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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技術獎
鎖定
國家科學技術獎,是國務院為獎勵在科技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於2000年設立的五項獎項。國家科學技術獎包括: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國家主席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由國務院規定。獲獎者的獎金額為800萬元人民幣。
2020年10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1]
- 中文名
- 國家科學技術獎
- 外文名
-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 設立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家科學技術獎獎項組成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授予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國家自然科學獎
國家技術發明獎
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中國公民。國家技術發明獎不授予組織。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要求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兩名,獲獎者必須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獲獎者的獎金金額為八百萬元人民幣。
國家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作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公民。國家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作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説明
這些獎項每年評審一次。其中,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國家主席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國務院頒發證書;這兩個獎項不分等級。其他三個獎項由國務院頒發證書和獎金,分為一、二等獎兩個等級;對作出特別重大科學發現或者技術發明的公民,對完成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可以授予特等獎。
國家科學技術獎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名單
1 | 2000 | 1919.5.12—2017.5.7 | 數學家 | |
2 | 雜交水稻之父、“共和國勳章”獲得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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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1 | 1937.2.5—2006.2.13 | 漢字激光照排系統創始人 | |
4 | 1919.9.2—2005.7.6 | 物理學家 | ||
5 | 2002 | 1929.9.5— | 高性能計算機專家 | |
6 | 2003 | 1917.11.24—2008.3.6 | 著名地球環境科學家 | |
7 | 1932.11.17— | 著名航天技術專家 | ||
- | 2004 | 【空缺】 | - | - |
8 | 2005 | 1916.2.21—2013.10.16 | 氣象學家 | |
9 | 肝臟外科學家 | |||
10 | 2006 | 1931.2.25— | 遺傳學家、小麥遠緣雜交的奠基人 | |
11 | 2007 | 1924.2.8—2016.3.7 | 石油化工催化劑專家 | |
12 | 1919.6.13—2013.6.20 | 植物學家 | ||
13 | 2008 | 1925.12.20—2012.9.30 | 神經外科專家、中國神經外科事業的開拓者 | |
14 | 1920.11.7— 2015.4.28 | 化學家、教育家 | ||
15 | 2009 | 1926.5.15—2012.6.24 | 數學家 | |
16 | 1929.4.8— | |||
17 | 2010 | 1918.11.15—2014.11.10 | 金屬學及材料科學家 | |
18 | 1924.11.30— | 內科血液學專家 | ||
19 | 2011 | 1920.8.8—2016.2.20 | 加速器物理及技術專家 | |
20 | 1922.5.7— | 城市規劃及建築學家 | ||
21 | 2012 | 1924.10.2—2021.8.25 | 著名力學家、爆炸力學專家 | |
22 | 1938.11.11—2023.3.6 | 雷達工程專家 | ||
23 | 2013 | 1928.2.23— | 物理化學家、第三世界科學院院士 | |
24 | 1918.8.3—2018.11.17 | 核武器技術專家、兩彈一星元勳 | ||
25 | 2014 | 1926.6.16—2019.1.16 | ||
- | 2015 | 【空缺】 | - | - |
26 | 2016 | 1941.1.30— | 超導物理學家 | |
27 | 1930.12.30— | |||
28 | 2017 | 1935.10.10— | 火炸藥專家 | |
29 | 1929.7.13— | 現代傳染病防控技術體系的主要奠基人 | ||
30 | 2018 | 雷達與信號處理技術專家 | ||
31 | ||||
32 | 2019 | |||
33 | ||||
34 | 2020 | 1930.2— | 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 |
35 | 1935.2— | 中國科學院院士、清華大學原校長 |
國家科學技術獎高校獲獎
2014年,高校為第一完成單位,獲2014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通用項目)統計表 | |||||||||
序號 | 獲獎單位 | 自然科學獎 | 技術發明獎 | 科技進步獎 | 合計 | ||||
一等 | 二等 | 二等 | 一等 | 二等 | 一等 | 二等 | 合計 | ||
1 | 2 | 2 | 1 | 2 | 2 | 5 | 7 | ||
1 | 華中科技大學 | 1 | 2 | 3 | 6 | 6 | |||
3 | 東南大學 | 1 | 1 | 1 | 2 | 1 | 4 | 5 | |
3 | 浙江大學 | 1 | 2 | 2 | 5 | 5 | |||
5 | 哈爾濱工業大學 | 2 | 1 | 1 | 4 | 4 | |||
6 | 北京大學 | 1 | 2 | 3 | 3 | ||||
6 | 吉林大學 | 1 | 2 | 3 | 3 | ||||
6 | 上海交通大學 | 1 | 2 | 3 | 3 | ||||
6 | 武漢理工大學 | 1 | 2 | 3 | 3 | ||||
10 | 武漢大學 | 1 | 1 | 1 | 1 | 2 | |||
10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 2 | 2 | 2 | |||||
10 | 復旦大學 | 2 | 2 | 2 | |||||
10 | 湖南大學 | 1 | 1 | 2 | 2 | ||||
10 | 華東理工大學 | 1 | 1 | 2 | 2 | ||||
10 | 江南大學 | 2 | 2 | 2 | |||||
10 | 南京大學 | 1 | 1 | 2 | 2 | ||||
10 | 山東大學 | 1 | 1 | 2 | 2 | ||||
10 | 太原理工大學 | 1 | 1 | 2 | 2 | ||||
10 | 1 | 1 | 2 | 2 | |||||
10 | 中南大學 | 2 | 2 | 2 | |||||
10 | 中山大學 | 1 | 1 | 2 | 2 | ||||
22 | 成都理工大學 | 1 | 1 | 1 | |||||
22 | 天津中醫藥大學 | 1 | 1 | 1 | |||||
22 | 北京建築大學 | 1 | 1 | 1 | |||||
22 | 北京協和醫學院 | 1 | 1 | 1 | |||||
22 | 北京交通大學 | 1 | 1 | 1 | |||||
22 | 北京科技大學 | 1 | 1 | 1 | |||||
22 | 北京理工大學 | 1 | 1 | 1 | |||||
22 | 北京體育大學 | 1 | 1 | 1 | |||||
22 | 北京郵電大學 | 1 | 1 | 1 | |||||
22 | 大連理工大學 | 1 | 1 | 1 | |||||
22 | 第二軍醫大學 | 1 | 1 | 1 | |||||
22 | 第三軍醫大學 | 1 | 1 | 1 | |||||
22 | 電子科技大學 | 1 | 1 | 1 | |||||
22 | 東北大學 | 1 | 1 | 1 | |||||
22 | 東北師範大學 | 1 | 1 | 1 | |||||
22 | 東華大學 | 1 | 1 | 1 | |||||
22 | 福建農林大學 | 1 | 1 | 1 | |||||
22 | 廣東工業大學 | 1 | 1 | 1 | |||||
22 | 廣東藥科大學 | 1 | 1 | 1 | |||||
22 | 貴州大學 | 1 | 1 | 1 | |||||
22 | 哈爾濱醫科大學 | 1 | 1 | 1 | |||||
22 | 河海大學 | 1 | 1 | 1 | |||||
22 | 河南農業大學 | 1 | 1 | 1 | |||||
22 | 黑龍江中醫藥大學 | 1 | 1 | 1 | |||||
22 | 華北電力大學 | 1 | 1 | 1 | |||||
22 | 華南理工大學 | 1 | 1 | 1 | |||||
22 | 華南農業大學 | 1 | 1 | 1 | |||||
22 | 江蘇大學 | 1 | 1 | 1 | |||||
22 | 解放軍信息工程大學 | 1 | 1 | 1 | |||||
22 | 昆明理工大學 | 1 | 1 | 1 | |||||
22 | 南京工業大學 | 1 | 1 | 1 | |||||
22 | 南京林業大學 | 1 | 1 | 1 | |||||
22 | 南京農業大學 | 1 | 1 | 1 | |||||
22 | 南京師範大學 | 1 | 1 | 1 | |||||
22 | 南京醫科大學 | 1 | 1 | 1 | |||||
22 | 南開大學 | 1 | 1 | 1 | |||||
22 | 寧波大學 | 1 | 1 | 1 | |||||
22 | 山東建築大學 | 1 | 1 | 1 | |||||
22 | 上海應用技術大學 | 1 | 1 | 1 | |||||
22 | 深圳大學 | 1 | 1 | 1 | |||||
22 | 首都師範大學 | 1 | 1 | 1 | |||||
22 | 首都醫科大學 | 1 | 1 | 1 | |||||
22 | 蘇州大學 | 1 | 1 | 1 | |||||
22 | 天津工業大學 | 1 | 1 | 1 | |||||
22 | 同濟大學 | 1 | 1 | 1 | |||||
22 |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 1 | 1 | 1 | |||||
22 | 西安建築科技大學 | 1 | 1 | 1 | |||||
22 | 西安交通大學 | 1 | 1 | 1 | |||||
22 | 西安理工大學 | 1 | 1 | 1 | |||||
22 | 香港大學 | 1 | 1 | 1 | |||||
22 | 香港科技大學 | 1 | 1 | 1 | |||||
22 | 新疆大學 | 1 | 1 | 1 | |||||
22 | 長安大學 | 1 | 1 | 1 | |||||
22 | 浙江工業大學 | 1 | 1 | 1 | |||||
22 | 浙江海洋大學 | 1 | 1 | 1 | |||||
22 | 鄭州大學 | 1 | 1 | 1 | |||||
22 |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 1 | 1 | 1 | |||||
22 | 中國礦業大學 | 1 | 1 | 1 | |||||
22 | 中國農業大學 | 1 | 1 | 1 | |||||
22 | 重慶大學 | 1 | 1 | 1 | |||||
合計 | 2 | 26 | 38 | 4 | 53 | 5 | 117 | 122 | |
推薦事項
為深化科學技術獎勵制度改革,做好2013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推薦工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以及《關於受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規定》要求,推薦工作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國家科學技術獎推薦辦法要求
2013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推薦工作採取推薦單位或專家推薦兩種方式。各推薦單位於2012年12月20日起可以憑用户名和密碼,登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綜合業務管理平台,按要求組織推薦。如專家推薦,請推薦專家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直接聯繫獲取推薦號和密碼。
(一)單位推薦
1.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推薦指標不限,原則上每個推薦單位限推薦1人,請注重推薦一線工作的傑出科學家。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推薦指標不限,請注重推薦學術水平高、國際影響大並對我國長期友好的候選人或外國組織。
3. 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
各推薦單位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遴選機制,推薦本地區、本部門優秀項目和人選。推薦的項目應在本地區、本部門範圍內進行公示,並責成項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進行相應公示。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核實處理後再次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方可推薦。各推薦單位請嚴格按照下達指標數(附件1)進行推薦,各獎種指標不得挪用,超指標推薦的,一律不予受理。科技進步獎創新團隊和企業技術創新工程類項目的推薦指標另行下達。
(二)專家推薦
1.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每人每年可推薦1項(名)國家科學技術獎項目(人選)。
3.197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中青年人員牽頭完成的基礎研究項目,可由3名以上國內知名同行專家(至少有1名院士)共同推薦國家自然科學獎。
(三)推薦項目和人選的基本條件
推薦項目(人選)必須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推薦要求,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2.推薦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如曾列入國家級計劃,應當在項目整體驗收後推薦。
3.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在一個推薦項目中作為前三完成人蔘加國家科技獎的評選。
國家科學技術獎推薦時間要求
(一)推薦材料截止時間
2013年1月31日前報送推薦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網絡推薦截止時間
為了保障網絡推薦工作的順利進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分類確定各推薦單位網絡推薦截止時間,請積極配合。具體要求如下:
3.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大型行業協會、學會,大型企業及其他推薦單位的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網絡推薦截止時間為2013年1月31日上午八時。
國家科學技術獎評獎標準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獲獎者必須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獎金800萬元。
國家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作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公民;國家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這些獎項每年評審一次。其中,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國家主席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國務院頒發證書;這兩個獎項不分等級。其他三個獎項由國務院頒發證書和獎金,分為一、二等獎兩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科學發現或者技術發明的公民,對完成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可以授予特等獎。
[10]
國家科學技術獎獎金設置
2018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獎金標準也進行了調整。其中,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獎金額度由設立之初的500萬/人調整為800萬/人,獎金分配結構調整,全部由獲獎者個人支配,國家科學技術獎三大獎獎金額度也同步提高50%。
[6]
國家科學技術獎監督檢查
2015年3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發佈《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暫行規定》。《規定》旨在加強對國家科技獎評審活動的監督檢查,規範評審過程中有關組織和個人的行為,保證評審活動公平、公正、廉潔高效、依法進行。
對於評審組織者,《規定》嚴禁9種不規範行為,包括:不得違反保密規定,詢問、探聽處於保密階段的工作安排信息,以及與自己工作職責無關的其他評審組的評委信息;不得介紹、引領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的推薦單位、完成單位的有關人員走訪評審委員及其他專家,從事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不得參加其他任何單位組織的項目鑑定、驗收、評審等活動;不得接受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的推薦單位、完成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宴請或其他好處等。《規定》明確規定,評審組織者不得作為候選人蔘與任何科技項目評獎。
對於評審專家,《規定》提出了“七不準”,包括:不得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評審專家身份、評審活動有關情況,泄露或使用評審對象的技術秘密、評審資料等;不得利用評審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以任何形式為候選人或候選項目進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不得在項目考察和異議處理活動中,協同有關單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背科學道德,作出不公正的評價意見等。
對於推薦者,《規定》明確了“七不準”,包括:不得與被推薦對象協同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明知其存在重大問題隱匿不報,推薦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得探聽評審組織處於保密階段的工作安排信息、評審專家名單及其他評審過程中的保密信息;不得在異議處理工作中無正當理由推諉、拖延,拒不開展調查、惡意拖延調查、不配合調查;不得在異議處理工作中敷衍塞責或徇私舞弊,做出不公正的調查處理意見等。
對於評審對象,《規定》明確了“八不準”,包括:不得在推薦材料中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誇大成果水平、應用情況;不得虛構相關事實,人為拼湊、包裝項目;不得隱瞞相關事實,違規重複報獎;不得請託任何機構、人員進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不得違反規定程序,擅自將相關材料提交評審組織或者評審專家;不得向評審組織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推薦單位工作人員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宴請或其他好處;不得在異議處理中弄虛作假、拒不配合調查,或從事其他妨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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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技術獎獎勵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國務院設立下列國家科學技術獎: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二)國家自然科學獎;
(三)國家技術發明獎;
(四)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應當與國家重大戰略需要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國家加大對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獎勵。國家自然科學獎應當注重前瞻性、理論性,國家技術發明獎應當注重原創性、實用性,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當注重創新性、效益性。
第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應當實施績效管理。
第七條 國家設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章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設置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不分等級,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第九條 國家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條 國家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且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
第十一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應用推廣,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
(三)在推動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第十二條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2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者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獎。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中國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第三章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
第十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候選者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提名:
(一)符合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專家、學者、組織機構;
(二)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科學技術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提名者應當嚴格按照提名辦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按照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提名辦法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國家科學技術獎:
(二)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三)有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各學科、各領域的評審專家庫,並及時更新。評審專家應當精通所從事學科、領域的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良好的科學道德。
第十八條 評審活動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審專家與候選者有重大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應當迴避。
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委員和參與評審活動的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有利用評審委員、評審專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與其他評審委員、評審專家串通表決等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行為。
評審辦法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設立評審組進行初評,評審組負責提出初評建議並提交評審委員會。
參與初評的評審專家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產生。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相關辦法對初評建議進行評審,並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監督委員會根據相關辦法對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全程進行監督,並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監督情況。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和監督委員會的報告,作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二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國家主席簽署並頒發獎章、證書和獎金。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國務院頒發證書和獎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國務院頒發獎章和證書。
第二十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的辦法、獎勵總數、獎勵結果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加強項目內容的保密管理,在適當範圍內公佈。
第二十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實行科研誠信審核制度。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建立提名專家、學者、組織機構和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候選者的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禁止任何個人、組織進行可能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數額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列入中央預算。
第二十六條 宣傳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者的突出貢獻和創新精神,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安全、保密、適度、嚴謹。
第二十七條 禁止使用國家科學技術獎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候選者進行可能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參評資格,並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可能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相關候選者有責任的,取消其參評資格。
第二十九條 評審委員、評審專家違反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紀律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評審委員、評審專家資格,並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獲獎者剽竊、侵佔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章、證書和獎金,並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提名專家、學者、組織機構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並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組織,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並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獲獎者、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和提名專家、學者涉嫌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通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安全領域的特殊情況,可以設立部級科學技術獎;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一項省級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設獎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並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備案。
設立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應當按照精簡原則,嚴格控制獎勵數量,提高獎勵質量,優化獎勵程序。其他國家機關、羣眾團體,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有關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並制定具體辦法。
國家科學技術獎評選情況
2017年度
2017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共評選出271個項目和9名科技專家。其中,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2人;國家自然科學獎35項,其中一等獎2項、二等獎33項;國家技術發明獎66項,其中一等獎4項、二等獎62項;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170項,其中特等獎3項、一等獎21項(含創新團隊3項)、二等獎146項;授予7名外籍科技專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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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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