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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學校法
鎖定
- 中文名
- 國民學校法
- 頒佈時間
- 1944年3月15日
每鄉設 1 所中心國民學校,其校長兼負輔導保內國民學校之責;分設兒童教育及失學民眾補習教育兩部,修業年限前者為初級 4 年,高級 2 年;後者為初級 4 個月~6 個月,高級 6 個月~1 年。私人或團體設小學,辦理國民學校之兒童教育,其規程由教育部規定。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均附設幼稚園,採用單式編制,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用複式及單級或二部編制。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教職員應協助鄉(鎮)公所及保辦公處訓練民眾,推進地方自治;經費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鄉(鎮)、保籌給;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均不收學雜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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