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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

鎖定
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是國務院主管全國體育工作的原職能部門,成立於1954年,前身是中央人民政府體育運動委員會。 [4]  [7-8] 
1998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改組為國家體育總局。 [5-6] 
中文名
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
成立時間
1954年
撤銷時間
1998年3月
機構屬性
國務院原組成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歷史沿革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中央人民政府體育運動委員會” (簡稱中央體委),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19次會議決定任命賀龍為主任,蔡廷鍇為副主任,榮高棠為秘書長,黃中為副秘書長,負責領導、協調、監督全國的體育工作。
1954年,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中央人民政府體育運動委員會(簡稱中央體委)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簡稱國家體委)。 [7-8] 
到1955年,國家體委內部設立的機構有辦公廳、羣眾體育司、運動競賽司、國際聯絡司、教育司、宣傳司、人事處(後改人事司)和計劃財務處(後改計劃財務司),人員編制達200多人。 [1] 
1998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改組為國家體育總局。 [2]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國辦發〔1994〕42號),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具體實施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體育工作的方針,制訂體育工作的有關政策、法規。
(二)指導和推動體育改革,研究制訂體育工作的發展戰略和發展目標;編制體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檢查執行情況,組織交流經驗。
(三)指導和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體育工作,協調區域性體育發展;指導和配合各部門、各行業、各社會團體積極開展體育活動,做好學校、企業、機關、部隊和農村的體育工作。
(四)制定全國性的體育競賽制度,負責全國性體育競賽的綜合平衡,指導全國性體育競賽工作。
(五)統一規劃全國運動項目的佈局,研究和指導優秀運動隊伍的建設和業餘訓練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擬定運動隊工資和獎勵的政策、標準,協同地方加強體育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貫徹中央有關涉外方針、政策,開展國際間和與港澳台地區的體育合作與交流;組織參加和舉辦重大國際體育競賽;指導並歸口管理體育系統以及民間的體育外事和對港澳台地區的體育交往活動。
(七)組織和指導體育宣傳出版、科學研究工作;在國家教委指導下負責高、中等體育教育規劃,發展體育教育,培訓體育幹部和專業人才。
(八)協同有關部門規劃、協調體育設施建設佈局,制定體育設施、器材裝備標準。
(九)研究制訂體育經濟和經營活動的政策法規,歸口管理體育市場;領導和管理直屬單位。
(十)負責全國性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和業務指導。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內設機構

根據《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國辦發〔1994〕42號),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設十三個職能司(廳):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檔案管理、機要保密、信訪、信息綜合、會議、各類大型活動的組織協調和行政事務管理等工作,協助委領導搞好各司工作的綜合協調,辦理委領導交辦的事項。
(二)羣眾體育司
研究制訂全國羣眾體育工作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制度,指導和推動學校體育、農村體育、城市體育及其他社會羣眾體育的發展,負責業餘訓練和各類運動學校的宏觀管理。
(三)訓練競賽一司
負責體操、藝術體操、技巧、舉重、摔跤、柔道、擊劍、現代五項、馬術等9個運動項目的業務管理:研究提出發展規劃、訓練工作方針和原則,組織交流經驗,指導優秀運動隊伍的訓練和後備人才的培養工作,提出國際活動計劃並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代表國家參加國際競賽隊伍的組隊及在我國舉辦國際競賽的組織工作,研究提出全國競賽制度和運動員、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並指導全國性比賽,組織對高水平教練員、裁判員的培訓和考核,指導單項運動協會的工作。
(四)訓練競賽二司
負責籃球、排球、羽毛球、手球、棒球、壘球、曲棍球等12個運動項目的業務管理。管理內容同訓練競賽一司。
(五)訓練競賽三司
負責田徑、游泳、跳水、水球、花樣游泳等5個運動項目的業務管理。管理內容同訓練競賽一司。
(六)訓練競賽綜合司
研究、綜合有關全國優秀運動隊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有關優秀運動隊伍和裁判員隊伍建設的條例、制度,綜合平衡全國運動項目設置、佈局和分類管理,負責訓練競賽體制改革,綜合平衡全國性競賽計劃,綜合管理國內外綜合性運動會的競賽組織工作及運動成績的統計發佈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體育人才交流法規。
(七)對外聯絡司
研究國際體育組織和各國及港澳台地區的體育狀況,制訂體育外事工作及涉港澳台體育交往活動的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擬定和協調體育外事及涉港澳台體育活動計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歸口管理並綜合平衡體育系統涉外工作。
(八)科教司
研究制訂體育科技、教育的具體政策、規章制度、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負責全國體育系統重大體育科研成果的審查和鑑定,組織全國性體育科技學術交流和培訓體育科技人員,組織體育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建設以及指導直屬院校的教學、訓練、科研工作,組織指導全國教練員的學歷教育、崗位培訓和優秀運動隊的文化教育工作。
(九)宣傳司
研究提出體育工作以及重要體育活動宣傳報導的指導思想,發佈重大體育新聞,組織協調國內外重大體育活動的宣傳報道,指導體育對外宣傳和體育系統報刊、宣傳、出版單位的業務,研究指導全國優秀運動隊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和協助文化藝術部門創作以體育為題材的文藝作品。
(十)計劃財務司
負責綜合編制全國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綜合統計工作,制訂全國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發展規劃,制定體育設施標準,編制直屬單位和補助地方的基建計劃,負責管理委機關和監督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管理直屬單位國有資產和國家體委主辦國內外大型體育比賽的財務和物資保障工作,對全國體育計劃、統計、財務、場地、器材進行宏觀管理,擬定體育健身娛樂、競賽表演、訓練服務、技術信息等體育經濟、經營活動及體育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指導、協調直屬單位多種經營活動,歸口管理體育基金和各種集資。
(十一)人事司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協同有關部門制訂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設置和運動員、教練員工資、獎懲及有關運動員招收分配、傷殘評定等制度,承辦全國性羣眾體育組織的業務審查和領導人員的配備、推薦事宜,負責出國人員政審及援外教練、出國留學人員的派遣,負責國家體委系統內部安全保衞工作。
(十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制訂體育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對體育工作和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併為委領導決策提出方案,擬定國家體委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及重要會議的主要文件,掌握體育理論工作動態,組織指導體育理論研究和體育發展戰略研究,負責體育軟科學研究的管理工作。
(十三)機關黨委
負責國家體委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人員編制

根據《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國辦發〔1994〕42號),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38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級領導職數40名(含國家體委專職委員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歷任主任

  • 歷任國家體委主任: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