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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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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是國家税務總局發佈的文件,發佈日期是2013年10月08日 。
中文名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
發佈日期
2013年10月08日
發佈單位
國家税務總局
文件全文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為了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13〕37號)精神,保障營業税改徵增值税(以下簡稱營改增)改革試點的順利實施,現將徵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納税人發票使用問題
(一)自本地區營改增試點實施之日起,增值税納税人不得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税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之外其他增值税應税項目的,統一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和增值税普通發票。
小規模納税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服務接受方索取貨運專票的,可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代開,填寫《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繳納税款申報單》(附件1)。代開貨運專票按照代開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提供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旅客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税人,可以選擇使用定額普通發票。
(三)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一般納税人,應使用六聯專用發票或五聯增值税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小規模納税人,應使用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
(四)納税人於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提供改徵增值税的營業税應税服務並開具營業税發票後,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於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税紅字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票。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於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税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票。
二、關於税控系統使用問題
(一)自本地區營改增試點實施之日起,一般納税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的,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控系統(以下簡稱貨運專票税控系統);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之外的其他增值税應税服務、開具專用發票和增值税普通發票的,使用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税控系統)。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納税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税控系統(以下簡稱機動車發票税控系統)。
(三)試點納税人使用的防偽税控系統專用設備為金税盤和報税盤,納税人應當使用金税盤開具發票,使用報税盤領購發票、抄報税;貨運專票税控系統和機動車發票税控系統專用設備為税控盤和報税盤,納税人應當使用税控盤開具發票,使用報税盤領購發票、抄報税。
貨運專票税控系統及專用設備管理,按照現行防偽税控系統有關規定執行。各省國税機關可對現有相關文書作適當調整。
(四)北京市小規模納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使用金税盤或税控盤開具普通發票,使用報税盤領購發票、抄報税的辦法繼續執行。
三、關於增值税專用發票(增值税税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問題
增值税專用發票(增值税税控系統)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
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税人申請,區縣税務機關依法審批。一般納税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增值税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附件2)。主管税務機關受理納税人申請以後,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實地查驗的範圍和方法由各省國税機關確定。
税務機關應根據納税人實際生產經營和銷售情況進行審批,保證納税人生產經營的正常需要。
四、關於貨運專票開具問題
(一)一般納税人提供應税貨物運輸服務,使用貨運專票;提供其他增值税應税項目、免税項目或非增值税應税項目的,不得使用貨運專票。
(二)貨運專票中“承運人及納税人識別號”欄填寫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的一般納税人信息;“實際受票方及納税人識別號”欄填寫實際負擔運輸費用、抵扣進項税額的一般納税人信息;“費用項目及金額”欄填寫應税貨物運輸服務明細項目及不含增值税的銷售額;“合計金額”欄填寫應税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税的銷售額合計;“税率”欄填寫增值税税率;“税額”欄填寫按照應税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税的銷售額和適用税率計算得出的增值税額;“價税合計(大寫)(小寫)”欄填寫不含增值税的銷售額和增值税額的合計;“機器編號”欄填寫貨運專票税控系統税控盤編號。
(三)税務機關在代開貨運專票時,貨運專票税控系統在貨運專票左上角自動打印“代開”字樣;“税率”欄填寫小規模納税人增值税徵收率;“税額”欄填寫按照應税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税的銷售額和小規模納税人增值税徵收率計算得出的增值税額;“備註”欄填寫税收完税憑證號碼;其他欄次內容與本條第(二)項相同。
(四)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後,如發生應税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需要開具紅字貨運專票的,實際受票方或承運人可向主管税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申請單》(附件3),經主管税務機關核對並出具《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通知單》(附件4,以下簡稱《通知單》)。實際受票方應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税税額從當期進項税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税進項税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税額,待取得承運人開具的紅字貨運專票後,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認證結果為“無法認證”、“納税人識別號認證不符”、“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以及所購服務不屬於增值税扣税項目範圍的,不列入進項税額,不作進項税額轉出。承運人可憑《通知單》在貨運專票税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貨運專票。《通知單》暫不通過系統開具,但其他事項按照現行紅字專用發票有關規定執行。
五、關於貨運專票管理問題
(一)貨運專票暫不納入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管理。
(二)貨運專票的認證結果類型包括“認證相符”、“無法認證”、“認證不符”、“密文有誤”和“重複認證”等類型(暫無失控發票類型),稽核結果類型包括“相符”、“不符”、“缺聯”、“重號”、“屬於作廢”和“滯留”等類型。認證、稽核異常貨運專票的處理按照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稽核異常的貨運專票的核查工作,按照《增值税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丟失貨運專票的處理,按照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承運方主管税務機關出具《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已報税證明單》(附件5)。
六、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實施,《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6〕156號)第五條、《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税收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7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北京等8省市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税收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繳納税款申報單
2.增值税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3.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申請單
4.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通知單
5.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已報税證明單
國家税務總局
2013年7月10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