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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

鎖定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 18401-2010)是2011年8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1] 
國家標準《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 18401-2010)規定了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實施與監督。紡織產品的其他要求按有關的標準執行。該標準適用於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服用、裝飾用和家用紡織產品。出口產品可依據合同的約定執行。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2011〕17號文決定,原本定於2011年8月1日執行的《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 18401-2010),延期至2012年8月1日起實施。 [2] 
中文名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
外文名
National general safety technical code for textile products
標準號
GB 18401-2010
發佈日期
2011-01-14
實施日期
2011-08-01
全部代替標準
GB 18401-2003
中國標準分類號
W09
國際標準分類號
59.080.01
歸口單位
全國絲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執行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性 質
強制性國家標準
狀    態
現行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制定過程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制定背景

隨着人們對強制性標準認識的深入,《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 18401-2003)在實施中也出現了一些理解、操作等層面的實際工作問題,需要對其進行修訂。為此,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下達了修訂該標準的計劃。 [6]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編制進程

  • 標準計劃
2007年11月20日,國家標準計劃《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20072297-Q-608)下達,項目週期24個月,由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提出,由TC401(全國絲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上報,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執行,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4-5] 
  • 發佈實施
2011年1月14日,國家標準《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 18401-2010)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 [5] 
2011年8月1日,國家標準《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 18401-2010)實施,全部代替國家標準《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 18401-2003)。 [1]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修訂依據

國家標準《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 18401-2010)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GB/T 1.1-2009)規則起草。 [5]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修訂情況

國家標準《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 18401-2010)代替《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 18401-2003)。該標準與《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 18401-2003)相比,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
  1. 範圍中增加“家用”,刪除“使用”、刪除“供需雙方另有協議的除外”;
  2. 第2章增加1項引用標準GB/T 23344;
  3. 嬰幼兒的年齡由24個月改為36個月;
  4. 4.1的產品分類由A、B和C類代號改為直接以文字描述分類;
  5. 表1中B類的pH值由4.0~7.5修改為4.0~8.5;
  6. 表1的腳註a和b的產品明確為“非最終產品”;
  7. 表1的腳註b增加了“本色及漂白產品不要求;扎染、蠟染等傳統的手工着色產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僅考核嬰幼兒紡織產品。”;
  8. 表1的腳註c增加了致癌芳香胺的限量值≤20mg/kg;
  9. 5.2增加“窗簾等懸掛類裝飾產品不考核耐汗漬色牢度”;
  10. 5.3增加“產品按件標註一種類別”,該條注中的80cm改為100cm;
  11. 刪除了6.8中的檢出限;
  12. 將7.4注的內容納入條文中;
  13. 附錄A增加了A.11、A.12和A.13,A.9修改為“布藝工藝品”;
  14. 調整了附錄B中的一些示例;
  15. 附錄C清單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
  16. 增加了附錄D。 [5]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紡織工業標準化研究所、國家紡織製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 
主要起草人:鄭宇英、徐路、王寶軍。 [1]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目次

1 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產品分類
2
5 要求
2
6 試驗方法
2
7 檢驗規則
3
8 實施與監督
3
9 法律責任
3
附錄A(資料性附錄)不屬於該標準範圍的紡織產品目錄
4
附錄B(資料性附錄)紡織產品分類示例
5
附錄C(規範性附錄)致癌芳香胺清單
6
附錄D(資料性附錄)取樣説明
7
參考文獻
8
參考資料: [5]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內容範圍

國家標準《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 18401-2010)規定了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實施與監督。紡織產品的其他要求按有關的標準執行。該標準適用於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服用、裝飾用和家用紡織產品。出口產品可依據合同的約定執行。 [5] 
注:附錄A中所列舉產品不屬於本標準的範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引用文件

GB/T 2912.1 紡織品—甲醛的測定—第1部分:遊離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 2912.1-2009,ISO14184.1:1998,MOD)
GB/T 3920 紡織品色牢度試驗耐摩擦色牢度 (GB/T 3920-2008,ISO 105-X12:2001,MOD)
GB/T 3922 紡織品耐汗漬色牢度試驗方法(GB/T 3922-1995,eqvISO105-E04:1994)
GB/T 5713 紡織品—色牢度試驗—耐水色牢度(GB/T 5713-1997,eqvISO105-E01:1994)
GB/T 7573 紡織品—水萃取液pH 值的測定(GB/T 7573-2009,ISO3071:2005,MOD)
GB/T 17592 紡織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測定
GB/T 18886 紡織品—色牢度試驗—耐唾液色牢度
GB/T 23344 紡織品—4-氨基偶氮苯的測定
參考資料: [5]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實施情況

  • 實施建議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 18401-2010)與《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 18401-2003)相比,在一些條款的規定上更加清楚,可操作性更強,但要充分意識到修改的技術指標,如嬰幼兒產品範圍擴大,致癌芳香胺清單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等。相關企業應儘快熟悉《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 18401-2010),瞭解該標準的變化,特別是要對照自己的產品,摸清現存產品是否符合該標準,儘可能減少因標準修訂給企業帶來的不必要的損失。 [6] 
  • 延後實施
考慮到紡織產品的生產週期較長,庫存量較大,進入流通領域直至售完的時間較長,為了減少該標準實施對製造商的不利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2011〕17號文“延期至2012年8月1日實施”並做出要求,自2012年8月1日起,不符合《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 18401-2010)的紡織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2] 
對此具體解釋為,在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間:
  1. 符合GB18401-2003或符合GB 18401-2010的產品均可以在市場上銷售;
  2. 產品標籤上明確標明GB 18401-2003或GB 18401-2010的則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3. 產品標籤上沒有標明GB 18401年代號的,現場監督時,抽樣單位需與製造商核實,執行標準是GB18401-2003還是GB18401-2010。 [2]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意義價值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 18401-2010)以控制紡織品中主要的有害物質和保證人們的基本安全健康為目的,為中國紡織產品生產、銷售和監督提供統一的技術依據,並有效地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在規範市場的同時,提高紡織行業的整體水平及國際同行業的競爭力,有助於企業積極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 [2]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 18401-2010)更加關注紡織產品的安全性,從而對紡織服裝企業的生產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健康環保成為紡織服裝行業的大勢所趨。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