告。 [1] 
中文名
國際檢索單位
定    義
根據國際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對國際申請負責新穎性審査的機構
委任期應有一定的年限,期滿可延長。各成員國的國民或居民,如需就一項發明在幾個成員國取得專利,可向受理局提出一次申請。在受理局進行形式審査後,送國際檢索單位,進行新穎性審査,並提出檢索報告。國際檢索報告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形式撰寫。在該報告作成後,應儘速由國際檢索單位轉交申請人和國際局。(由專利合作條約聯盟大會委任的國際檢索單位有:歐洲專利局、美國專利局、日本特許廳、瑞典專利局、澳大利亞專利局、奧地利專利局和蘇聯發明與發現委員會。)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