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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鎖定
《國家總動員法》,中華民國時期關於國家實施總動員的法律。
中文名
國家總動員法
外文名
National mobilization law
中華民國時期關於國家實施總動員的法律。1942年3月29日南京國民政府公佈。同年5月5日起施行。目的是保證國民政府在戰時集中運用全國的人力、物力,加強國防力量,進行抗日戰爭。共32條。主要內容包括:①國家總動員物資。包括兵器、彈藥及其他軍用器材,糧食、飼料及被服品料,藥品、醫藥器材及其他衞生材料,船舶車馬及其他運輸器材,土木建築器材,電力與燃料,通信器材,其他政府臨時指定的物資。②國家總動員業務。包括國家總動員物資的生產、修理、支配、供給、輸出、輸入、保管,以及其他必要的實驗研究業務,關於民生日用品專賣業務,關於運輸、通信業務,關於衞生及傷兵、難民救護業務,關於情報業務等。③國家總動員物資的動員及管制措施。包括:徵購或徵用其部分或全部;命令其生產、販賣或輸入者,按期儲存一定的數量;對其生產、販賣、使用、修理、轉讓等加以指導管理、節制或禁止;對其交易價格、數量加以管制。④國家總動員業務的動員及管制措施。包括:在不妨礙兵役法的範圍內,使人民及其他團體從事協助政府或公共團體所辦理的國家總動員業務;以命令預防或解決勞資糾紛,並禁止封鎖工廠、罷工、怠工及其他足以妨礙生產的行為;對耕地的分配、耕作力的支配及地主與佃農的關係加以釐定,並限期墾殖荒地;對貨幣、流通與匯兑的區域及人民債權的行使、債務的履行,加以限制;對銀行、公司、工廠及其他團體行號的設立、合併、債務履行、資金運用等,加以管制或限制;獎勵、限制或禁止貨物的出口或進口,並增徵或減免進出口税;對國家總動員物資的運費、保管費、修理費等加以限制;對報館及通訊社的設立、報紙通訊稿及其他印刷物的記載加以限制;對言論、出版、著作、通訊、集會、結社等,加以限制;對人民的土地、住宅或其他建築物徵用或改造;要求經營國家總動員物資或從事國家總動員業務的單位人員,擬訂總動員計劃並舉行必要的演習;等等。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