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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品牌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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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品牌協會、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BRAND ASSOCIATION”、中文簡稱“國品協”、英文簡稱“IBA”,是一家國際性社會團體、是由國內外各國(地區)熱心於品牌研究、諮詢、評估及推廣事業之人士(企業)自願結成,非牟利、非政治性、志願性、國際性、諮詢、評估、評審、認定、公告服務性為一體的社團法人組織,並持有社團註冊證(註冊證號:32050)。
中文名
國際品牌協會
外文名
INTERNATIONAL BRAND ASSOCIATION
簡    稱
國品協
性    質
公告服務性為一體的社團法人組織

目錄

國際品牌協會協會介紹

國際品牌協會LOGO 國際品牌協會LOGO [1]
國際品牌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品牌發展為己任,聯絡、團結國內外政府部門、非政府組織、廣大企業、品牌諮詢研究評估機構和熱心於品牌事業的人士,團結世界各國的企業、品牌諮詢研究評估機構、廣大品牌諮詢研究評估工作者和華人、華人企業,利用香港國際金融、貿易、信息中心的地位優勢,以品牌為紐帶,加強中國與世界各地在品牌、經貿領域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我國與世界各國、各地區雙邊、多邊產品與服務貿易發展。以服務政府、服務企業、服務社會為己任,積極推進品牌和名牌戰略的實施,推動中國品牌進入國際市場,為提高我國品牌的總體水平,推動中國內地、中國香港地區工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為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亞洲品牌發展和世界經濟繁榮作貢獻。
協會的任務是:1、為世界各國品牌的發展、推廣、研究提供諮詢服務;2、宣傳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條例和有關的方針政策,促進團體會員增強品牌保護意識,樹立正確的品牌價值觀念;3、宣傳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在品牌與知識產權的相關條例及法律法規;4、研究開發與提高品牌保護有關的信息技術、防偽技術等;5、促進世界、內地和中國香港地區工業、商業、服務業品牌方面之學術交流與技術合作;6、受政府、消費者、廠商等委託,組織有關品牌鑑別、鑑定、評估、調查等事宜;7、維護會員權益,輔助會員開拓中國內地、中國香港地區及國際市場,開展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服務的活動;8、舉辦國際高層會議、論壇和商務活動;9、培訓企業品牌推廣管理人才;10、承辦政府有關部門交辦之事宜;11、為境外及中國香港地區企業與產品進入中國市場提供各項有關品牌與經貿的諮詢服務;12、出版刊物。 (會刊全稱:國際品牌報、刊號:ISSN 1813 0542);
國品協組織機構健全,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常設機關為秘書處,秘書處工作機構設有:會員發展部、國際聯絡部、品牌評審委員會、網絡科技中心、新聞宣傳部、品牌信用評估中心等部門,目前下轄意大利分會、法國分會、英國分會、新加坡分會、國品協(北京)商務中心及國際品牌報社(刊物名稱:國際品牌報、刊號:ISSN 1813 0542)及二百多家世界各國的團體會員等;協會理事會主席團成員均由李嘉誠博士、曾憲梓博士、吳光正先生、霍震寰先生、王清老先生、王團老教授、餘呈祥先生、BO55、金利來、老爺車、鱷魚等國際、國內著名品牌公司、專家、企業家組成。
國品協自2004年籌備,2005年註冊成立以來,為推動品牌信用體系建設取得豐碩成果,並得到世界各國各界及特區政府、領導同志的關心和支持,現在,國品協正在努力推進着我國品牌信用體系實踐工作。與此同時,國品協在為中國企業拓展國際市場、創立自主品牌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當前,國品協已與國際商標協會法國工業產權局、英國品牌協會、美國品牌學會、歐盟品牌認證組織、德國品牌學會等諸多國際組織建立了友好關係。下一步協會將為中國自主創新、品牌誠信、自主品牌建立等方面做出更多的貢獻。
本會接受政府、國家民政部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國際品牌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
(一)中文名稱:國際品牌協會;
(二)中文簡稱:國品協;
(三)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BRAND ASSOCIATION ;
(四)英文縮寫:IBA 。
第二條協會會址:
(一) 註冊會址:
1、(中文)北角春秧街102-108號嘉寶大廈12樓C
2、(英文)12/F., FLATC, KA BO BUILDING, NO.102-108, CHUN YEUNG STREET, NORTH POING.
(二)網站名稱:國際品牌公告網
(三)社團登記證號:32050
(四)本會會刊:國際品牌報
(五)會刊刊號:ISSN 1813-0542
第三條協會性質:本會是由大陸、港澳台及國內外各國(地區)熱心於品牌研究、諮詢、評估及推廣事業之人士(企業)自願結成,非牟利、非政治性、志願性、國際性、諮詢、評估、評審、認定、公告服務性為一體的社團法人組織。
第四條業務監管:本會接受政府、國家民政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協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品牌發展為己任,聯絡、團結國內外政府部門、非政府組織、廣大企業、品牌諮詢研究評估機構和熱心於品牌事業的人士,團結世界各國的企業、品牌諮詢研究評估機構、廣大品牌諮詢研究評估工作者和華人、華人企業,利用香港國際金融、貿易、信息中心的地位優勢,以品牌為紐帶,加強中國香港地區與中國內地與世界各地在品牌、經貿領域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我國與世界各國、各地區雙邊、多邊產品與服務貿易發展。以服務政府、服務企業、服務社會為己任,積極推進品牌和名牌戰略的實施,推動中國品牌進入國際市場,為提高我國品牌的總體水平,推動中國內地、中國香港地區工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為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亞洲品牌發展和世界經濟繁榮作貢獻。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任務:
(一)為世界各國品牌的發展、推廣、研究提供諮詢服務;
(二)宣傳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條例和有關的方針政策,促進團體會員增強品牌保護意識,樹立正確的品牌價值觀念;
(三)宣傳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在品牌與知識產權方面的相關條例及法律法規;
(四)研究開發與提高品牌保護有關的信息技術、防偽技術等;
(五)促進世界、內地和香港工業、商業、服務業品牌方面之學術交流與技術合作;
(六)受政府、消費者、廠商、服務羣體等委託,組織有關品牌鑑別、鑑定、評估、調查等事宜;
(七)維護會員權益,輔助會員開拓中國內地、中國香港地區及國際市場,開展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服務的活動;
(八)舉辦國際高層會議、論壇和商務活動;
(九)培訓品牌推廣管理人才;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交辦之事宜;
(十一)組織有關企業進行品牌排名、評估、評審、認定之業務;
(十二)為海外企業與產品進入中國市場提供各項有關品牌與經貿的諮詢服務;
(十三)出版刊物。 (會刊全稱為:國際品牌報刊號:1813 0542)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當地政府已合法註冊的社團、公司、企業、辦事處和事業單位及有一定影響力的個人。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有本會會刊《國際品牌報》一份;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榮譽會員:凡國際知名大企業,對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積極參加本會活動,贊同本會章程的企業;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會長批准,授予本會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二條榮譽理事、副會長、會長:凡贊助本會的團體、企業和個人或在行業領域、學科有重大貢獻作為人士,經本會理事會的通過,均可聘為本會榮譽理事、副會長、會長稱號,並舉行頒發聘書典禮。
(一) 權利:出席本會高層會議及活動,享有本會服務和福利,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 義務:遵守章程,宣傳本團體,介紹會員,推薦人才。
第十三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宣傳本會,介紹會員,推薦人才;
(二)完成本團體委託的工作;
(三)執行本團的決議;
(四)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會員十二個月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或不遵守本會章程行為,經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本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與修訂協會章程;
(二)推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並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一屆3-5年。概括情況需提前或延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之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可以在會員中推舉產生,可以是協會註冊時共同發起人或團體法人;可以是經會長或秘書長同意接納為理事的其它人士、團體。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責:
(一)行使會員代表之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單位;
(八)決定本會內部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本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日常工作,行使第十八條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的也可釆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提議選舉產生,第屆任期三年,國籍不限,年齡最高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設常務工作機構及職員。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提議選舉產生,第屆任期三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之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之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聽取與審查協會工作報告;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表決通過;
(五)自己或委託代表人簽發有關重要文件、任命書、聘書;
(六)研究解決秘書長提出需及時決策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之職責:
(一)秘書長為本會法人代表;
(二)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執行理事會的決議,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由會長批准聘任;
(四)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秘書長辦公會議決定聘任;
(五)處理日常事務;
(六)主持理事會常委會及理事會議,審批經費收支報告合作與聯合,向會長報告工作,對外代表本會。
第五章經費與資產
第三十條經費來源:
(一)國際品牌報社撥款和政府的資助;
(二)民間、廠商、社團、企業和個人贊助與捐贈;
(三)會費、會務費、管理費與服務收入;
(四)創辦項目收入及租金、股息利息收入;
(五)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以及興辦實體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資產:
(一)本會依法擁有和管理本會及所屬的各種企事業單位的資產,所法定形成的資產權及其收益,均為本會資產,由常務理事會統一管理;
(二)本會的資產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服務範疇,經費的支出依香港有關法規執行,實行預算管理,用於本會的創辦、建設與發展目標的開支上,重大項目開支,由秘書處做出計劃,常務理事會通過,秘書長和會長審批。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條:修改章程
(一)章程之修訂,須經三分之二理事會理事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二)修訂之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會章最高依據:其內容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社團法。
第七章解散與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解散:
(一)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它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二)本會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既為終止。
第三十四條條財產處理:
(一)註冊取消後,本會所有債權債務分配完畢為清盤工作完結;
(二)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由常務理事組成的清算小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徵得資助者同意,清算小組審議,返還資助者或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上或者捐贈予慈善事業。
第八章法律
第三十五條各分會或辦事處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和當地法律法規及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如需與有關組織以各種形式合作或聯盟,開展任何社會活動,必須上報總會批准。否則,總會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由分會或辦事處負最終的法律責任。視情節輕重,本會有權取消分會或辦事處的資格。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會設名譽會長、副會長、顧問、名譽職務之人選及聘任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並簽發邀請函及聘書;名譽職務之人士屬於本會正式成員。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適用於總會及各地分會或辦事處。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有效。
參考資料
  • 1.    國際品牌協會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