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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預備委員會

鎖定
1998年7月,成立國際刑事法院外交大會在意大利羅馬召開,會議通過了《國際刑事法院規約》,決定設立國際刑事法院預備委員會為法院的正式成立和運作作準備。
中文名
國際刑事法院預備委員會
設立時期
1998年7月

國際刑事法院預備委員會會議介紹

時間和地點
1999年2月16-26日,7月26日-8月3日,11月29日-12月17日,在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三次會議。
參加者
所有簽署羅馬外交大會最後文件的國家及其他被邀請參加羅馬大會的國家參加。
主要議題和結果
羅馬外交大會(以下簡稱“羅馬大會”)以投票表決的方式通過了《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以下簡稱“規約”)。由於規約未能充分考慮中國對有關問題的嚴重關切,中國在表決時投了反對票。
規約將在第60份批准書交存後六十天生效。截至1999年12月31日,已有91個國家簽署了規約,塞內加爾等6個國家批准了規約。
法院啓動
為確保法院啓動後的順利運作,羅馬大會決定設立國際刑事法院預備委員會(以下簡稱“預委會”),完成法院正式成立前的必要準備工作。預委會由所有簽署羅馬大會最後文件及被邀請參加羅馬大會的國家組成。其主要任務是制定《罪行要件》、《程序與證據規則》、《法院與聯合國關係協定》、《法院與東道國的總部協定》、《財務條例與細則》和《法院特權豁免協定》等文件草案,其中《罪行要件》和《程序與證據規則》草案須於2000年6月30日前完成。此外,預委會還要就侵略罪定義及法院對其行使管轄權的條件擬定案文,提交締約國大會審查。
根據聯大有關決議,預委會於1999年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召開了三次會議,討論制定《罪行要件》和《程序與證據規則》。中國作為羅馬大會最後文件簽字國之一,本着認真、務實、建設性的態度,積極參與了這兩個文件的制定工作。
《罪行要件》就法院管轄範圍內的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等罪行規定其構成要件,作為法官定罪的主要參考依據。在第三次會議結束前,預委會完成了《罪行要件》的一讀,作為進一步討論的基礎。各具體罪行的討論情況如下:
關於滅絕種族罪的討論
最先結束。由於規約措詞直接援引《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有關規定,各國對此並無太大分歧,因此這部分磋商進行得較為順利。
戰爭罪
涉及的多項具體罪行主要源自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以及由一系列有關戰爭規則的國際協定形成的海牙公約體系。在討論戰爭罪罪行要件過程中,美國為防止其海外駐軍執行公務的行為受到起訴,對各具體罪行的主觀和客觀方面提出較高的要求,而另一些國家卻試圖通過制定罪行要件儘可能擴大法院管轄的行為的範圍。中國代表團提出應在規約既定框架內製定具體罪行的構成要件,同時應參考適用上述國際法律文書中有關條款的司法判例和實踐。中國對通過罪行要件擴大某特定戰爭罪行適用範圍的企圖持謹慎態度,因為這很可能有悖於規約制定者的本意,而且與現行國際法不符。目前形成的滾動案文基本未超出日內瓦公約體系和海牙公約體系的框架,但就嚴重違反適用於非國際性武裝衝突的法規和慣例的行為而言,罪行要件的某些規定突破了現行國際法的一些原則。
危害人類罪涉及許多人權法內容,引起了廣泛關注。由於各國對構成該罪的背景要求及各項具體罪行的要件存在很大分歧,談判一度陷於僵局。在談判中,埃及等國家主張應就構成危害人類罪的行為嚴重程度予以詳細規定;一些歐洲國家則力圖擴大該罪的適用範圍。中國代表團強調法院管轄的危害人類罪是最嚴重的國際罪行之一,如其罪行要件使一些違反人權的行為也成為危害人類罪,那麼法院將被人權投訴所淹沒,無法行使其懲治最嚴重犯罪的職能。中國還就各項具體罪行發表了意見。為能在本次會議完成一讀,各國同意暫時把爭議寫入腳註,但強調無論是案文還是腳註都需進一步討論。
規則
《程序與證據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定法院各組成部分的運作程序,是對羅馬規約有關程序內容的具體化。通過預委會前三次會議,完成了規約第二編、第四編、第七編、第九編和第十編相關規則的一讀,並對規約第六編和第八編的部分內容所涉規則形成了滾動案文。其間,在羅馬大會期間形成的觀點相似國家(liked-minded states)意欲通過規則的制訂達到其修改規約的目的,擴大法院職權,突破羅馬大會上已達成的底線。中國代表同其他國家代表一道,堅持以規約為依據和準繩,據理力爭,最大限度地捍衞了國家司法主權,維護了國家司法利益,使觀點相似國家的企圖未能得逞。中國代表的立場和觀點多被納入滾動案文,對於平衡法院和主權國家之間的管轄權,平衡參加訴訟各方權利和義務,起到重要建設性作用。
侵略罪問題的討論始終未能取得實質進展。在阿拉伯國家和不結盟運動的強烈要求下,侵略罪工作組在預委會第三次會議上得以建立。為打破侵略罪問題原地踏步的局面,工作組協調員在歸納整理各方立場的基礎上,提出了綜合案文作為工作基礎。由於時間有限,各國僅對綜合案文進行了初步討論。
綜合案文分為定義和法院行使管轄權的條件兩部分,各部分均由若干備選方案組成。定義主要分為簡單描述和與列舉具體侵略行為相結合兩類。阿拉伯集團強調列舉具體行為的必要性。許多國家對此持靈活態度。關於法院行使管轄權的條件,即法院管轄侵略罪是否要以安理會判定存在侵略情勢為前提,綜合案文中的備選方案反映了兩種觀點:一種是安理會如在一定期限內未作出決定,法院即可管轄;另一種強調須由安理會先確定侵略情勢的存在,否則法院無管轄權。多數國家支持前一種方案,因其可確保法院的獨立性,確保侵略罪實施者受到應有懲罰。只有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及少數國家堅持安理會先決權。
中國代表團發言表示:關於侵略罪的定義,我們主張研究各國提案及有關國際法律文件,尋求能為各方接受的方案;關於法院實施管轄的條件,我們認為法院管轄侵略罪應以安理會判定侵略情勢的存在為前提。

國際刑事法院預備委員會聯大決議

根據第54屆聯大通過的決議,預委會將在2000年召開三次會議,其中前兩次會議將於上半年內舉行,使預委會得以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罪行要件》和《程序和證據規則》。此後,預委會將開始制定其它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