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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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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是為鼓勵和引導納税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税意識,主動糾正納税失信行為而制定的法規。
2019年11月7日,《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由國家税務總局發佈,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1] 
中文名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佈機構
國家税務總局
發佈時間
2019年11月7日
實施日期
2020年1月1日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全文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
為鼓勵和引導納税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税意識,主動糾正納税失信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現就納税信用修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入納税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税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納税信用修復。
(一)納税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税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二)未按税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税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税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税人,在税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後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的。
(三)納税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並由税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狀態的。
《納税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見附件1。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所列條件且失信行為已納入納税信用評價的,納税人可在失信行為被税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税務機關按照《納税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調整該項納税信用評價指標分值,重新評價納税人的納税信用級別;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所列條件但失信行為尚未納入納税信用評價的,納税人無需提出申請,税務機關按照《納税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調整納税人該項納税信用評價指標分值並進行納税信用評價。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條件的,納税人可在納税信用被直接判為D級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請,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失信行為糾正情況調整該項納税信用評價指標的狀態,重新評價納税人的納税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非正常户失信行為納税信用修復一個納税年度內只能申請一次。納税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納税信用修復後納税信用級別不再為D級的納税人,其直接責任人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税人之前被關聯為D級的,可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解除納税信用D級關聯。
三、需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納税信用修復申請的納税人應填報《納税信用修復申請表》(附件2),並對糾正失信行為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税務機關發現納税人虛假承諾的,撤銷相應的納税信用修復,並按照《納税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調整表》(附件3)予以扣分。
四、主管税務機關自受理納税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納税人反饋信用修復結果。
五、納税信用修復完成後,納税人按照修復後的納税信用級別適用相應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之前已適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不作追溯調整。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納税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
2.納税信用修復申請表
3.納税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調整表
國家税務總局
2019年11月7日。 [2]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內容解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信用體系建設等決策部署,國家税務總局發佈《關於納税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入納税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税人通過作出信用承諾、糾正失信行為等方式開展納税信用修復,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納税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税意識,積極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税收監管機制。
——明確納税信用修復的情形。信用修復不是簡單的“洗白記錄”,也不是簡單的“退出懲戒”。按照有限度修復的原則,《公告》明確了19種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税信用失信行為,及相應的修復條件,共包括15項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税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和4項直接判D級情形。從往年納税信用評價情況看,上述情形出現頻次較高、涉及納税人範圍較大,《公告》實施後,符合條件的納税人可向税務機關申請納税信用修復。
——明確納税信用修復的條件。開展納税信用修復以糾正失信行為為前提。《公告》明確,下述四類情形納税人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方可申請納税信用修復。
納税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税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按照《納税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調整其評價指標分值並進行納税信用評價。
未按税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税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税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税人,在税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後60日內足額繳納税款、滯納金和罰款,方能申請納税信用修復。
非正常户納税人應履行相應法律義務,經税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狀態,方能申請納税信用修復。非正常户失信行為納税信用修復一個納税年度內只能申請一次。納税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納税信用修復後納税信用級別不再為D級的納税人,其直接責任人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税人之前被關聯為D級的,可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解除納税信用D級關聯。
——明確納税信用修復的程序。納税信用修復遵循“申請—受理—反饋—修復”四個程序。需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納税信用修復申請的納税人應填報《納税信用修復申請表》,並對糾正失信行為的真實性作出承諾;主管税務機關自受理納税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納税人反饋信用修復結果;納税信用修復完成後,納税人按照修復後的納税信用級別適用相應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之前已適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不作追溯調整。
《公告》強調,失信行為尚未納入納税信用評價的,納税人則無需提出申請,税務機關按照《納税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調整納税人該項納税信用評價指標分值並進行納税信用評價。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