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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

鎖定
2014年5月6日,科技部以國科發基〔2014〕124號印發《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該《規則》分總則、評估材料、評估程序、評估結果、附則5章26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印發的《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國科發基〔2008〕731號)予以廢止。
中文名
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
發佈單位
科技部
發佈日期
2014年5月6日
生效日期
2014年5月6日

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文件通知

科技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的通知
國科發基〔2014〕124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科技體制改革要求,更好發揮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導向作用,不斷增強國家重點實驗室科技創新能力,根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科技部對 2008年制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進行了修訂。
現將修訂後的《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國科發基〔2008〕731號)同時廢止。 [1-2] 
附件:1.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
2.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體系
3.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體系説明
科技部
2014年5月6日

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評估規則

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管理,規範實驗室評估工作,根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定期評估是實驗室管理的重要環節,評估對象是所有依託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週期為5年,每年評估1-2個領域的實驗室。定期評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建立定期評估與年度考核有機結合的制度。
第三條 定期評估的目的是全面瞭解和檢查實驗室5年的運行狀況,總結經驗和成績,發現問題,促進實驗室發展。評估重點是實驗室的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評估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優勝劣汰的原則,依靠專家,注重實效。
第四條 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負責評估的組織實施,制定實驗室評估規則與工作規程,確定參評實驗室名單,委託和指導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確定和發佈評估結果。
第五條 科技部根據評估領域擇優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具體評估工作。第三方評估機構應具備開展評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關領域發展情況,能夠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工作。
第六條 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和評估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密規定,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職責和權利。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和評估專家不得對外發布相關過程信息,不得收取評估對象任何評審費用、禮品、禮金。
第七條 實驗室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部門實驗室的評估工作,實驗室依託單位應為實驗室評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1] 
第二章 評估材料
第八條 評估材料是實驗室評估的依據,包括年度報告、年度考核報告和五年工作總結。年度報告納入國家科技報告服務系統,向社會公佈,接受監督。
第九條 實驗室根據評估期內每年提交的年度報告提出五年工作總結。五年工作總結中列舉的論文、專著、數據庫、專利、軟件著作權、獎勵、技術成果轉讓必須是評估期內取得。
第十條 實驗室依託單位負責實驗室年度考核,提供實驗室年度考核報告,年度考核報告和實驗室五年工作總結要在依託單位內部提前公示。
第十一條 評估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規定程序和日期提交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應組織人員對評估材料進行審核。 [1]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根據科技部委託,擬定評估方案,受理評估材料,組織專家開展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 評估專家由本領域學術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實驗室工作的同行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
第十四條 評估實行迴避和專家信用記錄制度。與實驗室有直接利害關係者不能作為評估專家參加評估。實驗室可提出迴避專家並説明理由,在評估工作開始前按程序上報。
第十五條 評估包括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
第十六條 初評按學科領域相近的原則分組進行。初評專家組通過審閲實驗室評估材料,聽取實驗室主任工作報告和討論評議,根據評估指標體系記名打分和排序,並提出專家組評估意見。
第十七條 現場考察分組進行,原則上選取初評得分的前30%和後20%。現場考察專家組通過聽取實驗室代表性成果彙報、核查實際運行管理情況、個別訪談,形成現場考察報告。現場考察不打分、不排序。
第十八條 綜合評議按領域進行。綜合評議專家組聽取初評和現場考察情況的報告,審議初評結果,重點對現場考察的實驗室進行評議並記名打分和排序,提出評估意見。 [1] 
第四章 評估結果
第十九條 評估結束後,評估機構應分析和總結評估工作情況,提出評估報告,並將完整的評估工作檔案資料提交科技部。
第二十條 科技部根據評估報告和專家評估意見,確定併發布實驗室評估結果及處理意見。實驗室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整改和未通過評估四類。
第二十一條 整改類實驗室整改期為2年,2年後由科技部組織專家現場檢查整改結果,檢查通過的實驗室評估結果定為良好,檢查未通過的實驗室不再列入國家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二十二條 未通過評估的實驗室、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實驗室,不再列入國家重點實驗室序列。 [1]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在參加評估工作中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評估的公正性,凡發現弄虛作假、違反學術道德情況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評估費用由科技部支付。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適用於依託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其它類型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國科發基〔2008〕731號)同時廢止。 [1] 

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附件

附1
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體系
指標
權重
要點
研究水平與貢獻
50%
定位、研究方向及承擔國家重要任務情況;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與國際學術影響、在社會經濟發展和國家重大需求中的貢獻、投入產出比;合作研究與自主研究課題的組織情況與實施效果。
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
30%
實驗室主任與學術帶頭人作用;隊伍結構與創新團隊建設;青年骨幹人才和研究生的培養。
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
20%
開放課題設置及成效、科學傳播;學術交流;儀器設備使用與共享;運行管理、依託單位支持。
[1] 
附2
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體系説明
一、研究水平與貢獻
1. 定位、研究方向及承擔國家重要任務情況。
定位明確,特色鮮明,研究方向符合科學發展趨勢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主要研究方向發展良好,有較強的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特別是評估期內承擔了國家重大科研任務,產生了重大科研成果。集中精力承擔和組織國家重要任務,減少一般性競爭項目,有較高的科研效率。
2. 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與國際學術影響、在社會經濟發展和國家重大需求中的貢獻、投入產出比。
代表性成果是指評估期內在實驗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實驗室為基地、實驗室固定人員為主產生的重大科研成果,以及通過國內外合作研究取得的成果。代表性成果產生國際重要影響,對實驗室成為學科建設與學術發展的創造中心、培育中心和引領中心起到重要作用。代表性成果應是根據科學前沿和國家重大需求所開展的、為促進科學發展或解決關鍵科技問題以及為國家發展決策等方面所取得的重要科研系列進展,而不是某研究方向上關聯度不高的成果的彙總和拼盤。對代表性成果的評價應將投入產出比作為一個重要指標。
代表性成果名稱表述應明確、具體,成果按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基礎性工作分類,不同類型成果按不同標準評價。
(1)基礎研究成果。
在科學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系統性原創成果,並具有重要國際影響。在本領域公認的重要期刊上發表系列高水平學術論文,或出版學術專著,或在國際重要學術會議上做邀請報告,產生重要學術影響。
(2)應用基礎研究成果。
在解決國家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重大需求和在國家重大工程中具有創新思想與方法,實現重要理論創新、關鍵技術突破或集成,擁有核心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提供科學基礎和技術儲備,取得創造性成果並獲得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或在實驗技術方法、專用設備研製改進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
(3)基礎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學數據、資料和信息具有權威性、系統性、完整性、科學性,並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和資源共享,為相關領域科學研究提供支撐,為國家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 合作研究與自主研究課題的組織情況與實施效果。
開展合作研究情況。作為本領域國內研究中心,對學科領域發展起到了輻射帶動作用,積極組織、參與國際重大科學研究計劃,通過開展合作研究,促進協同創新與產學研相結合。共同發表論文作為重要評價指標。
注重頂層設計,設立自主研究課題,其部署體現了實驗室的發展思路。組織團隊開展對主要研究方向上的重大科學問題持續深入、系統研究,支持原始創新的研究;重視對35歲以下青年科技人員和新引進人員的支持。實驗室對歷年自主研究課題重要性與實施效果有相應總結和改進計劃措施,併產生高質量的研究成果。
二、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
1. 實驗室主任與學術帶頭人作用。
實驗室主任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寬闊的胸懷,能夠團結和凝聚隊伍,有充分的時間在實驗室工作,在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中起到了主導作用。
實驗室在各個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和學術骨幹,學術帶頭人為本領域有影響的學者,對本領域的科學現狀和發展有深刻理解,學術思想活躍,研究成果顯著。
2. 隊伍結構與創新團隊建設。
隊伍結構合理、穩定,並在長期合作基礎上圍繞主要研究方向形成若干活躍的創新團隊。實驗室人員在國際、國家級學術組織、學術期刊中擔任重要職務,在國家科技計劃擔任諮詢專家。實驗室學術骨幹在主要研究方向上開展工作、並是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3. 青年骨幹人才培養。
制定了引進和培養優秀青年人才的政策措施,聚集和穩定了一批優秀青年人才。實驗室各主要方向優秀青年人才承擔科研任務情況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情況,特別是40歲以下研究骨幹比例及作用。研究生培養的數量和水平。
三、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
1. 開放課題設置及成效、科學傳播。
訪問學者制度建設。訪問學者制度落實到位,保持一定數量的訪問學者在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吸引國際同領域實驗室人員到本實驗室開展訪問學者研究工作,吸引國內外優秀博士畢業生到實驗室開展博士後研究工作。
開放課題設置。圍繞主要研究方向設置開放課題,開放運行費中30%以上用於合作交流和開放課題,吸引國內外優秀人才來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產出高質量開放研究成果。
科學知識傳播及對公眾開放。實驗室開展科學知識傳播,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學生開放情況。
2. 學術交流。
開展學術交流情況。具備寬鬆民主、潛心研究的學術環境,注重學風建設;開展高水平、實質性的國內外學術交流,重視吸引國際一流學者到實驗室開展學術交流;積極承辦國際性、地區性、全國性學術會議。
學術委員會作用。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同領域高水平專家組成,對實驗室發展、學術方向的把握、評價考核發揮了重要作用。
3. 儀器設備使用與共享。
實驗室實驗研究條件滿足科研工作需要並具有特色。儀器設備使用率高,大型儀器設備的開放和共享程度高。實驗室具備自行研製、改造儀器設備、發明實驗技術手段的能力。
4. 運行管理、依託單位支持。
規章制度建設。實驗室規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學有序。人員崗位職責明確,研究資料完整。
激勵創新的政策措施。實驗室作為依託單位內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管理的科研實體,儀器設備和科研用房相對集中,激勵創新的政策措施得力,有良好的創新文化氛圍,實施效果顯著。
專項經費的作用與效果。針對實驗室發展設置自主課題、培養青年人才,取得良好效果。專項經費支出等重大事項決策公開透明。
依託單位的支持情況。依託單位優先支持實驗室的發展,在人員、經費和後勤保障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按照《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要求每年對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並針對所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