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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鎖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5年發佈的一項決定。
中文名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頒佈時間
2015年3月31日
實施時間
2015年3月31日
發佈單位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目錄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引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 162 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3月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局 長  支樹平
2015年3月31日 [1]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全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激發市場、社會的創造活力,根據國務院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質檢總局對認證認可有關部門規章進行清理。經過清理,質檢總局決定:
一、對2件部門規章予以廢止,詳見附件1。
二、對1件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詳見附件2。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1.質檢總局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
2.質檢總局決定修改的部門規章 [1] 
質檢總局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
一、《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2005年9月29日質檢總局令第81號公佈)
二、《認證諮詢機構管理辦法》(2005年9月29日質檢總局令第82號公佈) [1] 
質檢總局決定修改的部門規章
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制定、發佈、使用和監督檢查”。
二、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不得與強制性認證標誌、國家統一的自願性認證標誌或者其他認證機構自行制定並公佈的認證標誌相同或者近似;”並刪除第十五條第三項括號中的內容。
三、刪除第十六條。
四、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認證機構應當向社會公佈認證標誌的式樣(包括使用的符號)、文字、名稱、應用範圍、識別方法、使用方法等信息。”並刪除第二款。
五、刪除第二十四條。
六、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認證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向社會公佈相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