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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鎖定
《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即為孫中山起草的關於建設中國的計劃,又稱《建國大綱》,全文共25條,1300餘字,陳述了孫中山的建國理念和思想。1924年1月23日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同年4月12日,經孫中山親筆謄寫,並對原件稍加修改後正式公佈。
《建國大綱》以三民主義為人民應有之“權”,以五權憲法為政府施政的“能”。《建國大綱》將建設國家的程序分為3個階段:軍政時期、訓政時期與憲政時期。“建國大綱第一條至第四條,宣佈革命之主義及其內容。第五條以下,則為實行之方法與步驟。其在第六、七兩條,標明軍政時期之宗旨,務掃除反革命之勢力,宣傳革命之主義。其在第八條至第十八條標明訓政時期之宗旨,務指導人民從事於革命建設之進行。”從某種程度上講,《建國大綱》不僅是孫中山近代化思想的集中體現,也是孫中山對其自身思想理論的概括、闡述和新發展。
中文名
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外文名
Outline of the foundin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一、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
二、建設之首要在民生。故對於全國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當與人民協力,共謀農業之發展,以足民食;共謀織造之發展,以裕民衣;建築大計劃之各式屋舍,以樂民居;修治道路、運河,以利民行。
三、其次為民權。對於人民之政治知識、能力,政府當訓導之,以行使其選舉權,行使其罷官權,行使其創制權。
四、其三為民族。故對於國內之弱小民族,政府當扶植之,使之能自決自治;對於國外之侵略強權,政府當抵禦之。並同時修改各國條約,恢復我國際平等,國家獨立。
五、建設之程序分為三期;一曰軍政時期;二曰訓政時期;三曰憲政時期。
六、在軍政時期,一切制度悉隸于軍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掃除國內之障礙;一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一。
七、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則為訓政開始之時,而軍政停止之日。
八、在訓政時期,政府當派曾經訓練、考試合格之員,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其程度以全縣人口調查清楚,全縣土地測量完竣,全縣警衞辦理妥善,四境縱橫之道路修築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權使用之訓練,而完畢其國民之義務,誓行革命之主義者得選舉縣官,以執行一縣之政事;得選舉議員,以議立一縣之法律,始成為一完全自治之縣。
九、一完全自治之縣,其國民有直接選舉官員之權,有直接罷免官員之權,有直接創制法律之權,有直接複決法律之權。
十、每縣開創自治之時,必須先規定全縣私有土地之價。其法由地主自報之,地方政府則照價徵税,並可隨時照價收買。自此次報價之後,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會之進步而增價者,則其利益當為全縣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
十一、土地之歲收,地價之增益,公地之生產,山林川澤之息,礦產水力之利,皆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經營地方人民之事業,及育幼、養老、濟貧,救災、醫病與夫種種公共之需。
十二、各縣之天然富源與及大規模之工商事業,本縣之資力不能發展與興辦,而須外資乃能經營者,當由中央政府為之協助;而獲之純利,中央與地方政府各佔其半。
十三、各縣對於中央政府之負擔,當以每縣之歲收百分之幾為中央歲費,每年由國民代表定之;其限度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不得加於百分之五十。
十四、每縣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後,得選國民代表一員,以組織代表會,參預中央政事。
十五、凡候選及任命官員,無論中央與地方,皆須經中央考試、定資格者乃可。
十六、凡一省全數之縣皆達完全自治者,則為憲政開始時期,國民代表會得選舉省長,為本省自治之監督。至於該省內之國家行政,則省長受中央之指揮。
十七、在此期間,中央與省之權限採均權制度。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十八、
十八、縣為自治之單位,省立於中央與縣之間,以收聯絡之效。
十九、在憲法開始時期,中央政府當完成設立五院,以試行五權之治。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試院;曰監察院。
二十、行政院暫設如下各部:一、內政部;二、外交部;三、軍政部;四、財政部;五、農礦部;六、工商部;七、教育部;八、交通部。
二十一、憲法未頒佈以前,各院長皆歸總統任免而督率之。
二十二、憲法草案當本於建國大綱及訓政、憲政時期之成績,由立法院議訂,隨時宣傳於民眾以備到時採擇施行。
二十三、全國有過半數省分達至憲政開始時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時期,則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頒佈之。
二十四、憲法頒佈之後,中央統治權則歸於國民大會行使之,即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政府官員有選舉權,有罷免權;對於中央法律有創制權,有複決權。
二十五、憲法頒佈之日,即為憲政告成之時,而全國國民則依憲法行全國大選舉。國民政府則於選舉完畢之後三個月解職,而授政於民選之政府,是為建國之大功告成。
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