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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鎖定
為保證地震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根據《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制定本預案。
一般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根據災情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工作。
中文名
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內    容
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隸    屬
政府文件
依    託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

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文件全文

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發佈後或破壞性地震發生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立即自動按照本應急預案採取緊急措施。
一、一般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一般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指標低於嚴重破壞性地震)的地震。
一般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迅速瞭解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國務院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宣佈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由設立的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中國地震局要及時將震情、災情上報國務院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災情向國務院提出建議。國務院視情對災區進行慰問。
二、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5%的地震。
在100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區發生大於6.5級、小於7.0級的地震,或在50-100萬人口的城市或地區發生7.0級以上級的地震,也可視為嚴重破壞性地震。
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立即採取應急行動並向國務院報告,國務院視情作出應急反應。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應急行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迅速瞭解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國務院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宣佈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由設立的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必要時決定實行特別管制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組織進行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
(二)國務院的應急反應。
1、中國地震局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震情、災情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地震趨勢估計和應急工作的建議。
2、根據情況,國務院領導同志或秘書長召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總參謀部、武警總部通報震情、災情;派出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協調總參謀部和武警總部迅速調集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和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必要時,國務院決定採取幹線交通管制或者封鎖國境等特別管制措施。
3、國務院向災區發出慰問電或視情派工作組赴災區慰問,指導應急工作。
4、根據災情和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請求,國務院確定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的部門和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按國務院部署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1)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總參謀部、武警總部:迅速調集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險。
(2)醫療救護與衞生防疫。
衞生部門:迅速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幫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
經貿部門:迅速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
(3)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鐵道、民航部門:儘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鐵路、港口、空港和有關設施;優先保證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4)通信保障。
電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儘快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經批准可調用其他有關部門的通信系統。
其他有關部門儘快恢復本部門被破壞的通信設備,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5)電力保障。
經貿部門:指導、協調、監督災區所在省級以下電力主管部門儘快恢復被破壞的發、送、變、配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等,保證災區用電供應。
(6)糧食食品物資供應。
計劃、糧食部門:調動糧食,保障災區糧食的供應。
內貿部門:調運食品與物資,保障災區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7)災民安置。
民政部門:調配救濟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8)城市基礎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
建設部門:組織力量對災區城市中被破壞的供排水、燃氣熱力、公共客貨交通、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儘快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
(9)維護社會治安。
公安部門、武警總部: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衞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10)重要目標警衞。
武警總部:增加兵力,加強對首腦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濟物品集散點、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11)消防。
公安部門:協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和火災的擴大蔓延。
(12)次生災害防禦。 水利、經貿、石油和化學工業、煤炭、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冶金、建設、機械、信息產業、民航、環保、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對本系統處在災區的易於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和設施採取的地區和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加強監視、控制,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監測。
地震部門:向震區派出工作組,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協調震區與鄰省的監測工作。
(14)災害損失評估。
地震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15)應急資金。
財政部門:做好中央應急資金以及應急撥款的準備。
民政部門:做好中央應急救濟新的發放工作。
(16)呼籲與接受外援。
民政、外經貿、外交等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震情、災情,呼籲國際社會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災物資種類、數量,援助捐款總金額。民政部門負責接受和安排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援。
中國紅十字會:向國際對口組織發出提供救災援助的呼籲;接受和安排境外紅十字會和國際社會通過中國紅十字會提供的緊急救援。
(17)宣傳報道。
新聞部門:按照規定及時向公眾發佈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
(18)涉外事務。
外交、外經貿、海關、旅遊、新聞等部門。除軍事禁區和由國務院確定的特殊區域外,一般地區可以允許外國專家和外國救災人員到現場進行考察和救災;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允許外國新聞記者到現場採訪。上述人員來華後的接待工作,由對口單位負責安排。
外交部門對申請來華救災人員。新聞記者及科學考察專家的入境手續可作特殊處理,海關予以配合;運送救災物資的外國飛機經批准允許直接飛往災區就近的對外開放機場降落。
處於災區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外國民間機構或國際組織代表機構及其人員,由對口管理部門負責安置;應有關部門邀請臨時來華的外賓、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請單位負責安置;外國來華旅遊者和港澳台旅遊者由旅遊接待部門負責安置。
三、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數超過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超過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5%以上的地震。
在100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區發生7.0級以上的地震,也可視為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
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同時,國務院領導同志迅速召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總參謀部、武警總部的負責同志參加急會議。通報震情、災情;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始運作,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為指揮部辦事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立部門地震應急機構,負責本部門的地震應急工作並派出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一)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 揮 長:國務院領導同志
副指揮長:國務院副秘書長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負責同志
國家計委負責同志
國家經貿委負責同志
民政部負責同志
中國地震局負責同志
成 員: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公安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外經貿部、衞生部、海關總署、環保總局、民航總局、廣電總局、旅遊局、新聞辦、保監會、內貿局、煤炭局、冶金局、石化局、武警總部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
(二)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主要職責:
1、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主任:中國地震局負責同志
成員: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總參謀部、武警總部的聯絡員。
辦公室設在中國地震局並設綜合聯絡組、震情監視組、災情信息組、國際聯絡組、條件保障組。
2、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迅速瞭解、收集和彙總震情、災情,及時向指揮部報告;負責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應急機構保持聯繫。
(2)組織現場強餘震監視和震情分析會商。
(3)組織震害損失調查和快速評估,瞭解、彙總應急工作情況。
(4)負責審查地震新聞宣傳報道,組織抗震救災新聞發佈會。
(5)負責處理指揮部日常事務,辦理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臨震應急反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佈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後,即可宣佈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
預報區地方人民政府的臨震應急反應主要包括:
(一)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二)根據震‘清發展和建築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佈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
(四)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五)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安定。
五、其他事項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預案,從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應急預案。
本預案適用於發佈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後或發生破壞性地震後的應急階段。
國家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地震應急預案另行制定。

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發佈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