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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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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是由國家税務總局於2010年五月十二日發佈的通知。
中文名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
發佈單位
國家税務總局
發佈文號
國税函[2010]201號
發佈時間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國税函[2010]2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
現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6]31號)規定精神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09]31號)第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税成本,並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税所得額
國家税務總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