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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保險法
鎖定
1911年通過。包括健康保險和失業保險兩部分。規定對十六歲至七十歲的體力勞動者和年薪低於160英鎊的職員中殘疾者實行保險,保險費用按不同比例由僱主、職工和國家分擔。僱主應為每個職工每週交納3便士,每個男性職工每月交納4便士,每個女工為3便士,國家出2便士。保險金支付標準為患病的男子每月10先令,女子每月7先令6便士,殘疾無勞動能力者每週均為5先令,產期每週30先令,醫藥免費。關於失業保險規定,在一些易受經濟危機影響、失業率較高的行業實行強制性保險。僱主為每個職工每週交納2.5便士,職工本人交納2.5便士,國家出上述兩項款項的三分之一。由有關行政當局監督下的職工團體具體負責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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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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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覺非主編.《歐洲歷史大辭典 · 上》: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12月:第7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