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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鎖定
《國民體育法》,是中國近代史上由國家公佈的第一個體育法,是近代中國最早、也是層次最高的體育法令。
中文名
《國民體育法》
南京國民政府正式公佈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針對體育而專門制定的法令——國民體育法。它是國民政府體育指導委員會在大學院通過的以三民主義為根本的教育宗旨和教育方針基礎上,草擬的一份對每個國民具有法律約束作用的《國民體育法》,交國民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1929年4月16日頒佈。
《國民體育法》為中國最早,也是層次最高的體育法令。它基本上是以《各省體育會組織條例》、《省會及通商大埠城市公共體育場辦法》為藍本,並補充一些條款而形成的。
《國民體育法》確立了國家體育政策,也明示了學校體育和軍事體育課程在學校體育目標上的地位。法令表明了體育的目的是:“務使循序發達,得有應具之健康與體力及抵抗力,並其身體各官能之發育,使能耐各種職業上特別勞苦,為必要效用。” 法令明確規定國民體育由訓練總監部負責策劃,法令中涉及學校體育方面的條文,偕同教育部執行,有關民眾體育方面的條文,偕同內政部執行。
這種使體育由訓練總監部、教育部、內政部等部門偕同執行、辦理的方法,改變了以往由教育部一家統管一切體育活動的局面,也反映了國民政府企圖以軍訓為主,控制社會體育的目的。法令在第七條和第十二條中還規定民間體育社團,不得以團體資格參與政治活動,更加明顯地表明國民政府利用體育法來約束廣大民眾,以維護其統治的意圖。
《國民體育法》雖只有短短的13條600餘字,但它是一個綱領性的文件,包含的內容較多,涉及的面較廣。除上述對體育的目的、學校體育、民眾體育管轄的範圍等作了規定外,還對國民接受體育的義務、實施體育的方法、各地體育場館的配置,體育組織機構的設立、管理,學校體育課開設、體育教師的獎勵等作了規定。如:體育為全國青年男女應盡的義務;體育的目的不是為個人的健康,也為生活上的實用;全國各中央、地方政府均有督導的責任;“體育”和“軍訓”為高中以上學校必授科目,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畢業;民間體育團體協助推動社會體育等等。[1]
[1]崔樂泉總主編,中國體育通史,第四卷,人民體育出版社,2008: 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