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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

鎖定
2013年12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全國總工會印發《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修訂後的《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施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標準內容、組織管理、測驗達標、鼓勵措施、附則6章27條,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9日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體委1990年1月6日發佈的《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予以廢止。
中文名
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
發佈單位
體育總局 教育部 全國總工會
發佈時間
2013年12月16日
廢止文件
《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

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文件發佈

體育總局、教育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總工會:
為構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激發廣大人民羣眾參加體育鍛煉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斷增強體育意識,提高全民族的身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已對《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進行修訂。 [1] 
現將修訂後的《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印發給你們。

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文件全文

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發公民參加體育鍛煉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身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全民健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附件)(以下簡稱《鍛鍊標準》)是以檢驗公民體育鍛煉效果、評價身體素質為目的,以測驗達標為手段的評價體系。
第三條 實施《鍛鍊標準》是一項基本體育制度,由有關部門負責,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社區、鄉村和有關組織中全面開展。
第四條 鼓勵和提倡公民在積極參加體育鍛煉的基礎上定期參加《鍛鍊標準》測驗,爭取達到標準並不斷提高。
第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特定人羣的體育鍛煉標準和施行辦法,並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
教育部負責制定、實施學校學生體育鍛煉標準和施行辦法。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可以制定單項體育鍛煉標準,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 [2] 
第二章 標準內容
第六條 《鍛鍊標準》適用於6至69週歲的健康公民,按年齡分為兒童、少年、青年、壯年和老年五個組別,每個組別分男、女兩類人羣。
《鍛鍊標準》包括年齡分組、測驗項目、評級標準、評分標準和測驗細則五部分。
第八條 《鍛鍊標準》的測驗項目涵蓋人體的力量、速度、耐力、靈敏、柔韌五類素質。
第九條 《鍛鍊標準》的評級標準分為優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個等級。 [2]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 國家體育總局負責全國的《鍛鍊標準》實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鍛鍊標準》實施工作。
第十一條 全國總工會和全國性人羣體育協會負責本系統的《鍛鍊標準》實施工作。
第十二條 負責《鍛鍊標準》實施工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和實際情況制定《鍛鍊標準》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負責《鍛鍊標準》實施工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將《鍛鍊標準》實施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廣泛宣傳實施《鍛鍊標準》的目的、意義,並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收集和反饋實施《鍛鍊標準》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學生體育鍛煉標準實施工作。
第十五條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將實施《鍛鍊標準》納入工作計劃,並與普及推廣體育項目相結合。 [2] 
第四章 測驗達標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組織應當發動、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鍛鍊標準》測驗達標活動,並與工間(前)操和業餘健身活動、運動會、體質測定等結合起來。
第十七條 基層文化體育組織、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開展《鍛鍊標準》測驗達標活動,並與全民健身活動結合起來。
第十八條 組織開展《鍛鍊標準》測驗達標活動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鍛鍊標準》的測驗細則進行,保證安全、科學、準確。
第十九條 組織開展《鍛鍊標準》測驗達標活動的單位應當選拔培訓併發揮本單位人員的作用,有條件的可以聘請體育專業人員、體育骨幹和社會體育指導員,培養建立達標測驗人員隊伍。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體育指導員掌握《鍛鍊標準》測驗方法,並以志願服務的形式協助有關單位組織開展《鍛鍊標準》測驗達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組織學生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學校學生體育鍛煉標準開展測驗達標活動。 [2] 
第五章 鼓勵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參加測驗達到優秀、良好和及格等級者發給相應等級的獎章、證書。
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設計製作《鍛鍊標準》的標識和獎章、證書,並制定獎章、證書的頒發辦法。
第二十三條 負責實施《鍛鍊標準》和組織開展達標測驗活動的部門和單位可以使用《鍛鍊標準》標識製作其他形式的獎品,但不得以此贏利。
第二十四條 鼓勵對身體素質有特殊要求的部門和單位將《鍛鍊標準》測驗達標結果作為招工、人員素質評價、保險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體育、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鍛鍊標準》的實施情況作為考核下級部門工作業績的指標。
第二十六條 負責《鍛鍊標準》實施工作的部門和單位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設立表彰項目應當按照規定辦理。 [2]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9日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體委1990年1月6日發佈的《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同時廢止。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