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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鎖定
2002年6月24日由人事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目的是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外經貿專業人才,加強外經貿專業隊伍建設。
中文名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發佈時間
2002年6月24日
發佈原因
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
廢棄時間
2003年

目錄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簡介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2002年6月24日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關於印發《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外經貿廳(委、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外經貿專業人才,加強外經貿專業隊伍建設,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總結國際商務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建立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現將《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國際商務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gt;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4]1號)、《關於進一步明確國際商務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職發[1995]135號)、人事部辦公廳《關於國際商務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補充通知》(人辦發[1996]19號)即行廢止。
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建立國際商務專業技術資格問題的通知》(人職發[1993]2號)中與本規定不相一致之處,以本規定為準。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暫行規定

人 事 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外經貿專業人才,加強外經貿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根據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國際商務專業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三條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國際商務職業資格)分為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
外銷員為國際商務專業的從業資格,是從事國際商務專業工作的基本條件;國際商務師為國際商務專業的執業資格,是從事國際商務專業工作關鍵崗位的必備條件。
第四條 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共同負責國際商務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 試
第五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實行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標準、統一證書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六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由人事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共同負責。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編寫考試用書,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考試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七條 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
第八條 申請參加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
第九條 申請參加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符合本規定第七條所列基本條件、取得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B級合格證,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5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4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六)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8年。
第十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全國範圍有效。
第三章:注 冊
第十一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實行註冊登記制度。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國際商務職業資格的註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為註冊登記機構。
人事部和各級人事部門對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註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取得國際商務職業資格,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到所在地註冊登記機構登記註冊。經註冊後,方可從事國際商務職業資格相應崗位的工作。
第十三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一般為4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註冊登記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註冊登記內容變更,應及時到原註冊登記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本專業崗位工作;
(三)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再次註冊者,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培訓合格的證明。
第十五條 經註冊的國際商務從業、執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註冊機構予以註銷註冊,並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脱離國際商務相應崗位連續滿3年的。
第十六條 經批准註冊的國際商務職業資格人員,由註冊登記機構在其職業資格證書的"註冊情況"欄目內,加蓋印章。註冊登記機構應當在年終將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註冊情況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備案。
第四章:附 則
第十七條 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聘任助理國際商務師或其它經濟系列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取得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聘任國際商務師或其它經濟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已獲得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共同頒發的助理國際商務師或國際商務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人員,即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可換髮相應層次職業資格證書。換髮證書的有關事宜另行通知。
已獲得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外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其證書在有效期內,應通過國際商務從業資格相應科目的考試,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對偽造學歷、資歷證明或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一經發現,將取消其資格,收回其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
第二十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的考試以及申請註冊。
第二十一條 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關鍵崗位和崗位職責由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30日後生效。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內容

第一條
根據《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領導下進行。兩部門成立"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下設"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人事教育勞動司,負責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考試中心和外經貿部培訓中心共同組織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和外經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具體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考試時間定於每年9月中旬。首次考試定於2002年11月2日和3日。
第四條
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的報名條件。第五條
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設外經貿綜合業務、外經貿外語(包括英語、俄語、日語、法語4個語種)2個科目,外經貿外語考試分筆試和口語2個部分。
第六條 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國際商務理論與實務、國際商務專業知識和業務外語3個科目。其中業務外語科目應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中的B級考試。
第七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不含從業資格考試中的口語部分)。除外銷員從業資格"外經貿外語"考試科目中的口語部分外,其它考試科目均採取閲卷筆答方式。
口語部分的考試,每個考生為10分鐘,考試時間為次日上午。
第八條 參加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在報名時必須提供在有效期限內的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的B級合格證。
第九條 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件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報名時,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經考試管理機構核准後,嚮應考人員核發准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的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人員參加考試,按屬地化原則管理。
第十條 已取得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外銷員資格證書(在有效期限內),並符合暫行規定中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免試"外經貿外語"科目,只參加"外經貿綜合業務"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即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
參加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組織的2000年或2001年的考試,已取得外銷員資格考試單科合格成績,並符合暫行規定中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只參加未考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本規定報名條件中規定的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十二條 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場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三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考試用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有關的考前培訓。
第十四條 培訓必須堅持考培分開的原則,參與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人員不得參與培訓工作。
第十五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六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作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