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

鎖定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2009年第1號)於2009年11月30日在官方網站上發佈,就納税人在履行納税義務中的權利與在納税過程中應負有的義務進行了詳細解讀。
中文名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
單    位
國家税務總局
意    義
及時、準確地完成納税事宜
發佈時間
2009年11月30日

目錄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概括

為便於您全面瞭解納税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幫助您及時、準確地完成納税事宜,促進您與我們在税收徵納過程中的合作(“您”指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我們”指税務機關或税務人員。下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現就您的權利和義務告知如下: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權利

您在履行納税義務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情權
您有權向我們瞭解國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税程序有關的情況,包括:現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税收政策規定;辦理税收事項的時間、方式、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應納税額核定及其他税務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計算方法;與我們在納税、處罰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發生爭議或糾紛時,您可以採取的法律救濟途徑及需要滿足的條件。
二、保密權
您有權要求我們為您的情況保密。我們將依法為您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您、主要投資人以及經營者不願公開的個人事項。上述事項,如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或者您的許可,我們將不會對外部門、社會公眾和其他個人提供。但根據法律規定,税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於保密範圍。
三、税收監督權
您對我們違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如税務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翫忽職守,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濫用職權多徵税款或者故意刁難等,可以進行檢舉和控告。同時,您對其他納税人的税收違法行為也有權進行檢舉。
四、納税申報方式選擇權
您可以直接到辦税服務廳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但採取郵寄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的,需經您的主管税務機關批准。
您如採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税申報,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税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我們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您如採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税申報,應當按照我們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給我們。
五、申請延期申報權
您如不能按期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們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核准,可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經核准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税法規定的納税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税額或者我們核定的税額預繳税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税款結算。
六、申請延期繳納税款權
如您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可以參照省級税務機關的批准權限,審批您的延期繳納税款申請。
您滿足以下任何一個條件,均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導致您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税款的。
七、申請退還多繳税款權
對您超過應納税額繳納的税款,我們發現後,將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如您自結算繳納税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我們要求退還多繳的税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我們將自接到您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辦理退還手續,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八、依法享受税收優惠權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税、免税。減税、免税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税、免税審查批准機關審批。減税、免税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税。減税、免税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我們報告;不再符合減税、免税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税義務。
如您享受的税收優惠需要備案的,應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辦理事前或事後備案。
九、委託税務代理權
您有權就以下事項委託税務代理人代為辦理: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税務登記、除增值税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納税申報或扣繳税款報告、税款繳納和申請退税、製作涉税文書、審查納税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財務、税務諮詢、申請税務行政複議、提起税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十、陳述與申辯權
您對我們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如果您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我們就不得對您實施行政處罰;即使您的陳述或申辯不充分合理,我們也會向您解釋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因。我們不會因您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十一、對未出示税務檢查證和税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我們派出的人員進行税務檢查時,應當向您出示税務檢查證和税務檢查通知書;對未出示税務檢查證和税務檢查通知書的,您有權拒絕檢查。
十二、税收法律救濟權
您對我們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您、納税擔保人同我們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我們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您對我們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我們的職務違法行為給您和其他税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您和其他税務當事人可以要求税務行政賠償。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內已繳納税款,我們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二是我們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您或者納税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對您作出規定金額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我們會向您送達《税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您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對此,您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我們將應您的要求組織聽證。如您認為我們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您有權申請主持人迴避。
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我們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但您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關税收憑證的權利
我們徵收税款時,必須給您開具完税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税款時,納税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税款憑證時,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我們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義務

依照憲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您在納税過程中負有以下義務:
一、依法進行税務登記的義務
您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我們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登記主要包括領取營業執照後的設立登記、税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後的變更登記、依法申請停業、復業登記、依法終止納税義務的註銷登記等。
在各類税務登記管理中,您應該根據我們的規定分別提交相關資料,及時辦理。同時,您應當按照我們的規定使用税務登記證件。税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二、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您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從事生產、經營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税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簿、記賬憑證、完税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此外,您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
三、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
您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我們備案。您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有關税收的規定牴觸的,應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有關税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税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税款。
四、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税控裝置的義務
國家根據税收徵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税控裝置。您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税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税控裝置。如您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税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税控裝置的,我們將責令您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規定數額內的罰款。
五、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您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我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税申報,報送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我們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您報送的其他納税資料。
作為扣繳義務人,您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我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以及我們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您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您即使在納税期內沒有應納税款,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享受減税、免税待遇的,在減税、免税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
六、按時繳納税款的義務
您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我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
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我們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義務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義務。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義務時,納税人不得拒絕。納税人拒絕的,您應當及時報告我們處理。
八、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
您有接受我們依法進行税務檢查的義務,應主動配合我們按法定程序進行的税務檢查,如實地向我們反映自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並按有關規定提供報表和資料,不得隱瞞和弄虛作假,不能阻撓、刁難我們的檢查和監督。
九、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您除通過税務登記和納税申報向我們提供與納税有關的信息外,還應及時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業、經營情況變化、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我們説明,以便我們依法妥善處理。
十、報告其他涉税信息的義務
為了保障國家税收能夠及時、足額徵收入庫,税收法律還規定了您有義務向我們報告如下涉税信息:
1.您有義務就您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税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説明您的欠税情況。
2.企業合併、分立的報告義務。您有合併、分立情形的,應當向我們報告,並依法繳清税款。合併時未繳清税款的,應當由合併後的納税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税義務;分立時未繳清税款的,分立後的納税人對未履行的納税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報告全部賬號的義務。如您從事生產、經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税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户和其他存款賬户,並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户或者其他存款賬户之日起15日內,向您的主管税務機關書面報告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您的主管税務機關書面報告。
4.處分大額財產報告的義務。如您的欠繳税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您在處分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我們報告。
特此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