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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
(國家標誌性旗幟)
鎖定
- 中文名
- 國旗
- 外文名
- National Flag
- 意 義
- 國家象徵
- 形 狀
- 絕大多數為長方形
- 長寬比例
- 3:2;5:3;2:1
國旗歷史沿革
國旗溯源
丹麥國旗又稱為“丹尼布洛”(丹麥語:Dannebrog),意思為“丹麥人的旗”或“紅色的旗”。相傳在一次戰爭中,上天施給丹軍一面有白色十字的紅旗,使其從困境中轉敗為勝。此後,白色十字的紅旗就成為丹麥王國的國旗。國旗的十字圖案,以表示冰島歷史上與丹麥的特殊關係。
據丹麥史詩記載,公元1219年丹麥國王瓦爾德瑪·維克托里斯(也稱勝利王)率軍對愛沙尼亞異教徒征戰。6月15日隆達尼斯戰鬥中,丹軍陷入困境。突然,一面帶有白色十字的紅旗從天而降,並伴隨着一個響亮的聲音:“抓住這面旗幟就是勝利!”在這面旗幟的鼓舞下,丹軍奮勇作戰,轉敗為勝。此後白色十字紅旗就成為丹麥王國的國旗。至今每年6月15日,丹麥都要慶祝“國旗日”即“瓦爾德瑪日”。
但是在當時國旗並沒有廣泛被各國使用,原因在於各國封建王權勢力強大,並沒有現代國家的主權意識。
國旗現代發展
亞洲各國國旗(47張)
國旗懸掛要求
國旗使用慣例
歐洲各國國旗(44張)
在國際交往中,形成了懸掛國旗的一些慣例,為各國家所公認。 在建築物上或在室外懸掛國旗,一般應日出升旗,日落降旗。遇需懸旗致哀,通常的做法是降半旗,即先升至杆頂,再下降至離杆頂相當於杆長三分之一的地方。也有的國家不降半旗,而是在國旗上方掛黑紗致哀。
[2]
非洲各國國旗(54張)
汽車上掛國旗,則以汽車行進方向為準,駕駛員左手為主方,右
手為客方。所謂主客,不以活動舉行所在國為依據,而以舉辦活動的主人為依據。
國旗不能倒掛。有些國家的國旗由於文字和圖案的原因,也不能豎掛或反掛。有的國家明確規定,豎掛需另制旗,將圖案轉正。
大洋洲國家國旗(16張)
按通行的國際關係準則,當一個國家的元首或政府首腦在他國領土上訪問時,其住所及交通工具上可以懸掛國旗,有的國家則掛元首旗,這是一種外交特權和國際禮節,按對等原則進行。換言之,東道國在接待來訪的外國元首或政府首腦時,在隆重的歡迎儀式、會議場所、下榻的賓館、乘坐的汽車上方懸掛對方(或雙方)的國旗(或元首旗),這也是一種國際外交禮遇。
[3]
國旗垂直懸掛
在某些特殊場合下,國旗需要垂直懸掛,大部分國家對此無特殊要求,但也有少數國家作出了特別規定,例如:希臘(藍底白十字必須位於左上方)、捷克(白色長條朝左)、菲律賓(藍色長條朝左)、加拿大(楓葉頂端朝左側、柄朝右側)、美國(藍底白星必須位於左上方)。
也有一些國家規定垂直懸掛的國旗須採用特殊式樣,例如:斯洛伐克(白色長條位於左側且國徽保持水平)、柬埔寨(藍色長條收窄且國徽保持水平)、多米尼克(鸚鵡標誌仍面向左側)、沙特阿拉伯(文字與彎刀標誌仍保持水平)、盧森堡(王冠位於左側且仍保持水平)、黑山(國徽仍保持水平)。
斯洛伐克 | 沙特阿拉伯 | 柬埔寨 | 黑山 | 美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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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識別符號
旗幟識別符號,英文縮寫為FIS,是由美國人史密斯(Dr. Whitney Smith)於1960年設計,並被旗幟學協會國際聯盟採納的一組識別符號。 理論上不同旗幟的使用者和使用地點各有不同,因此可以得到63種描述旗幟的FIS符號。除此之外,還有一些符號表示旗幟的官方地位或是懸掛方法等 。這裏介紹的是FIS中最常用的性質符號。
上下兩行分別表示使用地點(陸上或者海上),而左中右三列分別表示使用者(市民、政府或者軍隊)。
用法 | 私人(市民) | 國家(政府) | 軍事(軍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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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 | 陸上民用旗 | 陸上政府旗 | |
海上 | 商船旗 | 海上政府旗 |
符號的畫法,如同上方表格一樣,以一橫二縱的三條直線區分為六個格子,每一個格子代表一種用途,在該格子裏打一個黑點即代表這面旗具有這一種用途。
國旗主要元素
國旗顏色
美洲各國國旗(35張)
這些顏色各有一定的含義:
紅色,象徵國家為獨立和解放而鬥爭的精神,也象徵先驅者的鮮血,象徵勇敢、真誠和熱忱以及國家的興旺發達。
白色,象徵純潔和正直,象徵對美好未來的希望。
藍色,象徵海洋、河流和天空。
黃色,象徵陽光、黃金、資源和財富。
紅、綠、藍這三種顏色在各國國旗中出現得最為頻繁。其中紅色用得最多,中,美、英、法、日等國國旗上都有紅色。
國旗圖案
國旗(4張)
國旗形狀比例
國旗的形狀決定了國旗必須有固定的比例。比例以長比寬,數字一般前小後大。常見的比例有3:2;5:3;2:1等。
國旗性質
蘇聯加盟共和國國旗(17張)
國旗法律法規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取消侮辱國旗、國徽罪罪名)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4]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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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權發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 .新華網[引用日期2020-10-18]
- 2. 中外國旗的懸掛 .山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引用日期2017-03-19]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中國人大網.1990-6-28[引用日期2017-08-14]
- 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引用日期2021-02-28]
-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中國人大網[引用日期20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