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賠償責任
鎖定
- 中文名
- 國家賠償責任
- 類 型
- 法律制度
- 應用條件
- 國家機構
- 相關法律
- 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責任不承擔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後果的;
(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國家賠償責任賠償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