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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專利

(軍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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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專利,軍事術語之一。
中文名
國防專利
類    型
軍事術語
建立國防專利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國防發明專利權,確保國家秘密,便利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國防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國防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世界部分國家建立了國防專利制度。《美國法典》第35篇對國防專利作出了法律規定,英國專利法在“保密和安全”一節中對國防專利作了專門的規定。中國的國防專利制度是隨着國家專利制度的建立和發展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的,是國家專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1984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並於1992年、2000年進行了兩次修訂;1985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並於2001年進行了修訂;1990年,制定了《國防專利條例》,並於2004年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國防專利制度。國家設立國防專利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查國防專利申請,國防專利權由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國家國防科學技術工業主管部門和軍隊有關科技部門分別負責地方和軍隊系統的國防專利管理工作。發明人將發明向國防專利機構申請,經審查批准後獲得國防專利權。專利權具有排他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等特點。排他性指非經國防專利權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其專利;時間性指國家對國防專利的保護有時間限制,保護期限為20年;地域性指專利權只在批准的地域範圍內受到保護。中國國防專利的特點主要是:①保密性。國防發明在申請前、申請期間和授予專利權後,都按規定標明密級,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和實施專利人都有保密義務。②限制性。涉及國防利益或對國防建設具有潛在作用被確定為絕密級國家秘密的發明不得申請國防專利,國防專利未經批准,不得轉讓。轉讓國防專利必須確保國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證國防和軍隊建設不受影響。③重點突出。國防專利機構只受理髮明的專利申請,不受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④過程簡化。對國防專利申請實行即時審查制,以縮短審批週期。⑤重視實施。國防專利機構自授予國防專利權之日起3個月內,將文件副本送交主管部門,後者應在收到文件之日起4個月內提出實施意見。國防專利和普通專利可以互相轉化。國防專利解密後可轉化為普通專利;國防專利機構定期派人查看普通專利申請,發現符合國防專利條件的,可報經批准將其轉化為國防專利。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