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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金融資本

鎖定
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
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一併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同時,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主權財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資運營公司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財政部門是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的代表機構,財政部門也可以根據需要可以分級分類委託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發揮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作用。 [1] 
中文名
國有金融資本
釋    義
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

國有金融資本發展歷史

2023年3月7日,根據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議案,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按照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管理規定,將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管理的市場經營類機構剝離,相關國有金融資產劃入國有金融資本受託管理機構,由其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履行出資人職責。 [2] 

國有金融資本監督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明確了財政部門對於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的管理與監督,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基礎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健全產權登記、評估、轉讓等基礎管理、穿透管理和交易監管體系。
二是收益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收益管理制度,以及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加強金融機構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和優化資本配置。
三是財務監管。財政部門集中統一開展動態統計監測和金融運行分析,全面掌握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運營情況。
四是監督管理。推動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監督體系。
五是報告制度。財政部門定期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並按照法定程序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1] 

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明確了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的職責,主要包括:指導國有金融機構改革、實施基礎管理、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管理、組織收益上交,依法行使所出資金融機構具體股東職權、制定公司章程、參與管理者考核任免、監督保值增值,制定規章制度以及督促檢查等。
同時,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還應承擔落實國家金融政策法規、優化資本戰略佈局、健全資本流動機制、完善授權經營體制、促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尊重企業經營自主權和受託人履職、接受外部和社會監督等義務。 [1] 

國有金融資本受託人權利

對於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委託人而言,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明確指出:受託人權利主要包括,按照受託權限和程序對受託金融機構行使相關股東職責,協同推進受託金融機構改革,向其派出董事、監事,參與重大事項決策、管理者選擇和考核等。同時,承擔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率、遵守統一的管理制度、監交國有資本收益、向財政部門報告履職情況並接受評價、監督和考核等義務。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