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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

(國家構成要素)

鎖定
領土是國家構成要素之一,國家必須具備一定的領土,不問其大小。逐水草而居的遊牧部落,在國際法上不構成國家。國家的領土並不要求絕對確定,部分邊界未劃定,或存在邊界爭端,均不妨礙其為國家。
領土指處於國家主權管轄下的地球表面特定部分,包括國家主權管轄下的一切陸地、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由領陸領水領空和底土四部分組成。領土不是平面的,而是一個立體化三維空間,上至高空,下達地底。領土是國家構成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國家主權行使的地理空間 [1] 
中文名
領土
外文名
territory(territories)
地    位
國家構成要素之一
包    括
陸地和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
分    為
領陸領水領空

領土簡介

領土包括陸地和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國家領土分為領陸領水(包括內水和領海)和領空3個部分,上及高空,下及底土。領水附隨於領陸。領空和底土又附隨於領陸和領水。因此領陸是最重要的部分,是領土的主要成分,領陸如發生變動,附隨於領陸的領水、領空和底土亦隨同變動。
除上述四個組成部分之外,有些海域,例如毗連區大陸架專屬經濟區等,儘管在嚴格意義上不被視為國家領土的一部分,但沿海國可以對其及其資源行使主權權利,從而構成國家管轄範圍的海域。

領土起源

領土的起源可追溯至公元前。部落擁有自己的農田、活動範圍,且階級制度開始形成,漸漸形成勢力範圍。勢力範圍是一個部落的管控地區,領土的基本概念形成。後來,勢力範圍便轉變成領土,部落轉變成國家,首領轉變成皇帝或君主,領土正式形成,成為國家的一個象徵。
領土在初時定義模糊,且疆界不清,難以考察國家的實際領土。直至近幾百年,領土疆界才逐漸清晰。

領土構成

領土領陸

在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之中領陸是主要的,其他組成部分往往是領陸的附屬部分,是與領陸不能分別的,除非在特殊情況有條約的規定。
相對於國家領土的是國際領土,指國家主權管轄範圍之外的區域。這些區域原則上屬於全人類,由國際機構代表全人類加以管理,如國際海底區域由《海洋法公約》設立的國際海底管理局實行管理。
有一種説法,認為國家領土還有虛擬的部分。這個部分是在一切方面或為某些目的被視為國家領土。例如,在公海上以及在外國領水內的軍艦和其他公有船舶,被視為國家的浮動領土;又如用作使館館舍的房屋在許多方面被認為是使節本國的領土。但是,這是虛擬的説法,而不是真正的領土。這種説法是不足取的。

領土領水

領水即國家擁有的水系領土,包括河流、運河、領海(包括內海)與湖泊(或內陸海)。
  • 河流
河流在主權國家領陸內便自動轉變為該國家的領土部份,主權國家在這些河流中有絕對操控權。例如長江黃河中國領土的一部份。
  • 運河
運河不管由誰挖掘,運河在主權國家的領陸內便屬於該國家的領土。主權國家在這些運河中有絕對操控權。例如巴拿馬運河由美國挖掘,但主權屬於巴拿馬。
  • 邊疆河流
河流在主權國家領陸之間稱為邊疆河流。邊疆河流主權屬於擁有疆界的兩個或以上的主權國家。
  • 國際河流
一些跨國河流會被承認為國際河流,任何國家都能自由通商,自由航行,如歐洲的多瑙河
湖泊或內陸海在主權國家領陸內便自動轉變為該國家的領土部分,如貝加爾湖屬於俄羅斯。
  • 邊疆湖泊或內陸海
湖泊或內陸海在主權國家的邊疆,便會分由不同國家管理,如裏海鹹海五大湖等。
  • 領海
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宣稱,中國領土除大陸外還包括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羣島西沙羣島中沙羣島南沙羣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中國領海寬度為12海里,並採用直線基線,在基線以內的水域,包括渤海灣、瓊州海峽在內都是中國的內海。在基線以內的島嶼,包括東引島高登島馬祖列島白犬列島、烏岴島、大小金門島大擔島二擔島、東椗島在內,都是中國的內海島嶼。
  • 內水
主詞條:內水
內水是一個由一國領土完全包圍的封閉性湖、河、內海,都被稱為內水。海岸邊緣沿岸國所屬島嶼外緣,與海岸國海岸的連接線內側都屬於內水。注入海中的河流河口,其靠岸邊一側的注口連線內側也算內水。由內水起算12海浬,為領海。主權國家對其內水有完全之司法管轄權,外國船隻在領海中允許的無害通過權,在內水裏是不允許的。
海灣則另有特別規定。所謂灣乃指兩地岬(即海岸端突出之土地端點)所圈圍的大於半圓的水域。若此水域離陸皆不超過24海浬,則全部視為內水。

領土領空

主詞條:領空
領空是一個主權國家領陸和領水的上空部份,主權國家在這些領空中有絕對或部份操控權。主權國家可以劃分禁飛區,甚至禁止任何他國飛機進入領空。

領土底土

主詞條:底土
底土是一個主權國家領陸的地底部份,主權國家在這些地下土中有絕對操控權。主權國家能自由地開發底土的地下資源,如煤、石油等。有時領海地底屬於底土。

領土類型

人文地理學政治地理學常把世界上所有國家的領土形式歸結為五種類型,即集團型、狹長型、派生型、穿孔型和零散型。每個國家的領土至少屬於一個類型,而很大一部分國家的領土是屬於多個類型。
集團型
集團型領土指國家的領土形狀呈比較規則的多邊形或近圓形。這種類型領土的優勢是不會出現特別偏遠的地區,有利於地區均衡發展。缺點是這種國家面積往往不大,缺少戰略縱深,也容易缺少自然資源。典型的集團型領土的國家有波蘭、法國、馬其頓、柬埔寨烏拉圭等。
狹長型
狹長型領土指領土呈現狹長的幾何形狀,其中長邊是寬邊長度的兩倍以上。這種領土一般是順應地形而形成的,因此其地形可以當做戰略優勢。但是過於狹長的領土也存在很嚴重的軍事威脅,容易被敵人攔腰切斷,分而殲之。典型的狹長型領土的國家有馬拉維巴拿馬突尼斯多哥貝寧和智利等。
派生型
派生型領土由核心部分和伸出的派生部分組成。一般來説,派生型領土的國家擁有比較大的半島,或者佔有一些狹長的地峽。派生型領土的優勢是派生部分可以當做政治軍事的前沿陣地,深入別國的勢力範圍,而缺點同樣在於派生的地區容易成為別人打擊爭奪的目標。典型的派生型領土國家包括泰國阿富汗納米比亞和印度等。
穿孔型
穿孔型領土指在領土的範圍內有一個或多個非本國領陸的地區,包括別國的飛地和國中之國。有的學者把有大型湖泊的國家領土也算作這一類。一般來説,這種領土類型會導致國內交通不暢。若不算大型湖泊,這一類領土的典型國家包括南非意大利吉爾吉斯斯坦阿塞拜疆格魯吉亞、法國和塞浦路斯等。
零散型
零散型領土指領土的各個部分不相連接。所有擁有島嶼和飛地的國家都屬於此類。這一類領土同樣會使交通不暢。但是飛出的部分領土也能作為政治軍事的前沿陣地,佔領一些要地。典型的這一類型國家有印尼、日本、美國、俄羅斯和英國等。

領土取得

國家擁有的領土雖然是固定的,但在歷史上經常發生領土權轉讓的情況。國家領土可能增加,領土也可能縮減。下列之領土取得方式皆按國際慣例。實際上仍須視各國之相關法律,如憲法的領土相關條文。領土在現代大多禁止別國隨便侵佔。
傳統型
先佔(Occupation)即是佔領無主地,例如俄羅斯佔領西伯利亞遠東等。
近代,先佔已經是不可能發生的領土獲得方式,因為除了南極洲外(部分國家對其宣稱擁有主權),世界上所有領土都已被不同國家所擁有。
  • 時效
時效(Prescription)即是某個國家佔領了別個國家的領土,按國際法若過了50年時間,領土擁有權便自動轉讓給佔領國。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是非法佔領,若原持有者不提出異議,則視同同意該領土轉移。
在國際法,任何國家若確信其國土被敵意佔有,便有責任提出正式抗議(不必興訟,但該抗議需備案)。若然超過了時限下不作抗議或興訟,國際法便不能宣稱該佔有為非法,佔有國便自然成為合法擁有者。但是,時效是一個具爭議性的領土獲取方式,因此其在現實中實行的可能性不大。
注:琉球主權尚存爭議,因此不適用於以時效而獲取領土主權。
  • 添附
添附(Accretion)即由自然原因或人為因素所增加的領土,例如填海造陸人工島。世界上有不少例子,如城市填海等。
  • 割讓
割讓(Cession)在戰爭中,戰敗國在被迫或求和時割讓領土給戰勝國,戰勝國所獲得的領土便是由割讓取得。例子有很多,如德意志帝國於一戰戰敗後割讓了很多領土予鄰國。
  • 轉讓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國家會將領土持有權轉讓給其它國家,稱之為轉讓。
  • 征服
征服(Conquest)即國家以武力佔領他國領土之部份或全部,例如殖民時代的歐洲列強。
  • 購買
購買(Purchase)即國家向原持有者購買領土,典型的例子有美國向西擴張時向英、法、西、墨、俄國購得的領土。
  • 獨立
獨立(Independent)即一個地區從原國獨立後獲得的領土,如蘇聯解體後獨立的加盟國。
現代型
  • 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Referendum)即由公民投票決定領土屬那個國家,或地區能否獨立。
  • 歸還領土主權
歸還領土主權(Refersion of territorial sovereignty)即戰勝國向戰敗國追討以前戰敗時所割讓出去的領土,如日本於二戰後歸還的海外領土,台灣。
特殊型
在特殊情況下,領土可能不在單一政體下管理,詳見下表。
  • 租借
租借(Lease),即在不同情況下(如戰敗),將領土在一個有效期內租借予別國,借地國擁有大部份主權,但租國仍保留部份主權,稱為租借。例子如清朝租借新界大英帝國
  • 共管
共管(Condominium),即一片領土受兩個或以上的國家管理,形成沒有國家擁有對該領土的絕對主權。例子有20世紀初的英埃共管蘇丹(英國及埃及共同管治)。
  • 託管
託管(Mandate),即國家為免受入侵、戰敗國將殖民地交給戰勝國或其他原因,暫時將領土交予別國,稱為託管。接受託管領土的國家職責在於保護該領土或協助其獨立,而且不會擁有對該領土的絕對主權,該國家要在一些情況下(如託管期限結束),放棄該領土。
  • 國際託管
即領土受國際管理,沒有主權國家擁有該領土,稱為國際託管。南極洲便是一例子。

領土國家領土

國家擁有的領土理論上是不可分割、不可侵犯的。國家在其領土上有完全的主權,且其他國家理論上無權干涉。領土大小也象徵著國家的強弱,如冷戰時兩大國美國與蘇聯也是領土超過9,000,000平方公里的國家。又如殖民時代英法等歐洲列強殖民領土都象徵帝國強弱。領土擁有權糾紛甚會直接導致戰爭,致使國家滅亡。
每個國家都擁有不同大小的領土,其現今的領土視乎不同因素,如地理、歷史、民族等。
沒有領土的國家稱之為流亡政府,如二戰時期戴高樂領導的自由法國政府等等。

領土領土爭議

主權國與主權國之間的領土紛爭,通常是因歸還領土主權、時效、先佔等原因而引發出的來的。
非洲
美洲
亞洲
突厥斯坦州:烏茲別克和哈薩克斯坦
東耶路撒冷: 以色列、聯合國和 巴勒斯坦
戈蘭高地:以色列和敍利亞
朝鮮半島:朝鮮和韓國
南千島羣島:俄羅斯和日本
獨島:韓國和日本
中不邊界爭議區:不丹和中國
注:中國與其他鄰國並不存在邊界爭議,阿克塞欽、藏南地區 [2] 中沙羣島西沙羣島南沙羣島釣魚島皆為中國固有之領土,中國對上述地區主權無可爭辯。
歐洲
克里米亞烏克蘭和俄羅斯

領土各國領陸

單位:萬平方千米
1 俄羅斯 1,707.5
2 加拿大 997.1
3 中國 約960.1 [3] 
4 美國 936.4(其中陸地面積915.8960萬平方公里,內陸水域面積約20萬平方公里)
5 巴西 854.7
6 澳大利亞 774.1
7 印度 328.8
8 阿根廷 278.0
9 哈薩克斯坦 271.7
10 蘇丹 250.6
12 剛果(金) 234.5
14 墨西哥 195.8
16 利比亞 176.0
17 伊朗 163.3
18 蒙古 156.7
19 秘魯 128.5
20 乍得 128.4
21 尼日爾 126.7
22 安哥拉 124.7
23 馬裏 124.0
24 南非 122.1
25 哥倫比亞 113.9
27 玻利維亞 109.9
29 埃及 100.1
30 坦桑尼亞 94.5
31 尼日利亞 92.4
32 委內瑞拉 91.2
33 納米比亞 82.4
34 莫桑比克 80.2
35 巴基斯坦 79.6
36 土耳其 77.5
37 智利 75.7
38 贊比亞 75.3
39 緬甸 67.7
40 阿富汗 65.2
41 索馬里 63.8
42 中非 62.3
43 烏克蘭 60.4
45 博茨瓦納 58.2
46 肯尼亞 58.0
47 法國 55.2
48 也門 52.8
49 泰國 51.3
50 西班牙 50.6
52 喀嘜隆 47.5
54 瑞典 45.0
56 摩洛哥 44.7
57 伊拉克 43.8
58 巴拉圭 40.7
59 津巴布韋 39.1
60 日本 37.8
61 德國 35.7
63 芬蘭 33.8
64 越南 33.2
65 馬來西亞 33.0
66 挪威 32.4
67 波蘭 32.3
68 科特迪瓦 32.2
69 意大利 30.1
70 菲律賓 30.0
71 厄瓜多爾 28.4
73 新西蘭 27.1
74 加蓬 26.8
75 幾內亞 24.6
76 英國 24.5
77 烏干達 24.1
78 加納 23.9
79 羅馬尼亞 23.8
80 老撾 23.7
81 圭亞那 21.5
82 阿曼 21.2
83 白俄羅斯 20.8
84 吉爾吉斯 19.9
85 塞內加爾 19.7
86 敍利亞 18.5
87 柬埔寨 18.1
88 烏拉圭 17.7
89 突尼斯 16.4
90 蘇里南 16.3
91 尼泊爾 14.7
92 孟加拉 14.4
94 希臘 13.2
95 尼加拉瓜 13.0
96 朝鮮 12.1
97 馬拉維 11.8
98 貝寧 11.3
99 洪都拉斯 11.2
100 利比里亞 11.1
101 古巴 11.1
102 保加利亞 11.1
103 危地馬拉 10.9
104 冰島 10.3
105 南斯拉夫 10.2
106 韓國 9.9
107 匈牙利 9.3
108 葡萄牙 9.2
109 約旦 8.9
110 阿塞拜疆 8.7
111 阿聯酋 8.4
112 奧地利 8.4
113 捷克共和國 7.9
114 巴拿馬 7.6
115 塞拉里昂 7.2
116 愛爾蘭 7.0
117 格魯吉亞 6.9
118 斯里蘭卡 6.6
119 拉脱維亞 6.5
120 立陶宛 6.5
121 多哥 5.7
122 克羅地亞 5.7
124 斯洛伐克 4.9
125 多米尼加 4.9
126 不丹 4.7
127 愛沙尼亞 4.5
128 丹麥 4.3
129 荷蘭 4.1
130 瑞士 4.1
132 比利時-盧森堡 3.3
133 亞美尼亞 3.0
134 萊索托 3.0
137 布隆迪 2.8
139 海地 2.8
140 盧旺達 2.6
141 吉布提 2.3
142 伯利茲 2.3
143 以色列 2.1
144 薩爾瓦多 2.1
146 新喀里多尼亞 1.9
147 科威特 1.8
148 斐濟 1.8
149 斯威士蘭 1.7
150 東帝汶 1.5
151 巴哈馬 1.4
152 瓦努阿圖 1.2
153 卡塔爾 1.1
154 岡比亞 1.1
155 牙買加 1.1
156 黎巴嫩 1.0
157 塞浦路斯 0.9
158 波多黎各 0.9
159 文萊 0.6
160 佛得角 0.4
161 薩摩亞 0.3
162 科摩羅 0.2
163 毛里求斯 0.2
164 新加坡 0.1
165 塞舌爾 0.1
166 關島 0.1
167巴林 0.1
168 湯加 0.1
170 巴巴多斯 0.04
171 格林納達 0.03
172 馬爾他 0.0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