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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辦法

鎖定
1997年8月19日 國家檔案局、國家計委發佈
中文名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辦法
發佈單位
國家檔案局、國家計委
文件內容
第一條為了做好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檔案工作,確保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和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法規,特制定本登記辦法。
第二條重點建設項目檔案既是重點建設項目的歷史記錄,也是項目投產後運行、維修、管理、改擴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據。為了及時掌握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檔案工作情況,加強監督和指導,從1997年開始,國家檔案局建立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的登記制度。
第三條登記工作的組織:
1、國家檔案局每年轉發國家計委發佈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名單,並統一部署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的登記工作;各項目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和項目所在地的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做好對本部門和本地區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
2、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試生產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按隸屬關係組織登記。屬於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的,由項目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負責組織填寫“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表”(見附表),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便於相互配合,監督指導;屬於地方的,由項目所在地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填寫“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表”。
3、登記表共分三種,表一、表二、表三分別於項目開工後6個月內、項目檔案預驗收後1個月內和項目正式竣工驗收後1個月內填寫,並逐級報至國家檔案局經濟科技檔案業務指導司。
4、國家檔案局於每年12月底彙總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情況,並及時向全國公佈。對未按規定進行登記的單位予以通報,並限期登記。
第四條登記工作的要求:
1、項目主管部門檔案機構應與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互通情況,互相合作,以保證做好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檔案管理登記工作。
2、項目主管部門檔案機構和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於新建項目,應按本規定第三條第2款及時組織和監督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做好檔案管理登記,建立檔案工作。對於未進行竣工驗收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每年填寫“表一”報送,以便及時瞭解項目及項目檔案工作的進展和變化情況。
3、要保證項目檔案工作與項目建設同步進行,特別要認真做好項目檔案的預驗收工作。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檔案機構應主動與項目建設部門加強聯繫,根據項目計劃工期和進度,及時對登記的項目提出檔案驗收要求,並會同或委託項目所在地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預驗收。隸屬於地方的項目,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相應的工作要求,及時對登記的項目組織預驗收。預驗收結束後,驗收組織單位不論本年度是否已報送過“表一”,應按本登記辦法第三條第3款及時填寫“表二”報送。
(注:登記表中的編號由國家檔案局統一填寫)。
4、項目竣工驗收後,應按本規定第三條第3款,將項目檔案驗收情況填寫“表三”並報送。國家檔案局根據填表情況不定期地對項目檔案進行抽查。
第五條為確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正常秩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收取任何名目的工程檔案保證金和任何形式的檔案管理登記費用。違反上述規定的屬亂收費行為,由各級價格檢查機構依法查處。
第六條對於重大技改項目和一般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的檔案管理登記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七條本辦法由國家檔案局和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